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
新乡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勤政建设,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人)对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111效能监察联动中心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市和各县(市、区)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与本级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形成网络。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对外公开投诉电话,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履行职责情况的投诉;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办理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对下级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向被投诉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七条 投诉人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可进行投诉: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强行委托或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管理权的;
(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强行购买指定商品或强行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非法设置有偿咨询程序的;
(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五)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七)对不执行、或不能正确执行、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不主动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八)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九)未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条件、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的;
(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未按规定告知办理结果的;
(十一)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放弃、拒绝履行职责的;
(十二)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十三)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对象,相同条件下不同等对待的;
(十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十五)承办申请和事项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或置之不理的;
(十六)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十七)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
(十八)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投诉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据实说明被投诉人的名称或工作人员的姓名、投诉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以及投诉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提倡投诉人分级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诉应当受理,按规定查办并回复投诉人。对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并指导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投诉人有关情况转给被投诉人;需转交被投诉人核实、解决的,应摘要转交。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十五条 市111效能监察联动中心受理的投诉,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涉及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投诉,原则上由市111效能监察联动中心直接办理。
(二)对前项规定以外的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原则上转交有关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办理。必要时,市111效能监察联动中心可以进行督办或者直接办理。
(三)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转有关机关处理。
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受理投诉的办理方式、办理范围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对有权处理的投诉事项,必须在接到投诉(包括转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需要转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对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在向投诉人或转办的上级机关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事项,受理机关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控制事态,对问题的解决作出妥善安排。
投诉人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对被投诉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经调查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政府对有行政过错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减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分值和记过错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或降低年度考核等次等处理。
(二)对有行政过错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职务任免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离岗培训、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有关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属市111效能监察联动中心直接查办和督办的,由市111效能监察联动中心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政府或责成有关单位作出处理;转办的投诉事项,由承办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与市或县(市、区)111效能监察联动中心协调后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或者纵容包庇,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或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督查制度。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转办的投诉处理确有不当的,市111效能监察联动中心有权责成重新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作为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可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宜府令第14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李乐成
二○一○年四月一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
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并将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目录见附件2)。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2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7件)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一)宜昌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二)宜昌市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三)宜昌市信访处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四)宜昌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五)宜昌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六)宜昌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七)宜昌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九)宜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十)宜昌市乡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十一)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十二)宜昌市磷矿资源和产品运销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员未位淘汰制的通知(宜府发〔2001〕31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1〕36号);
(十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标准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2〕39号);
(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开发区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3〕3号);
(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3〕13号);
(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5〕17号)。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7件)
一、继续施行的市人民政府令目录(101件)
(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二)宜昌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三)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四)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五)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六)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七)宜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八)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九)宜昌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十)宜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十一)宜昌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十二)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十三)宜昌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十四)宜昌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十五)宜昌市限制养犬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十六)宜昌市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十九)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二十)宜昌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二十一)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二十二)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二十三)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二十四)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二十五)宜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二十六)宜昌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二十七)宜昌市水文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二十八)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二十九)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三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三十一)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三十二)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三十三)宜昌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三十四)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三十五)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三十六)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三十七)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三十八)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三十九)宜昌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四十)宜昌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四十一)宜昌市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四十二)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四十三)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四十四)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四十五)宜昌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四十六)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四十七)三峡工程施工区治安保卫工作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四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四十九)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五十)宜昌市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五十一)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五十二)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五十三)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五十四)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五十五)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五十六)宜昌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五十七)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五十八)宜昌市世界和平公园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五十九)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六十)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六十一)宜昌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六十二)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六十三)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六十五)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六十七)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六十八)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六十九)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七十)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七十一)宜昌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七十二)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七十三)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七十四)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七十五)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七十六)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七十七)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七十八)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七十九)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八十)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八十二)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八十三)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八十四)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八十五)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八十六)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八十七)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八十八)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八十九)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九十)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九十一)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九十二)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九十三)宜昌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九十四)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九十五)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九十六)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九十七)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九十八)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九十九)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一百)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一百零一)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二、继续施行的宜府发文件目录(106件)
(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减灾防震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号);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和基础统计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22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1〕23号);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七)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宜府发〔2001〕35号);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购买城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进城落户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1〕46号);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
(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和医疗救护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1〕66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2001〕62号);
(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和驻地部队军官随军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16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2〕23号);
(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27号);
(十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无公害蔬菜发展保障蔬菜产品食用安全的通告(宜府发〔2002〕31号);
(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
(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设置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的通告(宜府发〔2002〕35号);
(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宜都市个体客运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通知(宜府发〔2002〕36号);
(二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坝区治安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2〕45号);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2〕55号);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及第一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6号),废止有关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下放转移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
(二十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及第二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23号),废止有关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下放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及第三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2号),废止有关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下放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3号),废止有关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国家、省级审批事项的初审或审核的部分;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3〕34号);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3〕38号);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1号);
(三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2号);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天然气开发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3〕43号);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第四批改变管理方式及归并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4〕2号);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4号);
(三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和治理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6号);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4〕22号);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4〕24号);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程》的通知(宜府发〔2004〕25号);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31号);
(四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4〕33号;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宜府发〔2004〕39号);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5号);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宜府发〔2005〕13号);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宜昌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宜府发〔2005〕15号);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19号);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2号);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4号);
(五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
(五十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给予适当减免的意见(宜府发〔2005〕26号);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宜昌段港口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7号);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9号);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32号);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宜府发〔2005〕33号);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6〕7号);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15号);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
(六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19号);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官庄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决定(宜府发〔2006〕22号);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2号);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宜府发〔2006〕34号);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号);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7〕4号);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宜府发〔2007〕9号);
(七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7〕12号);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7〕16号);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7号);
(七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18号);
(七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
(七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7〕23号);
(七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26号);
(七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开辟航班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8号);
(七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七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八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8〕3号);
(八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4号);
(八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5号);
(八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胭脂坝段河道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8〕6号);
(八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7号);
(八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8〕9号);
(八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14号);
(八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6号);
(八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17号);
(九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8号);
(九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
(九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08〕22号);
(九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8〕25号);
(九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27号);
(九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宜府发〔2008〕28号);
(九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31号);
(九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宜府发〔2008〕32号);
(九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区工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8〕34号);
(九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6号);
(一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14号);
(一百零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
(一百零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宜府发〔2009〕19号);
(一百零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9〕22号);
(一百零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9〕23号);
(一百零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9〕24号);
(一百零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主题词:法制文件决定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