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5月30日,国家工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姜益宪冒用商标倒卖劣质镇流器案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九条一款(五)项处理问题的请示》(辽工商经检字〔1991〕7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条例》第九条一款(五)项“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物资的规定,对于制造假商品、冒牌商品劣质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除没收假、冒、劣质制成品外,还可以没收假、冒、劣质的半成品、原料和专门制造假、冒、劣质品的工具和设备等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12〕8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银发〔2012〕142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6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10个百分点,由0.50%下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10%下调至2.85%。
二、从2012年6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0个百分点,由4.90%下调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4.45%下调至4.20%。
三、从2012年6月8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我部。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50 0.40
上年结转 3.10 2.85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45 4.20
五年以上 4.90 4.70
三、试点项目贷款 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
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同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应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本省劳动者出省求职择业,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外省劳动者来本省求职择业,应持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有关证明,在被录用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删去。
二、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并将第三款“用人单位直接或委托职业介绍机构通过大众 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信息,须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发布。”删去。
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修改为:“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