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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04-20 02:0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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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3〕2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文件报送工作,提高报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精神,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保监发〔2012〕111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报送文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文件种类

  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文件,应当采用“请示”和“报告”两种形式。“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必须明确。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文件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文件格式

  (一)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的文件,至少应包括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页码、成文日期、印章、联系人等组成部分。

  1.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2.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3.签发人。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文件眉首部分注明签发人姓名。

  4.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事由部分如果出现多个机构、人名等并列时,应当用顿号分开,不用空格。标题应当和正文内容相符。

  5.主送单位。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使用全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6.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7.印章。报送文件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

  8.联系人。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末页注明文件承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传真。

  (二)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的文件,应当采用现行规定的A4型纸,版面干净、字迹清楚、双面印刷。文件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不得使用文件夹。如文件过厚,可分册装订。

  三、报送要求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内容明确,文字简练。

  (二)各保险机构应当以机构名义向保监会或者保监会办公厅正式行文,不得以保险机构内设部门名义行文,不得向保监会办公厅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行文。保监会内设部门如在职权范围内对外以“便函”的形式联系工作、征求意见或者通知有关事项的,各保险机构原则上直接回复该部门。

  (三)除保监会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保险机构或者保险机构负责人名义直接向保监会领导行文。

  (四)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不得直接向保监会行文(按照法人机构管理的除外),应当向当地保监局行文。

  (五)各保险机构报送保监会的“请示”,凡涉及机构设立方面的,一律报送3份;其他事项的“请示”或者“报告”,一律报送1份。

  (六)保险机构应当向保监会办公厅报送文件,原则上采用EMS邮寄方式,收件人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系电话为“66288008”。如确有必要,可委派专人报送。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保监办发〔2000〕3号)自动废止。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16日)
             (一)中方去文

哥伦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哥伦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哥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两国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持有效的外交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护照的哥伦比亚共和国公民,通过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享受免办签证的缔约双方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如不超过三十天,可免办有关逗留手续;如逗留超过三十天者,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有关延长逗留的手续。
  双方派驻对方国家的常驻外交官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进入对方国境后,应申办有关逗留手续。

 三、缔约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国家的法律和规章。

 四、缔约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入境,有权缩短或终止缔约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期限,并对此无须说明理由。

 五、本协议无限期有效。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本协议,但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亦应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议自缔约另一方接到该通知之日起第六十天失效。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于北京
             (二)哥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通知收到了外交部第298号照会,在此,谨代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哥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了互免签证协议,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代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本照会和贵国政府的照会将构成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照会发出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哥伦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于北京



面对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我们不再畏惧

由于不了解国外知识产权诉讼规则,中国企业在面对国外的知识产权诉讼时大部分都选择了逃避,逃避不出庭的直接后果意味着自动败诉。因为不去应诉,美国公司都认为中国公司好欺负,因为中国公司不应诉,在美国市场形成了软弱的印象,“只要告他,即使没有道理,也会赢了这场官司。”美国公司在告其他进口商时,会莫名其妙地把中国公司也拉上,以至中国企业被告的越来越多。

对于国外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国企业只有束手就擒,老老实实交专利费用,有的为了逃避专利费甚至放弃了原有品牌,重新注册新公司,很显然这也让中国企业丧失了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使中国进一步沦为加工基地,逃避绝不是好办法。

我们不再畏惧

对于国外公司的起诉,我们不再是畏惧和退缩,已经知道主动应诉。美国劲量公司,拥有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在美国申请337条款调查中国企业,在此前,该公司曾经迫使美国金霸王,日本松下等电池公司支付巨额专利许可费或者达成交叉许可协议,在一些同时被诉的国外企业纷纷以支付专利费和解时,中国被诉企业积极应诉,他们和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开始了艰辛的异国征战。他们对该公司的关键进行分析,发现该专利的权限说明存在概念空泛,不明确等先天不足,有被无效掉的可能,最终美国正式宣布该专利不具备确定性,从而从根源上终止了美国对337电池的调查。

美国的337条款调查,实际上有点类似于反倾销调查,属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一种。它可以调查国外企业对美国的出口有没有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一旦发现有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就可以禁止这些产品进入美国。当一个公司提起诉讼时,其实并不意味着它很有胜诉的把握。在中国,一般经过谨慎的分析后,认为有一定的胜诉把握才会起诉;在美国,实际上这只不过是一个商业机会,甚至是一种商业赌博。所以,只要你出口商品到美国,或者业务在美国发展得很好,那么肯定有人要告你。如果你已经掌握了美国市场的游戏规则,那么你可能已经告了别人,或者你准备去告别人。

我们开始懂得规则

中国的DVD制造商被要求支付高额专利的使用费,专利使用费就像是套在中国DVD制造商脖子上的绳索,我们的DVD制造企业本来已经微薄的利益都将落入别人的口袋。现在,中国DVD制造商正在试图以更积极的态度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解救自己,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和东强(无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美国律师在美国对3C的DVD专利池许可政策违反美国联邦和州法律而提起诉讼。假如官司打赢,不仅3C已收取的全部DVD特许使用费要如数退还,还将赔偿3倍的金额。

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简称CAIA)已经正式上书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就数字影院系统有限公司(简称DTS)在中国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CAIA认为DTS违规经营有“四大罪状”:将专利与商标捆绑销售、限制中国DVD企业产品销售渠道、强取被许可企业的技术成果、不保证其专利不侵犯第三方权益。DTS曾经要求中国的DVD制造商为使用它的数字影院系统技术和商标,为每台DVD付出11美元的费用。由于此前与3C、6C进行的DVD相关专利谈判都是由CAIA出面,因此此次它对DTS的违规调查显得意味深长。

我们开始主动出击

2006年2月10日,深圳的朗科公司委托美国著名的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PNY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要求PNY立即在全美国停止生产和销售闪存盘,并且索赔巨额赔偿,一家中国厂商勇敢地在美国本土状告一家美国厂商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高达500万美元以上的诉讼成本,陌生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国内尚未了结的诉讼……在面临众多挑战甚至是风险的情况下,目前年销售额不足1亿美元的朗科公司到底是为什么要把美国PNY告上美国的法庭呢?“有足够的信心赢得这场官司!”对于案件的前景,朗科老总邓国顺显得相当乐观。我们不再是被告挨打的对象,我们的企业也开始走出去,到国外区起诉国外侵权者,维护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


作者:王律师,王路(北京)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