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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

时间:2024-05-21 18:12: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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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1年11月2日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清利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要求,市政府对我市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
  文号:市政府令第67号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3日
  修改内容:删除附件《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目录》中的“房屋拆迁许可”。
  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临淄区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文号:市政府令第72号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
  修改内容:删除附件《市与临淄区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目录》中的“房屋拆迁许可”。
  三、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文号:市政府令第76号
  发布日期:2011年1月12日
  修改内容:删除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已脱离军队系统,不属于军队企业范围,为保证这部分企业平稳过渡,对移交后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企业,其生产的货物及销售对象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和《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规定的,可按照现行对军品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保障性企业移交后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的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三、移交的物资供应机构直接向军队调拨供应的物资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移交企业调拨的物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认识社会冲突 思考矛盾化解
    ———读顾培东教授《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一书有感

 作者:陈仓风


我们当前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这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过渡的过程。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权利意识在觉醒,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顾培东教授在其《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一书中,让我们对当前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有了更深刻、更理性的认识。
从社会学和法学比较的角度对社会冲突进行考察分析,是本书研究的逻辑始点。作者从多位中外社会学家对社会冲突的理论中,归纳提炼出冲突的法学本质即主体的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并且对其产生的两种根源包括个性根源和社会根源进行探究,分析它的出现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和消极作用。
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性社会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便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正如当今人们评价某一社会法治水平或社会秩序的状况,基本依据并不在于该社会中社会冲突发生的频度和烈度,而在于诉讼对于现实社会冲突的排解能力和效果。并不是所有社会上的冲突都会受到诉讼的控制。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对社会其他矛盾产生的纠纷一概参与调整。只有当某一社会冲突明显地违反某一法律规范,该冲突才产生了受到法律评价的必要,进而由有关机关以法律手段加以排解。作者在书中第二点向我们阐述了诉讼参与各种社会冲突化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且对其与社会冲突的静态关系进行深刻分析,引领我们深层次的探寻社会冲突化解所蕴含的积极意义。
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争论。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其公正性。作者在书中的第三章中,从历史发展角度,分别从公正特别是司法公正的价值、模式及其在解决社会冲突的最终实现几个方面,从法哲学层次进行了积极阐述。这些都使我们对公正在司法介入社会冲突伊始至终全过程的体现,有了更深的认识,对自己在以后审视具体案件时的个人心理的调整、语言描述、行为的规范等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同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使其无法回避经济功利原则的支配,现在法学界对法律各种现象的经济分析,已经向我们揭示出一种法律规则的潜在影响可能与推动制定该规则的立法机关或法院的目标(至少在表面上)不大相同。理智地运用它,就能使学生揭开修辞学的帷幕,抓住躲在法律问题背后的真正的价值问题。作者在本书第四章,从经济分析角度,为我们揭示出隐藏在诉讼化解社会冲突中的诸多因素及其后果,为我们认识各种社会冲突主体对其诉讼行为的选择,及司法者在实施诉讼和审判行为过程中对自己各方面行为的把握提供了理性化的启示。这使人想到我国近年来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对诉讼费缴纳和诉讼程序的改革,必然从中可以找到根源。
当然,以正义精神的本质要求作为司法程序中解决冲突的根据,这是司法公正的理想状态,但现实中这种理想性可行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作者在本书第四章中从经济因素对化解冲突的影响,在本书的第五章中,他又详细地分析了社会的认同、个人政治信仰、物质待遇对职业司法裁决者(这里指法官)的行为影响。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过,法官的一顿早餐将影响到他对案件的判决。这种显然失之极端的说法意在揭示一种事实:法官行为与其在审判程序中的心理活动有一定的联系。作者从对法官心理特征影响的因素和五种基本特征类型展开详细阐述,使人豁然明白法官自己在处理社会矛盾的行为实际上是包括其个人心理、情感、经验、性格、心理等在内的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本书中,作者还从法哲学层次对诉讼的强制及其对于社会冲突的解决意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最后针对法官个人人格的种种缺陷,自然地引出诉讼中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完善,并对其功能加以阐述,这些都使我受益匪浅。
如果说本书有哪些不足,我认为正如作者在修订说明中所言,“在内容上,以诉讼制度的一般性内容为研究和叙说对象,解释和描述诉讼制度的共同性机理及应然状态,而不具体涉及某一国的司法实践,尤其不评价中国的诉讼制度及其运作状态”。作者运用纯理论的法学边缘学科解析和诠释了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和要素间相互关系,而缺少实践结合,使得本书让人阅读有些枯燥、实践指导性降低。
是不是一本值得阅读的的好书,这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引起读者的兴趣,与自己产生某些思想的共鸣。虽然自己并非完全了解顾培东教授著书目的,但这丝毫没有影响我从此书中汲取的宝贵而丰富的知识,在此愿推荐于大家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