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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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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坚决惩治腐败,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领域内的严重犯罪活动作斗争,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对于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查处这类犯罪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决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均应予以追究;凡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应予以从宽处理。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根据1989年7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投机倒把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投机倒把罪、受贿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89年10月31日,必须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刑法第63条、第59条的规定,一律从宽处理。其中,犯罪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犯罪较重,依法应判处重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轻,依法应判处轻刑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罪行,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予以从宽处理。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四、凡掌握、了解犯罪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对于检举揭发人,应依法予以保护。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对执法人员和检举揭发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按刑法第157条妨害公务罪或者第146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乘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按刑法第138条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严禁对违法犯罪分子说情袒护、徇私包庇。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按刑法第162条包庇罪、窝藏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为犯罪分子隐匿、销毁罪证,出具或者制造伪证的,按刑法第148条伪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本通告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经济犯罪分子,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自首坦白、检举立功的,也适用本通告第二条的规定。
七、本通告发布后,正在办理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有自首坦白、检举立功情节的,适用本通告第二条的规定。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一、有关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九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
二、关于妨害公务罪、报复陷害罪等罪的规定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窝藏罪、包庇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孝文帝法制改革历史基础探讨

刘成江


  孝文帝改革以前,北魏大致处于国家形态的初级阶段,原始部落组织传统以及奴隶制性质的残余顽强地存在。滋生于早期游牧文明的鲜卑习惯法对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既是北魏法制建设的起点,又是北魏初期法制建设的直接渊源。同时,北魏政权还仿效十六国取鉴封建法制经验,对汉魏、两晋封建法制进行吸收和变革,胡汉结合,形成了北魏初期法制独有的二元特色,虽零碎不成系统,但正好是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
  一、拓跋鲜卑的习惯法
  鲜卑族是中国的一个古老民族,最初为“北部鲜卑”和“东部鲜卑”两支。经过两次迁徙,至东汉末年占据了匈奴故地(即今阴山一带),组建起一个强大的军事联盟,但其社会结构十分松散,经济生活、社会习俗处处可见游牧文明的印痕。这种游牧文明所孕育的早期民族法律文化构成了鲜卑法制的原始形态,它们对保障氏族发展和集体生活融洽具有无形的制约力,其中蕴涵着氏族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某些行为规则,违犯者会遭到首领及部民的惩处,具有习惯法承载体的性质,是北魏法制建设的特殊起点。
  1.游牧民族的风俗与习惯法
  从东汉起,鲜卑已进入父权制社会阶段,但母权制时代的观念和风俗在社会生活中还随处可见。鲜卑男女共同参加生产与战斗,分工差别也不大,这是妇女享有较高地位的现实基础。妇女同男子一样驰骋疆场,不避矢石。她们参与部落所有活动,可以“为家主祠”,也可以出席重大的宗教和祭祀仪式。父权制家庭虽然是以血缘纽带相连结的基本亲属团体,男性家长并未因血缘关系的优势而享有完全的、明确的特殊地位。由于家庭内没有建立起如同农耕民族的父权绝对的宗法伦常秩序,家庭成员相犯,也未必构成犯罪或罪行加重的特殊情节。史称“贵少贱老,其性悍骜。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以己为种,无报复者故也”。这种法律观念的原始性显而易见。他们认为父兄与自己属于同一氏族,杀父兄侵犯的范围在家庭和氏族内,不会导致外族的复仇,可以用私人方式处理,是以“自杀其父兄罪” 。而母亲通常来自外族,杀母的个人恶行易于引起外族复仇,威胁到氏族集体的安全,故而“杀母”的性质严重,属于严重危害氏族利益的犯罪行为。为不受外族复仇,不能杀母。对杀父兄和杀母赋予不同的法律评价,源于鲜卑氏族社会中残留的母权制时代的观念意识浓厚。
  游牧民族中通行的古老的血缘群婚习俗和妻后母、执寡嫂的收继婚制仍是鲜卑婚俗的主要内容,未婚男女两情相悦,恋爱自由,“季春月大会于饶乐水上,饮晏毕,然后配合 ”,婚姻自主奔放。他们也履行媒妁纳聘程序。其俗,男女“嫁娶皆先私通,略将女去,或半岁百日,然后遣媒人送马牛羊以为聘娶之礼”。鲜卑青年婚事的安排与进行出于夫妻本人的意志,儿女私情,私约婚姻也多能够得到家庭的认可。婿随妻归家,对妻家成员无论尊卑,“旦起皆拜,而不自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二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出妻家。故其俗从妇人计 ”。女方对建立新家庭的经济基础贡献大,参掌家庭经济权,决定家中重大事务,这是母权制残余遗留于父权制家庭的物质条件。
  除自由恋爱婚姻外,收继婚制在鲜卑部落中也很盛行。收继婚制是寡妇由其夫的亲属收娶为妻。“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意即死者诸弟若不娶寡嫂,则由下一代子弟娶此叔伯母为妻),死则归其故夫 ”。只有在被收继人之夫未死,或被收继人为收继人之生母的情况下才不得履行收继婚。收继婚俗意在阻止寡妇外流,使本氏族男性不烦外求而的自谐伉俪,可以最大限度地开动生育机器,补充在掠夺战争中消耗了的人口,保持宗种赓续。
  频繁的战争加强了军事首长的权利。民主推荐大人的原则在战争中被逐渐否定。东汉末,大人的产生出现了男系子孙世袭的倾向,魏晋时世袭极为已很一般。虽然即位方式非常混乱,既有父传子继,也有兄终弟及和叔侄相继 ,但是氏族法权中过去部众自由地、自愿地服从首领已日益转变为用强制手段造就首领的权威,世俗权力镀上了光环。习惯法中的习惯成分与命令成分相比较,后者遽升。过去,“大人有所召呼,刻木为信,邑落传行,无文字,而部众莫敢违犯”,服从大人是代表整个社会意志的共同规则,在战争的日常化中逐渐演变为实现特权显贵人物意志的法则。“其约法,违大人言,死” 。当鲜卑氏族习惯法的主要部分积渐演变,逐步为强烈的阶级内容所规定时,也就预示了氏族社会军事民主制的解体即将到来。
  2.鲜卑成文刑法
  咸康四年(公元338年),拓拔什翼犍建立早期游牧政权——代。他筑城造官室。汉族士人燕凤、许谦受命制律,鲜卑刑法首次成文公告于世:
  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 。
鲜卑对“大逆”罪犯的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除外对于贻误战机的“误军期”行为,惩处严厉侔同“大逆”,“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 ,在鲜卑族逐渐演化的过程中,也逐渐地出现了“君国一体”的观念,体现在其成文刑法上则如“违大人言者,罪至死”。对于杀人行为,鲜卑习惯法区分杀外部落人和杀本部落人两种情况。杀外部落人,“残杀,令都落自相报,相报不止,诣大人平之,有罪者出其牛羊以赎死命,乃止” 。而杀本部落人,被害人和加害人属于同一氏族部落,不能复仇,“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赔偿了结。这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发展阶段中的原始平等观念相吻合,而与封建法律弘扬宗法伦理是格格不入的。这是我国民族习惯法“以罚代刑”特点的反映。
  二、北魏初期重刑轻教,杂糅相兼的法律体系
  公元376年,代国被前秦符坚所灭。公元386年,什翼犍之孙拓跋?乘前秦瓦解之际,在盛乐称代王,重建代国。同年改国号为魏,史称北魏,时为登国元年。公元398年,拓跋?定都平城,即皇帝位,为魏道武帝。北魏建国后,兴立屯田,发展农业,到处网罗人才,帮助制定政治、礼仪、法律制度,使北魏逐渐巩固和强盛起来。经过多年领土扩张,北魏最终统一中国北方,与江东刘宋王朝对峙,形成了中国南北朝的局面。
  北魏前期的法制建设,同国家政权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以及社会从混乱向有序发展是同步的。游牧民族务实尚用的文化心理,对鲜卑君主选择借鉴封建统治理论和技术,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北魏前期基本上确立了重法治、肃威刑,因俗治民,切实便利的理国方针。其法制胡汉杂糅,重刑轻教。虽然严酷苛刻,仍收急效于政权巩固和北方统一。
  北魏建国之初,统治集团曾对探讨治国方术下过不少功夫。面对形形色色的封建政治理论,开国君主的选择和取舍对决定国策倾向至关重要。拓跋?一方面四处兴建佛寺,另一方面“留心黄老,欲以纯风化俗 ”,重视道家。同时,由于儒学贵为官学,已领数百年风骚,要统治汉族中原地区,尤其不可不用。逐鹿问鼎,切求强兵足食,以冷峻犀利,急功近利著称的法家学说,自然也不会受到冷落。除此之外,朝廷还重金搜集可“益王者神智”的“治化之典”和收买明习筮图谶的术士异人。可以说,这一时期北魏政治思想舞台是百家喧嚣,熙熙攘攘。但当时政治军事斗争异常激烈,皇权尚未稳固,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尖锐,官吏贪污不法,府库虚耗,难敷军事需要。北魏君主一方面要严驭臣下,坚决打击威胁皇权、动摇中央集权制的严重犯罪,另一方面要开疆辟土,问鼎中原。在此严峻的局势下,阳儒阴法,重法肃刑的施政方针很自然地被纳入了北魏最高统治者的视线。
  阳儒阴法,重法肃刑的施政方针核心在君权至尊思想。道武帝曾下诏宣告北魏政权应天顺事,天命有归,皇权神圣不可侵犯 。大批倨傲不恭矜宠放纵的文武臣僚旦夕之间斧钺加身。同时北魏帝王也重视德治礼教的固本之道,鼓吹“士处家必以孝敬为本,在朝则以忠节为先 ”。把忠君与否作为厚赏重罚的基本标准,培育政治道德,奖励各级官僚循守为臣之节。当公义私恩两端难执时,则必须为公弃私。在加强对臣民思想控制的同时,北魏统治者还重视以法治国的作用。天兴元年(公元398年)国号甫定,道武帝即令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垂法求治。此后修律制令不绝如缕。因拓跋鲜卑脱离野蛮未久,信奉“刑重而必”,轻罪重罚,刑惩峻厉,滥杀如草芥,令人发指。要保证国家法令的权威不疲不坠,必须做到赏罚有信。太武帝拓跋焘注意身体力行,赏功罚过,令行禁止,不偏私,不护短,信赏必罚,威不两错,大大提高和加强了君权。执行法律时,鲜卑族崇尚“壹刑”。“壹刑”既指有过必惩,不论亲疏贵贱;又指法不阿贵,论罪同断于法。虽已引进了礼别差等的观点,八议、官当也入律,但仅存于笔底纸上,鲜有遵用。这一方针的实施,天下肃然,守节尊君,军容威整,对北魏统治者辟土拓疆,固政宁民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维系鲜卑军事集团的凝聚力,北魏在吸收封建法律文化的同时,有意地保留了鲜卑法的实际效力。胡风汉制,杂糅相兼是魏初法制的突出特点。鲜卑法无复杂诉讼程序和司法审级。部落成员之间发生争讼,直接向大人酋长代表的法庭提起控诉,不存在所谓“越诉”之禁。北魏前期保持此传统,而且鼓励直诉。明元帝、太武帝、高宗都颁有诏令,听任百姓诣京城告“不如法”的地方守宰,控告贪赃受贿,不能公平断察狱讼的朝庭巡使。神?律并列入了置登闻鼓便民直诉的内容,还特地建造了申诉车,令民邀车驾诉冤。因为热衷于鼓励告发犯罪,对于儒家伦理政治强调的“亲亲相容隐”,北魏政权并不重视,出现了一些亲属相告,家奴告家主的重案 。无视容隐固然有游牧文明造就的鲜卑宗法观念淡薄的因素,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朝庭推行以法治民,以威治民的统治政策。
  北魏政权重视以刑刑民,相对的忽视以礼教民。虽北魏前期时有推广礼治教化,正民风俗的诏令颁布,细察其实,流于空言者多,认真实行者少,时人谓为“条旨久颁而俗不变革 ”。治国理民中,用刑之意多而恤刑者之意少,施行之语详而教化之意略,正所谓“以戎马定王业,武功平海内,治任刑罚,肃厉为本 ”。所以,北魏前期刑狱殷繁,常有刑理失衷。
  由此可见,北魏前期法制的儒家化只是对儒家文化的部分借鉴,而且多是迫于当前严峻形势的需要,只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面,并没有触及儒家文化的精髓。但毕竟这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一个开端,为以后孝文帝改革,系统地儒家化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随着北朝社会向封建化迈进的步伐加快,最高统治者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以力服人毕竟不如以“礼”服人有后劲,要与南朝抗衡,需要随着时势的发展,权宜改变统治政策,纠正重刑轻教。到孝文帝执政时改革法制,隆礼、重教、明法三环配合,北魏法制儒家化揭开了新的一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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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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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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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北京:中华书局,1985.
13、(日)江上波夫.骑马民族国家.张承志,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14、(北齐)魏收.魏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
15、(北齐)魏收.魏书卷八十九,列传酷吏第七十七.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1176.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宜府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城乡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及市本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中心城区除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监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三)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动参数0.05g以上的重点监视防御区,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市中心城区及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城区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必须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参数0.05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进行抗震设防。
(一)学校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
(二)县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500张以下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三)县市区政府机关办公楼;
(四)汽车站、火车站;
(五)1200座以下大型影剧院、6000座以下体育馆、小型体育场、2.5万平方米以下会展中心和商场、商贸中心、大型写字楼、旅游集散中心、市县级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会展中心(展览馆)、艺术中心、敬老院、福利院、老年活动中心、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建筑;
(六)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开发区;
(七)高度超过50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酒店、宾馆、公寓)。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不论地震动参数大小,都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的必备内容。必须进行抗震设防而未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及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第六条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150米公路、铁路干线的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2、铁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
3、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5000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市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单机容量100兆瓦或者总装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枢纽变电所和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500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电站;
6、大型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100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200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的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市领导机关办公楼;
3、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或者平面和竖向的结构均不规则的建筑工程;
4、1200座以上大型影剧院、6000座以上体育馆、大型体育场、2.5万平方米以上会展中心和商场、1万平方米以上教学楼;
5、省级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
6、市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7、500张以上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8、规划人口50万以上城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
9、城市日供水10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20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
10、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及核废料处理工程。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
2、研究、生产和存放传染性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3、3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5万立方米以上、液态1000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工程;
4、10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Ⅰ级挡水坝;
5、大中型化工工程;
6、大Ⅱ型尾矿坝。
(七)其他工程
1、位于地震动参数0.05g以上区划分界线5公里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3、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及新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抗震设防的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阶段,向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后,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行为: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同时告知发改委、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一般建设工程,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抗震性能鉴定意见,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列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和农村建房管理,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的建设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所产生的技术服务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有权会同建设等专业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对工程投资总额不足200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程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对工程投资总额不足200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程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