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时间:2024-05-02 18:3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缅甸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吴登盛于2013年4月5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


  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同吴登盛总统举行会谈。双方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发展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取得了广泛共识。

  一、双方一致认为,中缅“胞波”情谊源远流长。建交63年来,两国在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推动双边关系发展,给两国人民带来切实利益。2011年中缅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来,双方致力于推动各领域友好交流合作,促进了两国各自稳定与发展,为维护本地区和平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双方一致认为,当前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平、发展、合作既是时代潮流,也符合本地区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望。新形势下,中缅两国加强战略互信,坚持合作共赢,携手共同发展,是维护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各自稳定繁荣的重要保障,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为此,双方决定:

  (一)保持高层互访传统,两国领导人将通过双边互访、多边场合会晤等形式保持经常接触,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地区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加强战略沟通,牢牢把握中缅关系的正确方向。

  (二)加强对双边关系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合作。密切两国议会、政府、政党、军队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友好交往和务实合作,深化治国理政经验交流,充实两国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内涵。

  (三)坚持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推动中缅经贸合作可持续发展,妥善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中缅重大合作项目顺利实施,造福于两国人民,促进两国共同发展。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文交流,扩大民间往来,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加强媒体、非政府组织和教育、卫生等领域友好交流合作。中方将支持缅办好第27届东南亚运动会。

  (五)继续加强两国在中国-东盟、东盟-中日韩、东亚峰会、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联合国等多边机制框架内的协调与配合,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促进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

  三、中方重申尊重缅甸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缅甸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所做的努力。双方将继续加强边境管理合作,努力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宁和稳定。

  四、中方支持缅甸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自主推进国内改革进程,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缅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五、吴登盛总统代表缅甸政府和人民,感谢中国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邀请习近平主席访问缅甸。习近平感谢吴登盛邀请,表示愿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缅甸。


  二0一三年四月五日于三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4号


资兴市、汝城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八日



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8〕205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8〕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是国家为解决东江库区因山洪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引发的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问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以下简称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实施必须根据经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规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一)编制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规划方案须报省发改委评审和审批。

(二)县市发改局和移民局根据省发改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规划方案和《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办法》编制项目实施规划。项目实施规划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移民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和市移民局联合审批下达。

(三)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根据经市发改委、市移民局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安排确定年度避险搬迁安置实施项目,并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示。年度避险搬迁安置实施项目公示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发改局、移民局共同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发改局、移民局在当年第一季度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市移民局。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移民局对县市上报的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联合审批下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移民局将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再次公示。

第四条 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避险搬迁安置基础设施项目、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生产开发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报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五条 对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项目依法实行监理制度。根据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的特殊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公开招投标,5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邀请招标。招投标和邀请招标必须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移民局负责审核、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组织审核、审批,报市发改委、市移民局备案。经审批的项目由呈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实施规划和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经依法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规划和项目实施年度计划进行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能源〔2008〕2055号文件规定,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计划总投资4亿元,其中中央筹集70%,湖南省自筹30%。

第九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规划确定,不得预留缺口,不得超计划使用。

第十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市、县市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专户,县市项目实施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专户,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收入、拨付和结算等收支活动均在专户中核算和反映。

第十一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纳入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统一管理,全额用于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实行年度预算和决算管理。由县市财政局会同移民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和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和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审批。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年度决算由县市财政局会同移民局按规定编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审批的资金年度预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经市移民局审核的县市项目实施进度表,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拨付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实行县市一级核算制,即县市移民局为一级财务核算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具体项目法人为报账单位。

县市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县市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凭乡镇财政所或项目法人开具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的预付款申请单和合法收款票据,按照不超过该项目总额50%的比例预付项目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由乡镇财政所、移民办(站)或项目法人填制统一制发的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竣工验收单,凭原始凭证和房屋设计图纸、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管理费应严格按照省里的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办公、会议、差旅、邮电、交通、设备购置和人员聘用等支出。

第十六条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参照《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湘财综〔2002〕48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移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建设和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每年对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所涉及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移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银监发[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的组织、指导工作
  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是综合运用各项会计核算资料,总结分析全年业务经营活动情况和考核经营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为广大社员、经营管理人员及监管机构提供全面了解信用社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状况的数据信息,而且对改善和提高信用社业务经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在信用社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除8个改革试点省(市)外,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仍然由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因此,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含各级信用社联社和信用合作协会,下同)要高度重视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精心组织和指导信用社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核对账务、清理资金、盘点财产以及核实损益等项年度会计决算的准备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试算平衡,以确保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保质、按时完成。
  二、有关信用社会计、财务事宜的处理规定
  (一)关于个人结算账户的核算管理。根据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要与个人储蓄账户分离,并单独进行管理。对此,信用社要对现有储蓄账户中属于个人结算性质的账户按规定进行清理、确认。对于在《办法》实施前开立并已在信用社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的储蓄账户,信用社可将其自动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并要切实做好存款人来办理第一笔业务时的再确认手续;对于存款人已开立的带有个人支付结算性质的储蓄账户,允许其自主选择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另外单独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单位因代发工资为个人统一办理的账户,视同已办理确认手续,全部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已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从明年开始,由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在“2111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进行核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仍具有活期储蓄功能,信用社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计付活期利息,代扣代缴利息税。
  (二)关于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失业保险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的有关规定,信用社为全体职工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在营业费用中的“劳动保险费”账户列支)。
  信用社为全体职工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计入成本。鉴于信用社从1994年开始正式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其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也一律从1994年开始补提并补缴的,可据实在税前扣除,但对一次性补提金额较大的,可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三)关于呆账准备的提取。信用社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8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取呆账准备。凡是呆账准备年末余额达不到应提取呆账准备资产年末余额1%的信用社,不得进行利润分配;经营状况较好、有能力的信用社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增加冲销呆账的数额,也可适当提高呆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呆帐准备提取比例超过年末余额1%的部分,信用社应在“呆账准备”科目下设“专项准备”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并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关于利润分配。信用社实现的年度净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不低于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
  4.提取一般准备(具体提取比例由信用社理事会确定,提取的一般准备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核算);
  5.按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6.向社员分配利润。按社员股金分配的股息、红利,其合计数最高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15%;对1993年以后入股的社员股金,只分红不保息。
  (五)关于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费的提取。2003年信用社的管理费仍然按年度总收入2.5%的比例提取,其中的2%由县级联社统筹使用,0.5%由省、地两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统筹使用。信用社已经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法人核算的,其管理费按年度总收入0.5%的比例提取,并全额上缴省、地两级管理部门。
  原县级市升为地(市)级后,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信用社的,可比照县级联社的比例筹取管理费。
  (六)对改革试点省(市)信用社公共积累进行处置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15号文件规定,各改革试点省(市)的信用社都要在明晰现有产权的过程中,对历年的公共积累和包袱进行妥善处理。为了确保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信用社历年公共积累的界定。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属于信用社历年公共积累的核算内容是:“实收资本”科目核算的由信用社历年积累按规定划转的集体资本金余额;“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由捐赠、资产重估增值等形成的余额;“盈余公积”科目余额减公益金账户余额,减应保留余额(当盈余公积占股本金比例在25%以下时,盈余公积都为应保留余额)。
  2.由于历史原因,信用社所吸收的个人、集体及其他单位的资本金均在“股本金”科目中核算。为了保持全国信用社会计账务核算内容的连续和统一,各试点省(市)的信用社在对产权关系明晰后所拥有的各类资本金也要继续纳入“股本金”科目核算,待全国信用社产权关系全部明晰后,再统一启用新的“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
  (七)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管理。鉴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均是以信用社和信用合作联社为主组建,且仍然承担着为辖内“三农”服务的职责,同时,在行业管理和监管体系中,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也依然在信用社序例之中,为此,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仍应按信用社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三、关于会计科目和账户的调整
  (一)根据信用社业务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增设以下会计科目、账户:
  1.资产类:
  (1)1115专项央行票据
  本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及历年亏损挂账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社收到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或抵债资产、投资)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央行专项扶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1116央行专项扶持资金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已兑付的到期专项央行票据款项。收到已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央行票据科目。本科目属过渡性科目。
  以上两科目顺序排列在“1114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顺序排列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之后。
  (3)1324应收转贴现款项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收到同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退回的转贴现票据。本科目按票据种类和贴现申请人设置明细账。信用社收到同业退回的转贴现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农业银行款项”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本科目应视同逾期贷款管理。
  信用社收到同业退回的转贴现票据后,应作为持票人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贴现申请人在本社开户的,可直接从其账户收取款项;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立账户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323应收再贴现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逾期贷款”项目中。
  2.负债类:
  (1)2314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
  本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实际兑付信用社专项央行票据时的资金额度。信用社收到专项央行票据兑付款项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属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313借入支农再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排列在“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之后。
  (2)2017银行卡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办理的单位或个人银行卡业务吸收的存款,下设借记卡、信用卡两个二级科目。本科目应按持卡人(单位)设置明细账。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单位或个人办理借记卡业务存入的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借记卡”二级科目;支取款项时,借记本科目“借记卡”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信用卡具备透支功能,单位或个人办理信用卡业务存入的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二级科目;支取款项时,借记本科目“信用卡”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单位或个人发生信用卡透支时,应将透支金额转入有关贷款类科目核算(暂由省级管理部门设置二级科目核算,并在该科目下按持卡人或单位设置明细账)。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按存款期限分别填列在“短期存款”、“短期储蓄存款”、“长期存款”和“长期储蓄存款”项目中。
  3.损益类账户
  (1)在“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账户,信用社持有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取得的利息收入在本账户核算,本账户顺序排列在“4.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账户之后。
  (2)在“5211利息支出”科目下设置“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账户,本账户核算企业存入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利息支出,顺序排列在“5.股本金利息支出”账户之后。
  4.表外科目:110已置换不良贷款
  信用社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委托处置不良贷款(抵债资产、投资)的协议后,已置换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投资)在本科目核算。
  该科目顺序排列在“109低值易耗品”科目之后。
  (二)调整以下科目核算内容
  1323应收再贴现款项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收到中央银行退回的再贴现票据。本科目按票据种类和贴现申请人设置明细账。中央银行退回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科目。本科目应视同逾期贷款管理。
  信用社收到中央银行退回的再贴现票据后,应作为持票人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贴现申请人在本社开户的,可直接从其账户收取款项;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立账户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1323应收再贴现款项”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逾期贷款”项目中。
  以上新增和调整的会计科目、账户从2004年1月1日起使用。
  四、会计报表
  (一)年度会计决算需要编制的报表种类
  1.决算报表: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盈余、亏损及合并表);利润分配表(盈余、亏损及合并表)。有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须上报外汇业务的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差额调整表。
  2.决算附表:固定资产状况表;成本核算表;决算说明书;新旧会计科目余额结转对照表;新会计科目余额表;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省、地(市)、县级联社损益表(分别上报、汇总;盈、亏分别汇总)。
  (二)报表编制要求及上报时间
  信用社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及账簿记录等会计核算资料,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并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对基层信用社决算报表进行严格认真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成信用社进行改正,在此基础上逐级汇总和上报。
  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上报的汇总报表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一是要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二是要使用全国信用社统一会计科目名称、代号。各省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的二级科目,在向银监会上报汇总报表时,须归并到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相应会计科目内。三是会计报表上的单位公章以及单位负责人、制表人员、复核人员的印章要齐全、清晰,以明确责任。四是要严格按照报表排列顺序装订,使用统一格式的封底封面。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上报银监会的决算汇总报表,应于2004年2月2日前通过微机上报(010—66194708),同时将纸质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寄送银监会合作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各省上报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辖内信用社经营的基本情况,包括对本年度盈亏有影响的主要事项、原因以及具体数额;
  2.利润实现和利润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不良资产增减情况及原因;
  5.增资扩股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