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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9:4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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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卫检发(91)第1号 1991年5月15日)

各卫生检疫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卫检字(90)第2号《关于调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归属问题的通知》,进口食检工作已于一九九0年底前由地方卫生检疫站全部移交到口岸卫生检疫所统一管理。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严格程序并适应体制改革后的情况,我们组织了有关专家对原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现予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自颁发之日起原(85)卫防字第11号文《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急性动物试验方法

  2.小批量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重点项目

  附件: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律,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现场卫生监督

  1.凡装运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剂、消毒剂(以下统称食品)的船、车、飞机,抵港(站)后,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根据货主或代理人的报验单,在卸货前尽快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载、卸货等工具及码头实施卫生监督。

  2.卫生监督人员登船(车、飞机)后,首先向船(车、飞机)方(以下简称运方)阐明来意,以取得对方了解和配合,详细调查货物的有关情况:(1)上次装载货物种类;(2)本次装载货物种类及数量;(3)本次装货前船舶车厢、机舱清扫、洗消情况;(4)载货口岸及发运日期,是否转口货物;(5)在运行中有无海事等事故情况;(6)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7)向运方查阅或索取有关货物单证,如蒸熏、验舱证书、货物配载图等,并做好记录。

  3.卫生监督人员向运方了解情况后,在运方陪同下赴舱、箱检查食品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对包装食品必要时可增加开箱倒包比例。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还要检查商标标签、生产日期、保持期限、品种、数量与报验单是否一致等。要填写监督调查记录,对货物的卫生状况作出初步判断后,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填写在卫生检查放行通知书上,通知海关,海关凭此证书放行。

  4.已在我国取得注册证书的小批量进口食品如有生产国(或输出国)国家检验机构证明,并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者,或是同一工厂生产而六个月内曾采样检验合格的同种食品,应提供该批食品检验合格证书,其感官检查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时,可放行,不再进行实验室检验。

  5.凡发现进口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和污秽不洁等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卫生监督人员应立即通知报验人与运方及卸货作业等有关单位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必要时拍摄现场照片,责成运方书写实事记录。对异物和被污染的食品样本妥善保存,以便为善后交涉和处理提供证据。

  6.卫生监督人员在卸货前和整个卸货过程中应对码头、车站、仓库、场地和运输装卸工具进行认真负责的卫生监督,凡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概不得供存放和装运进口食品。

  7.货物在卸载过程中,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必须经常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对货物现场各部位及装卸工具应仔细巡视检查,详细做好卫生监督和采样记录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采样

  1.根据食品的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GB5009.1的采样要求。所采样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从样品的采集至送抵实验室的整个过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维护检样的真实性。

  2.采样工具,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容器不洁污染样品。需要检验细菌的样品,其采样工具、容器必须经高压灭菌处理,并按无菌操作进行采样。

  3.采样数量:(1)粮食(包括小麦、大豆、玉米、大米等):二万吨级以下的租用安上、中、下三层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一件,二万吨级以上的船舶按吨位数,适量增加采样层次和样品数,原则上平均1000-1500吨采一件样品。(2)食糖:二万吨以下的船舶按上、中、下三层分别采样;二万吨以上的船舶分四层分别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一件。(3)乳制品:按不同的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采样,样品件数按货物比例的千分之二采集,每件样品从同一批号货物的三包中采混合样。(4)食用油:每舱按上、中、下三层各采一件样品(有包装的按比例采集)。(5)以上各类大宗食品每件一般为2公斤。(6)小批量进口食品原则上按千分之一比例采样,每个品种采集样品数不得少于三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得少于0.5公斤。

  4.采样点:散装食品在船舱的四个角及中央的同层食品中按梅花点取样,每件样品不少于五个点。无批号的大宗包装食品每件样品不少于五个包点。

  5.大宗食品卸货前取第一批样品,中、下层样品根据卸货速度采样。需要按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采样的食品,请货主或其代理人配合于卸货后在码头或仓库按比例采样。

  6.携带样品离开车站、仓库、码头、机场时要开具一式四联采样收据,并注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采样日期,货主或其代理人和采样者双方签字。第一联交货主或其代理人,第二至四联为内部存根。

  7.样品采集后,卫生监督人员要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项目,参照食品品种和输出国的食品卫生状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认真填写《进口食品卫生送验单》一式二份,连同样品一起分别送至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

  三、实验室卫生检验

  1.收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先对送验样品和送验单的样品编号、名称、件数等核实无误后送检单存根上签字存查。散装样品均样后按规定留存样品,并作好感官检查记录(定型包装样品的感官检查由检验人员检查)。将检样送交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2.检验人员应根据送检要求的检验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时准确地进行检验。凡国家没有统一检验方法的进口食品,可参考有关检验方法进行。

  3.凡进口粮食、糖(不含原糖)、精炼食用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除按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其他食品则根据情况必要时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4.实验室在技术上发生困难或疑问时,二级所报请一级所协助解决,一级所报请中心所解决,中心所报请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协助解决。

  5.实验室接到样品后及时检验,在正常情况下六天(以最后一次送样间计)内报检验结果。其结果必须经检验人员、核校人员和检验室主任分别签字后,方能将检验报告书交卫生监督人员。

  6.检验人员在进行检验时必须将检验方法测量数据、公式及计算结果等详细记不在“卫生检验记录”单上。检验完成后及时将检验报告连同检验记录一起送交卫生监督人员。

  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1.进口食品检验后,由卫生监督人员根据卫生监督和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出具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科室负责人签发。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出证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按照我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由卫生监督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包括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加工处理后供人食用等)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所长签发,一并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证书一律以中英文对照。自证书发出后,除国际仲裁外,一般不再复验。

  2.各项检验结果均以舱、箱或批号为计算单位,同一舱、箱同一批号散装或定型包装的食品,当部分超标时,而超标部分又不能与未超标部分分开者,以最高检出量为该舱(箱)或该食品的检验结果,证书的结论系指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或我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要求。

  3.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采得最后一批样品后七天内发出卫生证书给货主或其代理人。凡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要同时抄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及货物流向地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遇有异常情况不能按期发出卫生证书时,应在此期间内向报验人申明。

  4.发卫生证书的同时向货主(报检人)发出检验费用缴款通知单,收到费用应给货主正式收据。

  5.凡进口食品先卸部分已转运离口岸,而又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按货物流向以电报等书面通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便继续进行卫生监督。

  6.凡装进口食品的船舶、车辆,在两地卸货时,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要加强联系,第一口岸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第二口岸,说明船名(车号)、货物名称、采样舱数、发现问题的情况等,以便继续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检验。第二口岸发现问题时也应通知第一口岸。

  7.检验中发现我国卫生标准或合同规定以外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并抄送有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8.卫生证书发出后,将合同副本、申请报验单、卫生调查记录、送检单、卫生检验记录、证书付本及其他有关证件材料等,汇总列案存档备查。

  9.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情况按季向卫生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汇报,于每季度头一个月的上旬把上一季度的结果汇总后填表,按规定上报有关单位。

  五、样品保留制度

  1.留样。样品检验前,散装食品先将原始样品经过充分混匀后取出500克封装于玻璃或塑料瓶中,成型包装食品,随机提取二个原包装,分别加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船名、舱别、层次、产地(国籍)、采样日期等作为留样,并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按规定保存,以备国际仲裁复验。

  留样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潮、霉变、虫蛀、腐败、变质等。

  2.保存方法。可按食品或异物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1)瓶装或石腊封存;(2)冷藏保存;(3)塑料袋封口等。

  3.留样时间。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食品,自检验报告和卫生证书发出后保存一个月。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证书发出后保存六个月或本案结束。

附一:          急性动物试验方法

  一、试验方法

  1.粮食(包括油料作物,如芝麻、花生、可可豆、大豆等):用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四只为一组,取200克样品经浸泡30分钟后滤液浓缩至1.5-2毫升,每只小白鼠以0.02毫升/克体重灌胃,以后每批样品均喂饲,直至最后一批样品。送样日期给食起五天后出报告。

  2.糖(不含原糖):用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四只为一组,取糖样,用蒸馏水按1:1的比例以0.02毫升灌胃,以后每批样品均用原实验动物按同样方法灌胃,最后一批样品灌胃后观察三天出报告。

  3.食用油:取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四只为一组,取每舱混合样3毫升0.02克/体重给小白鼠直接灌胃,自灌胃日起五天后出报告。

  4.不能浸泡和不能直接灌胃的进口食品(如食用罐头、奶油、奶粉、水果、果胶等):样品直接给动物喂饲,取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四至六只为一组,自喂饲日起五天后出报告。

  5.食品添加剂:按不同种类的进口食品,参照半数致死量(LD50)毒性大小选一定量的剂量。经水、油或其他溶剂处理后灌胃或拌入正常饲料中喂饲,取健康成年小白鼠四至六只为一组,自喂饲或灌胃日起五天后出报告。

  二、观察指标:

  1.自灌胃或喂饲第一天起观察和记录每组实验动物有无死亡、中毒现象。如:呆滞或不安、呕吐、晕厥、抽筋、便秘、皮毛竖起等症状。

  2.凡在试验期间的实验动物发现有死亡,中毒等异常情况,每组实验动物

都需及时解剖进行分析,同时再复验做对照实验组。解剖动物观察:心、肺、肝、肾、胃、有无中毒或充血等现象。

  附二:      小批量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重点项目

┌────────┬───────────┬─────────────┐

│  类  别  │    代表品种   │    检验重点     │

├────────┼───────────┼─────────────┤

│ 粮食及其制品 │ 通心粉、鸡蛋面条、菠│磷化物。黄曲霉毒素、马拉硫│

│ (不包括原粮) │菜面条、烧麦皮等   │磷、氰化物,砷化物、汞。 │

├────────┼───────────┼─────────────┤

│   油 类   │橄榄油、椰子油、棕榈油│感官检查、酸价、过氧化值、│

│        │、猪油        │黄曲霉毒素        │

├────────┼───────────┼─────────────┤

│   糕点类   │速煮面、炒面、各种糕点│感官检查、酸价、过氧化值、│

│        │、饼干、面包     │BHA、BHT、色素。卫生指标:│

│        │           │致病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            │

├────────┼───────────┼─────────────┤

│   肉 类   │各种动物肉(鲜肉冻肉)│感官检查、挥发性盐基氮。 │

│        │及其内脏       │             │

├────────┼───────────┼─────────────┤

│   肉制品   │火腿、肠(沙乐美肠) │感官检查、亚硝酸盐    │

│        │           │卫生指标:致病菌。    │

├────────┼───────────┼─────────────┤

│   禽 类   │家禽         │感官检查、挥发性盐基氮。 │

├────────┼───────────┼─────────────┤

│   水产品   │各种咸水、淡水鱼、虾贝│感官检查、挥发性盐基氮、霍│

│        │类          │乱弧菌、嗜盐菌(干品加做二│

│        │           │氧化硫残留量)      │

├────────┼───────────┼─────────────┤

│  乳与乳制品  │乳粉、炼乳、乳油、干酪│感官检查卫生指标:致病菌、│

│        │等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   酒 类   │蒸馏酒、发酵酒    │甲醇、杂醇、铅。二氧化硫残│

│        │           │留量、色素。卫生指标:细菌│

│        │           │总数、大肠菌群。     │

├────────┼───────────┼─────────────┤

│   饮料类   │汽水、冰激凌、可口可乐│感官检查、山梨酸、苯甲酸、│

│        │、各种果汁、粉末饮料 │糖精钠、色素。卫生指标:致│

│        │           │病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果酱类   │芒果酱、苹果酱、杏果酱│感官检查、山梨酸、苯甲酸色│

│        │等各种果酱      │素、糖精钠。卫生指标:致病│

│        │           │菌。           │

├────────┼───────────┼─────────────┤

│   酱菜类   │    各种酱菜    │感官检查、糖精钠。卫生指标│

│        │           │:致病菌、大肠菌群。   │

├────────┼───────────┼─────────────┤

│   调味类   │各种沙司汤汁等    │感官检查、山梨酸、苯甲酸色│

│        │           │素            │

├────────┼───────────┼─────────────┤

│   罐头类   │肉、禽类罐头,水果、蔬│感官检查、亚硝酸盐、铅、锡│

│        │菜罐头        │、苯甲酸,色素。卫生指标:│

│        │           │致病菌。         │

├────────┼───────────┼─────────────┤

│   糖 果   │方糖、饴糖、冰糖、奶糖│感官检查、色素、卫生指标:│

│        │           │致病菌          │

├────────┼───────────┼─────────────┤

│   蔬 菜   │   各种干鲜蔬菜   │感官检查、霍乱弧菌。干菜加│

│        │           │做二氧化硫残留量。    │

├────────┼───────────┼─────────────┤

│   水 果   │   各种干鲜果品   │感官检查、霍乱弧菌。黄曲霉│

│        │           │毒素。干果加做二氧化硫残留│

│        │           │量。           │

├────────┼───────────┼─────────────┤

│   香 料   │植物香料:玉桂粉、芥茉│感官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黄│

│        │粉、丁香粉、大茴香。合│曲霉毒素。根据我国允许使用│

│        │成香料:椰子精、柠檬精│品种及质量标准      │

├────────┼───────────┼─────────────┤

│   食 品   │色素、防腐剂、抗氧化剂│根据我国允许使用品种及质量│

│   添加剂   │、发色剂等      │标准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籍妇女林枫叶和我国公民王秉珍离婚后发生的子女抚养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籍妇女林枫叶和我国公民王秉珍离婚后发生的子女抚养问题的函

1955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法民二字第514号函请示关于日籍妇女林枫叶与我国公民王秉珍为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争执的处理办法,作如下答复:
一、林枫叶与王秉珍所生之男孩小石,年方三岁,尚在哺乳期间,依据我国婚姻法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可由其母亲抚养,如林枫叶回日本,亦可准其将孩子带走。
二、(略)
三、孩子是中国公民,出境时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发给中国人出国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意大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7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双方一致认为为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日益广泛地推广各自语言和文化教学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继续每年派出六名汉语教师赴罗马大学、米兰大学、威尼斯大学、波罗尼亚大学、那波里东方大学和比萨高等师范学校任教。
  意方继续每年派三名意大利语教师分别到下列大学任教:北京语言学院、北京外语学院、上海外语学院。并研究向其他大学增派教师的可能性,有关事项通过外交途径决定。
  这些教师将根据邀请国家的规定和学院的课程安排进行授课,每周课时不超过十八小时。
  双方将与有关部门磋商以保证教师在每学年开学之日前获得入境签证。为此,意方将为中国教师如期获得工作许可证采取切实措施。
  (三)双方每年互换二四0个人月奖学金,提供给有意到对方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大学生和进修生。中方每年还向意方提供二十个免学费奖学金生。
  双方每年接受自费大学生和进修生到各自的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
  双方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向对方提供上述奖学金生的名单、他们所选择的学校及到达日期。
  有关一年期奖学金或长期奖学金候选人的材料应由派出国当局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即新学年开始前,送到接受国大使馆,而夏季奖学金候选人的材料应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交。
  (四)双方根据实际财政能力每年可向对方提出奖学金数额和分配制度的修改意见。
  (五)中方每年为意大利学习汉语的学生提供四十个名额,以便他们自费到中国的高等学校短期进修汉语。
  (六)双方继续鼓励两国教育交流方面的负责人的定期接触。
  (七)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三至五名教育领域的高级官员或专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不超过两星期的互访,以研究各国的教学体制和教学方法,尤其是技术和职业教育方面。
  双方支持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协会与意大利劳动者职业培训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八)为促进双方在文化、教育体制和教学方式方面的相互了解,双方将互换图书、教材以及音像材料和其他教学资料,特别是语言教学方面的材料。
  (九)意方将为中国学校教意大利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师在意大利语教学专业学校里保留三个名额,时间一般为一年。
  学费及生活费由意方提供。
  中方通过国家教委为在意大利教中文的教师在一所汉语教学专门学校保留三个进修名额,时间为一年,学费及生活费由中方提供。
  (十)双方将促进两国大学之间的直接合作进一步发展,并促使有关院校达成的交流协议得以实现。
  在大学间的合作方面,意大利大学校长会议主席和中国各大学的校长将努力推动共同关心领域的活动。
  (十一)双方将互换学位评定方面的信息。
  (十二)双方鼓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其他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的代表与意大利高等院校的代表的往来和互访,其中特别是以下单位的代表:林琴科学院、中东和远东学院、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东方研究所、意中协会、焦尔焦·契尼基金会、威尼斯的奎里尼·斯坦帕里亚基金会和都灵的乔瓦尼·阿涅利基金会。
  双方支持由意中友协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发起的共同关心领域的教育和文化活动。
  (十三)为加强两国高等院校间的关系,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六名大学教员和研究人员进行为期不超过十四天的互访,举行报告会和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
  此外,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还将互换一个由二至三名大学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互访。
  (十四)双方注意到那波里东方学院亚洲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正在为种族语言学和萨满教研究领域的合作计划进行交往。
  此外,双方还注意到两国高等院校进行下列活动:
  ——意大利中东和远东学院与云南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为少数民族纳西族人种志和考古研究签订的协定。
  ——玛切腊塔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合作编著意汉法律词典。
  ——意大利驻华使馆文化处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合作编著已译成中文的意大利文学作品的图书目录。

 二、科技合作
  (十五)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两国在科技领域的合作,特别是两国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签定的交流计划实施良好。

 三、艺术与文化
  A、音乐、戏剧与舞蹈
  (十六)意方将继续鼓励那些有声望的意大利歌唱家和乐队来中国演出。中方对歌剧有特别的兴趣,希望意大利著名歌剧演唱家在中国巡回演出,并希望邀请一名意大利歌剧大师来中国举办声乐学习班。
  意方注意到中方愿望,将促进上述倡议付诸实施。
  (十七)双方将促进戏剧和音乐领域里文献和经验的交流。
  双方特别鼓励意大利“西尔维奥·达米科”戏剧艺术学院与中国有关院校、中国中央音乐学院和上海音乐学院与意大利有关院校的联系。
  (十八)双方鼓励两国舞蹈团体的互访演出。
  B、展览
  (十九)中方希望接待一个十六、十七世纪意大利绘画大师作品的小型展览。意方接待一个中国国画展。
  双方在本协定书有效期间为实现上述展览将努力与有关方面磋商。
  此外,双方鼓励艺术展览、照片展和书展的交流。交流的主题和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来协定。
  (二十)双方注意到意大利报刊期刊联合会将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五日至十一日在北京举办一个意大利科学和文化期刊展。
  另外,双方还注意到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将于一九九二年在意大利举办一个同类性质的展览。
  C、电影
  (二十一)双方将通过组织电影展和/或回顾展、放映文化和新闻纪录片和派遣专业代表团来促进电影界的交流。
  D、图书馆
  (二十二)双方将促进两国国立图书馆之间的书籍、期刊和出版物的交流。意大利方面将由文化和自然环境遗产部国际交流处来协助这一交流。
  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互派二至三名国立图书馆的管理人员进行为期两周的互访。
  在遵守各国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将促进国立图书馆中保存的书籍资料的复制品和缩微胶卷的交流。
  另外,双方还将促进意大利图书保护研究所、各意大利国立图书馆与中国公共图书馆的合作。
  (二十三)意方愿意据根外交途径转交的书单,通过文化和自然环境遗产部出版司向中国的大学、北京图书馆和其他文化机构提供文化、艺术方面的书籍。
  E、档案
  (二十四)注意到两国档案部门在这一领域里已有的合作,在遵守各自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将通过科学出版物、缩微胶卷、文献挎贝及管理规范的交流,继续鼓励这方面的合作。
  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协商互派档案管理员和专家(带一名翻译)进行学术考察访问。
  F、文学
  (二十五)为加深对对方文学的了解,双方促进中国和意大利作品的翻译工作,促进作品的出版社和各翻译家协会之间的联系,促进最新出版作品的信息交流。
  意方谨通报: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有兴趣加强著作权方面的信息和经验的交流。
  意方谨通报:总理府新闻出版署有权向把意大利书籍译成外文的翻译家授予文化奖,此项申请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作家之间的交往。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意大利有关协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G、文物保护
  (二十六)双方鼓励考古学方面的研究与考察和文物修复领域的合作。这项合作意大利方面由中东和远东学院执行,中国方面由国家文物局执行。
  特别是可就专题性项目的研究进行定期的学者交流。
  (二十七)双方将促进一项对在中国从事文物保存、保护和修复的专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的实施,该计划属奖学金规定的范围内,参看第三条。
  意方通知中东和远东学院表示愿意给上述奖学金生提供学习上的方便。
  此外,双方鼓励博物馆学方面的合作。
  (二十八)双方就制止非法进出口和转移艺术品和其他文物进行合作。

 四、各机构之间的合作
  (二十九)双方支持契尼基金会和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的合作与交流。
  (三十)双方支持意中协会、意中友协等对华友好组织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等对外友好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它们另行商定。

 五、新闻与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
  (三十一)双方努力促进有关两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信息方面的交流,以便了解对方的现状。
  根据有关协定,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之间的合作。
  (三十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三名新闻和出版界人士进行为期不超过十天的互访。
  在意大利方面,上述访问由总理府新闻出版署组织安排。
  (三十三)双方鼓励意大利广播电视台与北京国际广播电台之间的合作,特别是资料与节目方面的交流。

 六、青年交流
  (三十四)双方将促进两国从事青年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接触,目的在于加强对双方社会文化现状的相互了解和探讨两国间在不久的将来开展青年交流的可能性。

 七、体育
  (三十五)双方通过资料和经验的交流、两国体育团队的访问和体育领域的合作促进意大利全国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之间的合作。
  具体计划由两国奥委会另行商定。

 八、总则
  (三十六)在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将按如下方法实施:
  派遣方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向接待方提供:
  1.人员名单,他们的简历和所懂的语言;
  2.有关访问的计划及可能的报告会的题目;
  3.访问的时间。
  接待方应至少于预定访问日期前一个月明确答复对方。

 九、资金安排
  (三十七)关于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代表团互访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遣方将负担往返旅费(从首都到首都);
  ——接待方负担访问计划规定在其本国领土内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接待方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生活费:
  1.意方向中国客人提供每人每天十万里拉的全包费用;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关于第三十二条所提的交流活动,总理府新闻出版署提供访问计划规定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2.中方提供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三十八)关于奖学金生的待遇,规定如下:
  意方给予中国的奖学金生
  1.每月八十万里拉的奖学金;
  2.每学年支付三十万里拉用以报销学费,这笔费用将在第一个奖学金月发给;
  3.医疗保险(除慢性病和牙病外)和事故保险;
  4.提供不低于八个月期限的奖学金生的旅费。
  中方向意大利奖学金生提供
  1.住宿费用和按现行的规定按月提供生活费;
  2.免交学杂费;
  3.医疗保险(除慢性病和牙病外)和事故保险;
  4.教材。
  (三十九)除了可能通过外交途径来协商修改的条款外,在本计划内互办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出方应负担:
  1.根据“开箱到封箱”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费用;
  2.从本国到第一展地和从最后展地回国的运输费;
  3.随展人员从本国到第一展地和从最后展地回国的旅行费。
  接待方应负担:
  1.所有展品在展出国内的运输费;
  2.广告费、布置展台费,包括场租费;
  3.展品目录介绍费用,另外达成协议的除外;
  4.境内旅费和参展人员的食宿费(参展人员的具体数字和他们的逗留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逐一商定);
  5.一切海关费用及在接待方境内展品的转机、换船等一切费用;
  6.在展品被损坏的情况下,接待国应向参展国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证据资料。损失的鉴定费用由接待方承担。未经参展国的许可,不得实施任何修复工作。

 十、最后安排
  (四十)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的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四十一)双方将于一九九二年会晤以了解本计划执行情况。
  (四十二)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三年底。
  (四十三)双方同意下一次混合委员会将于一九九三年内在罗马举行。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意大利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克拉乌迪奥·维塔罗内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