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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24 21:1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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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

  2012年11月27日


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色彩管理,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已建建筑(含附属设施)的色彩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色彩规划管理工作。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色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色彩管理应当遵循和谐统一、丰富有序的原则,体现地方人文特色,形成与自然环境协调的城市景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外立面色彩主色调宜以暖色系、浅色调为主,基调色、辅助色和强调色之间的配色应当协调、平衡;

  (二)建筑外立面色彩宜采用分部与分段方式进行设计与涂装;

  (三)快速路、主次干道以及公路、铁路、通航河道两侧建筑外立面基调色宜采用同色系或者相近色系色彩;

  (四)建筑屋面及附属设施的色彩应当采用与建筑外墙面色彩相近色系色彩,且与周边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五)建筑室外环境中的景观小品、户外广告、围墙院落、大门及门卫等设施的色彩,应当与建筑色彩相协调;

  (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其外立面色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周边景观环境色彩应当与其相协调。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色彩规划和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色彩规划有关内容,明确地块建筑色彩的控制要求。

  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街道景观规划应当包含沿街建筑外立面色彩设计意向和建筑色彩推荐色谱等内容。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提出建筑色彩控制的设计要求,明确建筑外立面的控制色谱或者推荐色谱。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建筑色彩控制的设计要求,进行建筑外立面色彩专项设计。建筑外立面色彩效果图应当标注色号,并说明材质。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建筑外立面色彩专项设计内容的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色彩控制设计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提出修改意见。

  特殊地区、重要地段、重大项目的建筑外立面色彩,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建筑外立面色彩进行深化设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报送建筑外立面色彩效果图。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外立面设计图及色彩效果图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色彩控制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包含建筑色彩内容。对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筑色彩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已建建筑外立面应当依法定期清洗、粉饰,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外立面褪色、破损的,建筑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及时按照原外立面色彩进行涂装、修复。

  第十五条 已建建筑外立面色彩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建筑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向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未按照批准的建筑色彩进行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建建筑色彩影响城市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当前执行听证制度的问题分析

通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执行听证制度的很多问题逐步暴露出来。

一是执行中止实行听证激增法院执行工作压力。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实施后,诉讼成本大幅度降低,各地案件数量都有明显增加,在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有很多执行案件一时无法执行到位,将执行中止纳入听证程序的制度设计,将导致法院执行员超负荷的运转。

二是执行听证强制约束力不足,当事人缺席率高。现有的执行听证专门规范中,大多缺少对执行相关当事人缺席听证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当事人随意缺席,执行听证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三是执行听证的法律依据不足,立法保障缺位。目前,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其他的法律、司法解释等均未提及此制度。较为明确提到执行听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四是执行听证容易导致执行程序久拖不执,司法成本增加。执行听证的举行必然引起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只能等听证完毕做出裁决后才能依据裁决之结果继续执行。但执行听证必须赋予当事人适当的听证权利,给予提交证据和材料一定的期限,给予适当的救济措施,法院在组织听证时也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进行裁决也需要一定时间。另外,执行听证在运作实践中,如果一次听证无法查清案情或者当事人缺席,就还需要再组织听证。上述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期限被拉长,并导致执行成本增加。对法院来说,听证的举行势必延长了执行期限;对当事人来说,一次或多次听证对其权利的维护也是不利的,对申请人更是如此,其相关权益在时间的流逝中将面临更大的消耗。

二、对执行听证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是调整执行听证的适用范围。执行听证制度作为执行程序中的实体认定审查载体,无法应对将大量出现的执行异议,很有必要设置进入执行听证的“门槛”,确有必要听证的才能进入执行听证程序。

二是明确规定缺席听证的不利后果。可通过听证通知书、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参与听证的当事人阐明缺席听证所承担的不利后果,促其出席听证,以利于案件审查,一旦当事人缺席听证,前面的告知也为其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奠定释明基础。

三是明确执行听证的基本原则。执行听证是司法程序组成部分之一,必须遵循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而作为一项独特的执行程序,执行听证还必须遵循其特有的原则:裁执分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效率原则。

四是加快执行听证制度的立法进度。执行听证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又不是很充分。所以,必须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增强其合法性。而且,各地的执行听证程序规定的又不尽一致,为确保法制统一和司法适用的一致,也必须由更高层级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和明确。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第一批专业点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第一批专业点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了加强基础学科的人才培养,为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稳定地培养、输送高质量的后备人才,从1991年起,原国家教委经过试点并通过学校申请、专家论证评审等严格程序,先后四批建立了83个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基地的建立调动了广
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几年来,各基地根据建设目标,深化教学改革,取得了大量的改革与建设成果,师资队伍建设卓有成效,生源质量明显改观,教学环境和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为我国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建设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的意见》(教高〔1992〕4号)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家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教高〔1998〕2号)的精神,我部于1999年委托全国
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进行了基地第一批专业点的验收评估工作。现评估工作已全部结束,根据评估意见,经研究,我部决定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基地的建设虽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今后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影响基础科学人才培养的内、外部环境尚未根本改变,人才培养的良性发展机制急需进行深入的探索和完善;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有所优化,但学术和教学断层的解决将更为急迫;追踪世界科技发展动态及时更新教学体
系和改善教学设施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评估意见(各基地点的评估意见将分别反馈给各有关高等学校),认真做好基地的整改建设工作,深化基地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为我国的科学和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第一批专业点验收评估结果

优秀基地点
北京大学物理学 复旦大学生物学 南京大学化学 厦门大学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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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数学 南开大学化学
合格基地点
清华大学物理学 中山大学生物学 浙江大学数学 兰州大学地理学
山东大学数学



20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