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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贷款偿还办法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22 12:1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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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贷款偿还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贷款偿还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0年7月6日,国家教委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87)教计字139号文件规定,从1987年9月1日起,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和贷款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贷款制度,做好贷款毕业学生的还款工作,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去,现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贷款偿还办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学校要认真做好贷款毕业学生的思想工作,严格履行贷款协议,坚持“有贷必还”的原则。
二、贷款学生凡有还款能力的,毕业时应一次还清贷款。如确有特殊困难在毕业时不能按照以前协议还清贷款时,可同学校商议,重新签订毕业后还款协议。还款协议除学生本人签字外,还应有学生家长(或经济担保人)签字,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协议书一式四份,即学校、学生、学生家长(或经济担保人)和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各一份。
学生还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将贷款一次垫还学校。
三、学生毕业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经济收入较高的单位工作的,应在毕业后一年之内还清全部贷款。
四、学生在学习期间中途退学或出国,应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办理还清贷款手续。
五、如学生毕业时一次还清全部贷款,学校可按其贷款额的10%减还贷款,对未履行贷款还款协议拖延还款期限的学生,学校除追回其应还贷款外,还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应还贷款额年5%计收。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还贷款:
1.学生在学习期间连年被评为“三好学生”,或受到省级以上领导机关表彰授予“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2.学生毕业到县城以下地方的中小学校、农村职业学校等从事教育工作;
3.学生毕业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工作;
4.内地学校毕业分配到内蒙、宁夏、新疆、西藏、广西及青海、云南、贵州工作的,以及分配到各省民族自治州、县工作的;
内蒙、宁夏、新疆、西藏、广西及青海、云南、贵州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贷款毕业生到哪些地方工作可以减免贷款,由以上自治区、省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5.学生毕业到艰苦行业的基层单位(如石油、地质、煤炭、矿业、水利、气象、国防等行业的基层厂、矿、队、台、站、基地)工作;
6.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死亡者。
凡符合本款中2、3、4、5条规定并保证到上述地区或单位工作5年以上者,才可免还其贷款。学校每年应向毕业学生公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免还贷款的地区和单位。
七、学校收回的学生贷款,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方面。
八、学校应建立健全贷款和贷款偿还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贷款条件、贷款限额发放贷款,并认真做好贷款还款和贷款减免工作,并注意在工作中把握好政策。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各普通高等学校也可根据地方有关部门的实施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管理部门,中央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的发行工作,维护社会安定,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新股发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股票发行与认购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1、股票发行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经济的原则,保证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定。
2、同次发行的股票只能采取一种发行方式。
3、股票发行必须选择有良好通讯和交通条件,有一定数量的金融分支机构(含证券经营机构),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机构的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城市。
4、股票发行方案经新股发行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至少于新股发行前十个工作日由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由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主承销商组织实施。
5、地方政府应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
6、股票发行可继续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推荐采用上网定价方式,经批准也可以进行上网竞价发行的试点。各地如有更好的方式,可将方案报证监会批准后试行。
二、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1、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按具体做法不同可分专项存单方式和全额存款方式两种。
2、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其存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每股费用成本不得超过0.15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采用专项存单方式,缴款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采用全额存款方式摇号确定中签者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3、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股票,投资者可以用现金或支票缴纳认股款。
三、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已定发行价格发售股票的发行方式。
2、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帐户。上网认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固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各证券营业部在申购日不得接受投资者以现金方式的申购委托。
每一帐户申购委托不得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3、为了方便投资者参与定价发行,证券营业网点应满足新股民的开户要求,按不少于1,000股的申购金额为其开设资金帐户。
4、定价发行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当投资者申购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按投资者的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投资者申购量少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按投资者的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处置。
(3)当投资者的申购量超过该次股票发行量但申购户数小于发行量的千分之一时,由交易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确定中签帐户的中签数量。
(4)当投资者的申购量超过该次股票发行量但申购户数大于或等于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时,由交易主机按每一帐户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确定中签帐户。每一中签帐户认购1000股。
5、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证券交易所在申购期(三个工作日)内冻结所有投资者定价认购的足额保证金,所冻结资金的利息归发行公司所有。
6、申购结束当天,证券交易所要对申报帐户和证券商清算帐户资金情况进行核查,确定有效申购帐户和数量,以及按户数或按股数进行配号,并将有效申购数据和配号记录传给各证券营业柜台。
7、申购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主承销商根据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有效申购数据,按上述发行认购原则确定股东名单及认购数量,并公布发行结果,未认购部分的款项随即解冻;认购部分款项及利息由证券交易所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主承销商于次日将此款项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8、定价发行对投资者只按正常交易报单收取委托手续费。主承销商委托证券交易所按照发行总金额的千分之四提取发行费用。证券交易所根据各参与定价发行证券营业柜台的实际认购量,将该笔费用自动划转到各营业柜台帐户。
9、证券交易所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发行方案,充分做好上网定价发行的准备工作,保证上网发行期间电脑主机的正常运转和通讯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证券交易所和有关各方对于尚未公开的认购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四、承销机构的有关职责
1、承销机构要在承销及上市保荐过程中,结合承销业务对发行公司进行辅导工作,以达到发行和上市的要求。
2、承销机构协助新股发行公司选择股票发行方式,起草股票发行方案(含发行费用预算表)。
3、股票发行前,承销机构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发行公告须载明发行方式、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采用上网定价、上网竞价发行方式发行股票的企业,至少于发行前五个工作日刊登发行公告。
4、在发售期内,承销机构应在所在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同时,主承销商应将每天的发行进展情况报告证监会。承销活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5、股票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立即公布发行结果,并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发行情况报告证监会,并抄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
6、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如违反上述规定和有关法规,依情节轻重给以处罚直至取消股票承销资格。


个人投资“挂靠”集体的企业产权归属问题探究

宋晓锋


一、案例

1983年7月,马玉英成立砟子劳动服务站煤矸石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中,企业性质为“集体”。马玉英任厂长,靠挂到砟子劳动服务站,除每年向服务站交管理费2000元外,其他人、财、物由马玉英自行分配,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1987年9月27日,马玉英与砟子镇企业办达成协议,马玉英以承包的形式将原砟子服务站煤矸石厂(后更名为砟子镇煤炭公司)挂靠到浑江市三岔子区砟子镇政府(以下简称砟子镇政府)企业办,由砟子镇企业办公室领导。由马玉英实行大包,除每年向企业办交管理费25000元,依法缴纳税费、支付工资外,其他部分于马玉英自行分配,承包前的债、财、物由马玉英负责,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1990年1月9日,砟子镇煤炭公司更名为浑江市三岔子区镇煤炭运销站。马玉英连续承包经营至1992年12月份。

  1993年2月26日,砟子镇将马玉英(被告)、长青公司(第三人)以承包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浑江市(现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砟子镇煤炭公司系集体企业而非马玉英个人企业。

  二、疑惑

  1、马玉英个人投资、管理的砟子镇煤炭公司究竟是个人企业还是集体企业?

  2、特殊的历史时期如何确定个人投资“挂靠”集体的企业的性质?

  三、分析

  由于历史的原因,乡镇企业中的个体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挂靠”的现象十分普遍。在1998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中提到“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群体中,一些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举办企业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为享受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取得有关的生产和经营资格,或为保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誉,或为便于获取有关证明材料,或因原主管部门及单位取消、变更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挂靠”集体企业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但不少企业仅与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采取自愿委托、任意划转或互相协商的松散管理方式,未纳入正常的集体经济管理范围”,该文将“挂靠”集体企业界定为“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

  “挂靠”集体企业虽在工商注册为集体企业,但其实际的投资、管理、分配、风险承担等通常与被挂靠企业(单位)无关。那么,该如何认定在特殊的历史时期个人投资“挂靠”集体的企业产权性质呢?

  对企业性质的认定,需要在查明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从保护实际出资人利益的原则出发,确定企业的产权归属。核心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其次应当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1996年颁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本案中,煤矸石厂(后更名为砟子镇煤炭公司)由马玉英投资,除每年向镇企业办交管理费、依法缴纳税费外,其他人、财、物部分均由马玉英自行分配,企业由马玉英负责管理、运行,自负盈亏。镇政府对该企业无任何资金投入,也无任何设备、技术作为企业资本。根据企业投入资金来源和经营管理方式来看,可以确定煤矸石厂(后更名为砟子镇煤炭公司)的企业性质是私营企业而非集体企业。

  因此,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无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私营企业挂靠镇政府的事实,更置砟子煤炭公司系由马玉英投资、所有、收益、管理的客观事实于不顾,认为砟子煤炭公司系砟子镇政府接管砟子劳动服务站后组建的直属企业,是完全错误的。

宋晓锋,河北定州人,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房地产、公司法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