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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2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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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总参谋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学[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望及时反映。



教育部 总参谋部

2013年7月13日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新生)。

  第三条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第四条 县级征兵办应当逐一告知入伍高校新生有关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政策,协助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第五条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

  第六条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七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 入伍高校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高校合并、撤销的,由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批次且与高考当年录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入学;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录取高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建立入伍高校新生登记统计制度,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将本省(区、市)入伍高校新生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高校反馈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比对入伍高校录取新生信息,核查其中是否有已入伍尚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学生;对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手续补办工作。

  第十一条 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手续过程中,对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办理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7/24/20130724145712368.doc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晋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创建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用自来水和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其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各级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用水单位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做到用水有计划、考核有指标、管理有制度、节水有措施。

第五条 城市用水计划,应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及各单位的实际用水情况,综合平衡后制定。各用水单位要认真按下达的计划指标用水。

第六条 各工矿企业,须加强内部节约用水管理,逐级下达用水计划、装表计量,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 各用水单位应厉行节约,实行计划用水。因特殊需要新增或增加用水量时,应当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用水量计划指标,经核准后方可新增或增加用水量,供水部门予以供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增加用水量。

第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各单位和个人自建自备水源,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开采量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量取水,直至关闭。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请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同意: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

(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三)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保护区;

(四)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和发展区;

(五)其它不宜取水的地方。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批准的自建用水设施竣工后,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的评估内容。在上报工程计划任务书和扩初设计时,须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工艺、用水量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因基本建设或其它临时用水的,应当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持批准文件到供水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要配套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和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未按规定配套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责令其限期完善节水设施,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以水为主营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型器具。建立回水综合处理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五条 对超计划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费。超计划用水加价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计量收费,彻底取消包费制。新建住宅要全部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管理。原有住宅未安分户表的,要加快改造速度,逐步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管理。

第十七条 要加强污水资源化的研究开发,做好城市污水回用工作。并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新建生活小区要建设配套的中水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小区无中水利用设施的须逐步配套建设。城市绿化、市政建设、环境卫生、工业生产等凡能使用中水的行业要积极使用中水,以有效地减少城市新鲜水的开采使用量。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须加强供水管网设施的维修管理,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资料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使用年限过长,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要及时更新改造,降低漏失率。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安装使用质量合格的节约用水设备和器具。对工艺落后,用水浪费,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设施,须有计划进行改造更新。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节水设施要经常维修、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停用时须经节水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数据,不得拒绝或阻碍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经审核同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供水的;

(三)擅自转让用水指标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五)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而未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凡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山西省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20日起施行。



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04〕10号),组建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是为全市各类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为各类企业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找准产品、市场,提高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引导和联系社会中介机构为各类企业提供服务,对外合作,招商引资;指导和推动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企业服务体系的建立;预测分析全市各类企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工业经济运行年度目标,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交通运输、电力、邮电、通讯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工业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依法监督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解决处理有关问题。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企业的报表统计和分析工作;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运作,协调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指导工业企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工作。
(三)指导证券、期货市场的合作监管和服务企业上市工作。
(四)提出全市各类企业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审查企业改制方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各类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者素质。
(五)研究提出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建议,拓宽融资渠道;协调企业享受政府贴息贷款政策的落实;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并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推动风险投资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企业发展;指导和推动各类企业区域性经济合作、专业化协作和招商引资工作。
(六)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协调工业企业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做好工业企业职工的来信、来访工作;承办上级领导机关转办、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
(七)负责工业企业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委组织部管理以外的工业企业党建工作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工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企业发展服务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业务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催办查办、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工作;负责车辆管理、后勤保卫、会务接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济运行服务科
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涉及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监测、分析企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工业经济运行年度目标,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措施,负责工业企业的电力运行及调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交通运输、电力、邮电、通讯等方面的有关问题;依法监督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解决处理有关问题,负责企业报表的统计和分析。
(三)机制创新服务科
贯彻落实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提出企业改制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指导审查企业改制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重组工作,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机制创新;负责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社会的分离工作;指导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投资融资服务科
研究提出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建议,拓宽融资渠道;协调企业享受政府贴息贷款政策的落实;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推动风险投资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企业发展;引导和联系社会中介机构为各类企业提供服务;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荐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企业名单,并监督信用担保资金的运作;指导、推动企业融资工作,促进银企合作;指导证券、期货市场的合作监管和服务企业上市工作。
(五)产业优化服务科
调查研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运用产业政策指导服务各类企业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全市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引导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培育孵化高科技产业和产品,促进企业产业升级;提出全市企业经济技术协作有关政策,指导和推动企业区域性合作、专业化协作、对外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举办的各种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等活动;
(六)行业发展服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冶金、化工、机电、煤炭、轻纺等工业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各类企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培育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并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引导推动行业联合和交流,承担对工业企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指导工作;
(七)信息科教服务科
收集整理国内外企业发展中所需要的金融、技术、市场开发、产品计量标准,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信息,特别要注重研究币种汇率、利率、货币贴现率的走势变化对企业进出口产品价格的影响,加强对市场产品的价格走势预测与分析,为企业减亏与赢利提供切实有效的金融信息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服务体系,提高对企业信息化服务水平;引导和推动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创业指导、企业诊治、辅导培训和法律支持;指导企业开展自主培训工作;
(八)信访科
做好工业企业职工来信来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承办上级领导机关转办、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研究分析工业企业信访稳定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有关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为来访职工提供信访和政策咨询服务。
(九)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工业企业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
政治部
为市委派出机构。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委组织部管理以外的工业企业党建工作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政治部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其他事项
(一)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挂焦作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二)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的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改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领导。
(三)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的市联运服务公司改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领导,更名为市联合运输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