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7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世界和平,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发展长期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开发和广泛采用现代科学研究成果和关键工艺技术,以实现:
——充分利用原材料,降低单位产品的物质消耗;
——开发和更新产品,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生产率,扩大生产能力;
——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交流工艺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缔约双方将探索、开拓互利的新的合作领域,并就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国民经济计划编制问题交流经验和信息,以便促进缔约双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地扩大双边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下列领域探讨并充分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扩大双边换货的可能性:
一、研究和采用现代化工艺、技术和装备,发展机械制造业的成套装置、设备、机器、车辆和零部件生产,包括机床工业、食品包装设备等;
二、在电器、电子领域运用现代化技术,包括电力、电器设备,节能方法的应用,以及某些电子元器件、装置等;
三、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方面推行高效益的生产方法,包括作物和畜牧业生产工艺及品种,林业和野生动物业的合作等;
四、生产高质量的工业、农业和民用的化工产品;
五、在钢铁和铝工业的生产方面进行技术交流和合作;
六、利用现代化工艺和设备生产非金属和耐火材料;
七、和平利用核能;
八、在工业、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建筑材料领域研制并采用节能省料的设备和工艺;
九、在轻工、食品和纺织工业方面研制和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
十、研究和运用发展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新方法;
十一、地质勘探领域的合作;
十二、发展医疗保健,生产现代化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和制药原料;
十三、交换科学技术的情报资料和文献,交流科研和工艺研究成果;
十四、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研究并采用现代化科学方法;
十五、发展旅游业的合作;
十六、商业方面的合作;
十七、工人、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干部的培训和进修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考虑到换货贸易对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合作的日益增长的意义,缔约双方将致力于完成长期贸易协定和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中规定的任务。为此需要:
——加强换货与技术转让二者之间的紧密结合;
——提供必需的维修零配件和技术服务;
——参加缔约双方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展览会以及科技活动;
——在第三国共同承包项目,在工程、咨询、设计、劳务、专家培训和器材供应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应利用多种合作方式实施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这些方式包括:
一、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互相提供成套装置和生产设备,进行技术转让;
三、互相交流技术情报、样品以及科学技术经验;
四、互相参加在对方境内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新项目建设;
五、互派专家和实习生,培训技术人员;
六、采用各种互利的工业生产合作形式;
七、建立合资企业。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和公司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在有关合作项目的协议中确定具体的合作条件和合作形式。
经双方同意,可以补充新的合作可能性。
缔约双方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两国主管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局支持两国经济主管部门实施本协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具体协议的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自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在布达佩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赵紫阳 拉扎尔
(签字) (签字) (签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中报准则和本所相关规则、文件,严格按照中报准则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2000年中期报告。
二、凡在2000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0年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在2000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内新上市的公司,如果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0年中期业绩,公司应于2000年8月31日前公布中期业绩。
三、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公布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并于已确定的日期披露中期报告。如确系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披露中期报告,则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及变更后的拟
披露日。
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公司一次变更申请。
四、如1999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分别说明2000年上半年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五、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拟进行中期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或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公募增发申报事宜的,应进行境内审计,可以不进行境外审计。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后将刊登中期报告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应当将中期报告送达公司股东。
六、在审议通过中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如果公司拟推出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董事会应当将相关方案与中期报告同时公布。
七、监事会应审议中期报告,并对相关议案形成决议,以单独公告的形式与中期报告同时披露。
八、根据中期报告全文上网、摘要见报的要求,公司应在董事会依法履行中期报告审议程序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2000年中期报告正本及摘要(打印稿)各一份;
2、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如中期报告经审计);
3、含中期报告正文(包括报表在内)word文件、pdf文件和中报信息采集文件(report文件)的磁盘一式两份;
4、2000年中期报告披露申请表、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另行准备足够数量的中期报告摘要文本及磁盘,以供指定报刊排版之用。
九、上市公司在报送电子文件之前应进行查毒杀毒,确保磁盘不含计算机病毒。
十、上市公司应采用本所提供的中报相关软件,生成report文件和pdf文件存入磁盘报送本所。公司应保证信息采集系统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十一、上市公司应在公布中期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第八条所述文件送达本所。本所受理、登记完毕后,公司方可自行与选定的指定报刊联系中期报告公布事宜。
十二、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中期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中期报告内容。
200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