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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3-29 02:2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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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邮电部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7月10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是本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加强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的基本任务是在本企业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邮电工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二章 企业的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业务工作由邮电部科技司领导。行政工作由邮电工业总公司管理。
第六条 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负责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的具体业务归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有关标准化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订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受邮电部委托负责有关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等工作;
(四)指导邮电工业企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及工作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负责办理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具体业务工作;
(六)对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七)开展邮电工业企业产品标准系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及进行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认证工作;
(八)负责邮电工业产品的型号命名管理;
(九)开展标准宣传和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培训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人员;
(十)根据部归口单位的安排,承担部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在部归口单位统一安排下,负责ISO及IEC部分TC工作及有关情报工作的管理;
(十二)完成邮电部科技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邮电工业企业要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设立标准化机构或配备专职标准化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企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参照有关国外先进标准,科技成果和生产经验,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并严格贯彻与实施,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二)组织制订企业标准,并按规定办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三)运用标准化手段合理发展品种,科学组织生产,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四)标准化人员应参与产品开发试制、鉴定、定型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做好标准化审查,并负责相关标准的实施和检查;
(五)积极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在人力、经费和试验验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
(六)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和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七)研究和做好企业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不断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八)企业应统一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第三章 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是指在本企业范围内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主要是:
(一)没有或不宜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的依据;
(二)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选用、补充的品种规格和技术要求的产品标准;
(三)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选用、补充和提高某些技术要求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内控标准;
(四)制定企业在设计零部件、元器件和生产工艺技术等方面需要的技术要求;
(五)制定企业的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建立或健全企业标准管理体系;
(六)制定其它有关方面的标准。
第九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邮电部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保证安全、环保和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十条 企业标准的批准、发布。
(一)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编号和发布,并按规定要求备案;
(二)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按《企业标准管理办法》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标准实施后,要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查。标准的确认、更改、修改或废止,由标准的批准部门批准发布,并按规定要求备案。

第四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十一条 邮电工业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方能作为合同和生产经营的依据。
第十二条 产品标准备案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标准备案的正式公函一份;
(二)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二份;
(三)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水平对比和必要的试验验证)一份;
(四)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二份;
(五)产品标准必须符合标准编写的规定,并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第十三条 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收到申报备案材料后,在一月内备案登记和回执。
第十四条 受理标准备案可酌收手续费。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监督、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凡正式生产的产品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不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和销售。
第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贯彻执行。推荐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并做为合同的依据,则在企业内部和合同双方为强制性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的说明书上、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八条 开发新产品时必须考虑标准化要求,在产品设计、鉴定和定型时,以及产品改造、技术引进中,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不得批准定型和批量生产。
第十九条 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对邮电工业企业贯彻与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企业应对优秀企业标准和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科学与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对因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所属工厂,以及部属科研、院校生产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邮电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附表:
邮电工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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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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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号、编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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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编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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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编号、名称及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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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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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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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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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顺序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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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进行县级直接选举问题的决定》等12项决议、决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进行县级直接选举问题的决定》等12项决议、决定的决定


  (2010年6月11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工作部署,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现行有效的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一并进行了清理,认为部分决议、决定在内容上有的已失去上位法依据,有的已被相关法律法规所代替,有的已超过时效期,有的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失去指导意义。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以下12项决议、决定予以废止。

  一、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进行县级直接选举问题的决定(1980年2月2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本届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起始时间的决定(1982年2月2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和成立省选举委员会的决定(1983年11月1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四、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民事审判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决议(1985年7月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五、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纪检察工作的决议(1986年3月1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六、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决议(1986年4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七、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发省人民代表视察证的决定(1986年7月2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学习、宣传、实施民法通则的决议(1986年12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九、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反贪污、受贿斗争的决议(1989年7月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绥化、松花江、黑河、大兴安岭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1989年7月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十一、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的决定(1990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十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纪检察工作的决议(1996年4月2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朝关于延长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运送木材的议定书和补充议定书有效期的换文

中国 朝鲜


中朝关于延长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运送木材的议定书和补充议定书有效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0年6月3日 生效日期1971年1月15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委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鉴于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鸭绿江和图们江运送木材的议定书”和一九六一年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鸭绿江和图们江运送木材议定书的补充议定书”将于一九七一年一月十四日期满,建议将其有效期各自延长五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如果收到贵政府对上述建议同意的照会,就将认为是就此达成了协议。
  借此机会,外务省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表示敬意。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
                          (印)
                     一九七0年六月三日于平壤

             (二)我方去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外务省致意。大使馆确认收到了外务省一九七0年六月三日如下内容的照会:
  (内容见对方来文)
  大使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托荣幸地通知外务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上述《议定书》和《补充议定书》的有效期各延长五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一九七0年六月三日来照及本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顺致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印)
                    一九七0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