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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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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1957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1日法办字第103号请示
你院本年
5月7日(57)研字第17号报告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包括交原工作单位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问题,我们认为,不应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而应比一般职工为低,至于究竟应低多少,目前尚不能统一规定,可由原工作单位按具体情况斟酌决定。


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9日兰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996年12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各类违法建设,保证城市的各项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以及城镇的规划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的主管机关。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制止和处理,并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制止和登记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审核、审批和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经常性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不得审批和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协调的;
(二)占用国家、省、市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蔬菜基地、绿地,文物,名胜,公园,兰州植物园,绿色公园,滨河路绿化带以及文化、体育、教育用地等;
(三)占用规划的铁路、公路、河洪道、各种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机场、无线电收发讯区、微波通道及净空地区范围内和两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未全部完成拆迁任务的建设项目;
(五)不按规划部门核准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项目;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提出制止、纠正建议。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
第九条 违法建设的处理程序:
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在二日内向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送《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其提供有关资料,立即停止施工,并在发出通知书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对市区重点地段和其他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
违法建设,所在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出通知书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送的《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暂扣违法建设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的制止措施。
第十条 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别具体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其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容积率、挤占绿化用地或其他公共用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又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其规定进行建设,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救,补交费用并处以建设工程总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对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可视其情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的制止和处理情况,市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对辱骂、殴打执法人员或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审批,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标准,有意拖延、刁难当事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视情节和后果,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28日公布施行的《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警用装备建设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此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标准》所列的项目、数量,将警用装备建设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与司法警察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装备配备标准》,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从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本标准。

一、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警用装备的经费、购置及配备;

二、警用装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量配备齐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

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案件数量较多和任务较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上可高于本标准;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年度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设立警用装备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标准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对警用装备及时进行更新;

五、各级人民法院对警用装备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严格禁止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严格禁止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

六、武器的配备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执行,司法警察部门配备的枪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门使用,司法警察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而由其他部门保管的,要保证司法警察公务用枪;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


附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表


┌─────────┬───┬────┬────┬─────┬────┐
│         │   │ 法警 │ 法警 │ 法警  │ 配备 │
│  配备项目   │单 位│    │    │     │    │
│         │   │ 总队 │ 支队 │ 大队  │ 类型 │
├─────────┼───┼────┼────┼─────┼────┤
│一、警械     │   │    │    │     │    │
├─────────┼───┼────┼────┼─────┼────┤
│1.手铐      │副/人│ 2/1 │ 2/1 │ 1/1  │ 必配 │
├─────────┼───┼────┼────┼─────┼────┤
│2.电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3.橡胶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4.T型警棍    │支/人│ 1/2 │ 1/2 │ 1/2  │ 可配 │
├─────────┼───┼────┼────┼─────┼────┤
│5.警绳      │条/人│  1/2│  1/1│  1/2 │  必配│
├─────────┼───┼────┼────┼─────┼────┤
│6.警戒带     │ 套 │ 5   │ 5   │ 3    │ 必配 │
├─────────┼───┼────┼────┼─────┼────┤
│7.强光手电    │支/人│  1/2│  1/2│  1/3 │  必配│
├─────────┼───┼────┼────┼─────┼────┤
│8.脚镣      │ 副 │ 5   │ 10  │ 5    │ 可配 │
├─────────┼───┼────┼────┼─────┼────┤
│9.电子脚镣    │ 副 │ 10  │ 15  │ 10   │ 可配 │
├─────────┼───┼────┼────┼─────┼────┤
│10.警械专用柜  │ 组 │  2  │  4  │  2   │ 必配 │
├─────────┼───┼────┼────┼─────┼────┤
│二、通讯工具   │   │    │    │     │    │
├─────────┼───┼────┼────┼─────┼────┤
│1.车载电台    │台/车│  1/1│  1/1│  1/1 │  可配│
├─────────┼───┼────┼────┼─────┼────┤
│2.对讲机     │台/人│  1/1│  1/1│  1/1 │  必配│
├─────────┼───┼────┼────┼─────┼────┤
│三、防暴器材   │   │    │    │     │    │
├─────────┼───┼────┼────┼─────┼────┤
│1.防爆枪     │ 支 │  1  │  1  │  1   │ 可配 │
├─────────┼───┼────┼────┼─────┼────┤
│2.网枪      │ 支 │ 2   │ 4   │ 2    │ 必配 │
├─────────┼───┼────┼────┼─────┼────┤
│3.防暴桶     │ 个 │ 1   │ 1   │ 1    │ 可配 │
├─────────┼───┼────┼────┼─────┼────┤
│4.盾牌      │个/人│ 1/4 │ 1/2 │ 1/2  │ 必配 │
├─────────┼───┼────┼────┼─────┼────┤
│5.排爆服     │ 套 │ 1   │ 1   │ 1    │ 可配 │
├─────────┼───┼────┼────┼─────┼────┤
│6.搜爆服     │ 套 │  1  │  1  │  1   │ 可配 │
├─────────┼───┼────┼────┼─────┼────┤
│7.防火服     │ 套 │ 3   │ 3   │ 2    │ 可配 │
├─────────┼───┼────┼────┼─────┼────┤
│8.防火毯     │ 个 │  1  │  1  │   1  │ 必配 │
├─────────┼───┼────┼────┼─────┼────┤
│四、防护器材   │   │    │    │     │    │
├─────────┼───┼────┼────┼─────┼────┤
│1.防弹头盔    │顶/人│ 1/3 │ 1/1 │ 1/3  │ 必配 │
├─────────┼───┼────┼────┼─────┼────┤
│2.防暴头盔    │顶/人│  1/1│  1/1│  1/1 │  必配│
├─────────┼───┼────┼────┼─────┼────┤
│3.防弹背心    │件/人│  1/5│  1/5│  1/5 │  必配│
├─────────┼───┼────┼────┼─────┼────┤
│4.防刺背心    │件/人│  1/1│  1/1│  1/1 │必配  │
├─────────┼───┼────┼────┼─────┼────┤
│5.防割手套    │件/人│  1/1│  1/1│  1/1 │  必配│
├─────────┼───┼────┼────┼─────┼────┤
│6.防沾染隔离服  │件/人│ 1/5 │ 1/5 │ 1/5  │ 可配 │
├─────────┼───┼────┼────┼─────┼────┤
│7.消毒柜     │ 个 │  1  │  1  │  1   │ 必配 │
├─────────┼───┼────┼────┼─────┼────┤
│8.消毒灯     │ 个 │ 2   │ 4   │ 2    │ 必配 │
├─────────┼───┼────┼────┼─────┼────┤
│五、安检设备   │   │    │    │     │    │
├─────────┼───┼────┼────┼─────┼────┤
│1.安检门     │ 个 │ 1   │ 1   │ 1    │ 必配 │
├─────────┼───┼────┼────┼─────┼────┤
│2.X光射线监测仪 │  台│  1  │  1  │  1   │ 可配 │
├─────────┼───┼────┼────┼─────┼────┤
│3.手持金属探测器 │ 个 │ 3   │ 4   │ 2    │ 必配 │
├─────────┼───┼────┼────┼─────┼────┤
│4.存包柜     │ 组 │ 2   │ 2   │ 1    │ 可配 │
├─────────┼───┼────┼────┼─────┼────┤
│六、监控设备   │   │    │    │     │    │
├─────────┼───┼────┼────┼─────┼────┤
│1.羁押室监控   │ 套 │  1  │  1  │  1   │ 必配 │
├─────────┼───┼────┼────┼─────┼────┤
│2.摄像机     │  台│  1  │  1  │  1   │ 可配 │
├─────────┼───┼────┼────┼─────┼────┤
│3.照相机     │  台│  1  │  1  │  1   │ 可配 │
├─────────┼───┼────┼────┼─────┼────┤
│4.电脑      │台/人│ 1/2 │ 1/2 │ 1/3  │ 可配 │
├─────────┼───┼────┼────┼─────┼────┤
│5.录音笔     │ 支 │ 2   │ 2   │ 1    │ 可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