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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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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2〕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5日




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项目各政府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广东省测绘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和其它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成立由分管国土资源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和分管信息化的副秘书长和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保密局等部门组成的“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办公室。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联合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
  (二)指导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管理、发改、财政等部门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七条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是本项目的牵头单位、建设单位和应用服务主体,具体负责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建设、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并提供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批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汕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下称“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在市级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是平台运维机构,具体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
  第八条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合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各部门开展涉及测绘内容的建设工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在审批立项前要先征求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对使用财政资金以信息化名义立项的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项目,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应先征求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要从资金源头及项目管理上避免项目重复建设,确保我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成果为全市政府各级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共用。
  第九条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保密局共同负责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和要求。市保密局负责对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海洋与渔业、城管、环保、民政、规划、住建、公安、农业、公路、交通、水务、旅游、外经贸、统计、气象、卫生、人口计生、海事、文广新、本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使用或拥有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负责协助提供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专业地理信息数据。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纳入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
  (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的完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汕头市实际及应用需求进行。
  第十二条 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一)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应按相关规定管理。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予以积极配合,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予以积极配合,其内容包括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地名数据、影像等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部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
  (二)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依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市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采取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同步建库,优先考虑委托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以利于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共享;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平台建设
  (一)汕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依托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广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并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我市基础测绘中长期发展规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局,依据基础测绘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规划年度计划,并将年度计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局要将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作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资金保障来源,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法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第十五条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立项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组织实施单位按照统一数据格式、数据质量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提供给汕头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管理与更新维护。
  第十六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汕头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十八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经常性更新。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汕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但因数据本身的瑕疵对使用方造成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各级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以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确实需要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平台运维机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结果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汕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通过“直接应用、定制应用、标准服务和内嵌调用”等方式在政务网或互联网上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平台运维机构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其中的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平台运维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维机构提供无偿接入服务;其它企业单位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维机构提供有偿接入服务。
  第三十一条 平台运维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领导小组各部门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数据提供部门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
  (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62年7月26日发出“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称:新疆的死缓罪犯大部分是内地调来的,如果由死缓罪犯原判法院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则因交通不便,往返费时,会影响及时清理。可否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也请示:经其他省判处的死缓罪犯,移送内蒙后,在劳改中抗拒改造,又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再缓期一年,现已期满,需要减刑时,是否仍需交由原判法院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经我们研究后,现联合批复如下:
(一)为了边疆的处理工作及时起见,在新疆、内蒙、黑龙江、青海劳改的死缓罪犯的减刑,由监所、劳改队提出意见,报经本省(自治区)公安厅审查同意后,可送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后,除交监所或劳改队执行外,并应抄送原判法院备查。其他各省、市、自治区关押的死缓罪犯的减刑,仍应按1962年7月26日的联合通知的规定,送由原判法院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
(二)今后,内地死缓罪犯应在本省(市、自治区)监狱服刑,不要调往边疆。


河南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河南省中药现代化发展实施意见

河南省经贸委


河南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河南省中药现代化发展实施意见
豫经贸医药(2002)6号
(2002年1月8日)
颁布日期:20020108  实施日期:20020108  颁布单位:河南省经贸委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0]63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河南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意见的通知”和今年六月份张以祥副省长在省政府政务要闻第60期《国家经贸委关于中药出口扭转中药进出口逆差局面的建议》上的批示,结合入世,现提出推进河南省中药现代化发展实施意见:
  一、我省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在继续和发扬中医药优势和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研究开发能够正式进入国际市场的中药产品;初步建立我省中药研究开发和生产的标准体系;培育一批大型中药集团,增加我省中药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使其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而推动我省医药产业向全省支柱产业方向发展。
  总体目标:到2005年,重点扶持中药材六大基地(详见附表一)建设,主要中药材种植面积由现有的98.5万亩增加到146万亩,总产量达到16510万公斤。
  中成药实现销售收入40亿元,年均增长12;中成药工业增加值12亿;出口创汇额达到600万元。重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22个(详见附表二)。
  二、我省中药现代化发展重点
  (一)加强中药材基地建设
  着重发展4大怀药(怀生地、怀牛膝、怀山药、怀菊花)、金银花、山茱萸、辛夷花、连翘、丹参、白芷、桔梗、柴胡、猫爪草等种植面积和产量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的中药材。重点支持温县、武陟的“四大怀药”基地;嵩县的柴胡基地;卢氏的丹参基地;栾川、卢氏的连翘基地;西峡、内乡的山茱萸基地;封丘的金银花基地的建设。
  (二)规范中药材生产体系建设
  1、把发展中药材种植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科技扶贫等工作,逐步建立技术规范化、生产规模化的优质无公害中药材生产基地。
  2、利用生物技术和基因重组加强地道药材品种的选育与改良。加强病虫害侵蚀、农药残留污染、重金属含量超标等问题的防治,建立规范化的栽培技术体系。
  3、改进中药材加工炮制方法,稳定中药材质量。指导中药材加工企业采用先进的饮片加工技术和设备,发展优质饮片和新型饮片,提高中药材出口创汇能力。
  (三)加快推进中药产业的现代化、国际化
  1、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组织中药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重点支持采用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大孔树脂吸附分离技术、超微粉碎及细胞培养技术、喷雾和冷冻干燥技术、膜分离和浓缩技术、现代制剂技术、炮制全浸润技术、动态逆流自动控制提取技术等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企业,提升我省中药产业现代化水平。
  2、开发生产高效、速效、高附加值的中成药新品种。在巩固六味地黄丸、月月舒冲剂、骨质增生一贴灵、双黄连口服液、小儿清热解毒口服液等具有传统优势中成药产品发展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心脑血管用药红花黄素及红花黄素氯化钠静脉注射液、葛根素静脉注射液、天麻促智颗粒;增强免疫功能用药牛膝多糖注射液;解热镇痛药双金连口服液的开发研究。支持消渴通脉口服液、通脉祛痛膏、冠心舒康胶囊等国家三类新药及中药配方颗粒、中药薄膜包衣等新剂型中成药早日投入生产。
  3、培育和扶持中药大企业、大集团。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研究开发以及中药产品国际市场的战略研究领域对中药大企业、大集团予以支持。集中支持宛西、众生、羚锐、辅仁等中成药生产骨干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加快拳头产品和成长性产品的发展。鼓励大中型中药企业采用新的营销手段,尤其是电子商务拓展产品国际市场,逐步建立完善的营销网络,增加入世竞争力。
  4、完善中药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中药产品的整体技术水平。加快中药生产企业GMP改造进度,2004年7月1日前全部中药工业企业完成GMP改造,改进中药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尤其要完善其化学成分的定量检测技术和标准,以提高中药的内在质量和水平;建立科学的GAP标准,改进中药的外包装质量,促进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推动我省中药生产快速发展。
  三、支持我省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对中药材生产扶持力度。根据国家经贸委每年的中药材扶持资金的额度,争取省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用于培育优良品种、防治病虫害的科研和中药材基地设施建设等。
  (二)对重点发展的中药现代化项目,省重大项目结构调整办公室将给予大力支持,纳入省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库,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对规划的重点企业技改贷款项目给予贴息。
  (三)金融部门对重点扶持项目和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对少数资产负债率偏高,但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在信贷担保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经贸委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中药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重组,创优势产品,提高我省中成药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我省中药产业整体水平。
  (五)加强宏观调控,制定中药产业政策。及时修订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淘汰落后。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鼓励流通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进行联合兼并。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法规,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附表一:中药材品种及种植面积、产量(略)
  附表二:全省中药现代化优先扶持项目表(第一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