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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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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等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消费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资委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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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
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
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
第九条 各级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人发[2004]14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人、财、物仍依托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与省人事厅考核奖惩培训处联系。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聘用制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 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职工参与和组织确认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内容
第四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由各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超过一年的,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其中,聘期在年度末结束的,聘期考核可与聘用期满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聘期短于一年的,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第五条 实行聘用制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按学年度进行。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含廉政要求)和职业道德两方面的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岗位业务水平及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出勤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情况。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成果的水平。
第七条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的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平时考核只作记载,不确定等次。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全面履行聘用合同,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显著;
(二)合格: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较好履行聘用合同,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成效明显;
(三)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一般,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成效一般;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具体细化制定“德、能、勤、绩”考核的不同档次的标准内容。

第三章 程序
第十条 考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聘用单位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提交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对自己出勤情况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定期记实,直接领导负责核查;
(三)被考核人进行阶段性个人总结;
(四)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在此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
(五)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在参考评议结果(即群众评议其德、能、勤、绩各符合何种档次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六)聘用工作组织对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七)聘用单位负责人根据聘用工作组织提出的考核意见,经全面综合平衡后,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员的最终考核等次;
(八)公示考核结果;
(九)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十)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员对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申请复核,聘用工作组织应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聘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员如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 对象
第十二条 参加考核的对象为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及生产工人。
第十三条 几种人员的考核办法: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正式聘用或延长试用期的依据;试用期满转正定级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
(二)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下半年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先行予以考核;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无违法违纪的,原则上可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六)单位公派学习、培训、借用一年以内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和工作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借用单位提供;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八)因病、事假或落聘累计超过半年及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九)签订短期合同的人员没有完成规定的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数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签订中长期合同的人员在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学时数的,周期最后一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根据其当年度实际参加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及以上的,可参加年度考核;累计不足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章 结果
第十四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依照合同约定,与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紧密挂钩。平时考核结果可作为平时奖励性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级、晋职、调资、奖惩和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照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各项奖金;
(二)具有续聘和晋升职务的资格,在一个聘期内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或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人技术等级;
(三)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晋升工资,但不发年终奖金,不能作为各种评先选优的推荐对象。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取消年终奖金,给予批评教育,并安排接受相应的培训,必要时可调整岗位;
(二)暂缓一年晋升职务;
(三)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制人员可予以解聘;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理。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因考核结果的使用与聘用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组织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聘用工作组织有关考核工作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核方案和具体考核标准;
(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四)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其中被评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五)受理复核申请;
(六)监督考核结果的兑现。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聘用工作组织和人事工作机构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领导组织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职工有权向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将考核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人、财、物仍依托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 [2008] 20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

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自主创新产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我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择优推荐列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情况,制定《大连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社会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条 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大连地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企业上年度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全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第三条 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2.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专利权(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
  (2)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而形成的知识产权清晰,没有产权纠纷,掌握产品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并已形成自主品牌的产品。
  3.产品成熟并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性能稳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5%以上,或上两年度的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2)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并可以实施政府首购的新产品,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5.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或省质量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凡属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认证。
  第四条 列入国家、省和大连市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得国家、省和大连市科技奖励的产品,市级以上的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产品,可优先认定为自主创新产品。
  第五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1.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填写《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第六条列举的所需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大连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产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3.经认定的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1.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3.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4.通过国家认定的资质检验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特殊行业许可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必须有强制性产品认证书)。
  5.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以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