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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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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



1998年4月16日

民政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政区名称用字读音审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民政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政区名称用字读音审定工作的通知


2004-04-22

民发[2000]102号


  政区名称是国家行政区域的语言文字标志,是地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后,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各个时期地名和语言文字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我国政区名称规范化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就。其中,更改了一些妨碍民族团结、睦邻友好的市县名称,配合文字改革替换了政区名称中部分异体、生僻及笔画繁多的汉字,调整了若干少数民族语政区名称的译音用字,基本消除了县级政区的重名。

  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国内交流与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已成为各族人民的迫切愿望。而政区名称作为高频率使用的交流工具,在某些方面和一定程度上还不能适应当今现代化社会的需要。其 中,数以百计的生僻汉字、形形色色的地方读音(方言或古读音)以及随意性较大的少数民族语译音用字,不仅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难读、难写、难记、难交流,而且给邮政电讯、测绘制图、交通运输、出版印刷、新闻报道、计算机应用等行业造成诸多不便。值此世纪之交,地名、语言文字的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全面规范我国的政区名称,是地名的国家标准化与国际准化的重要环节,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科学事业。

  我国现有政区名称约5.3万个,分属省、地、县、乡4级,其生僻汉字的界定标准暂定为:

  1.次生僻字:未收录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8年1月26日发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3500字)的汉字;

  2.生僻字:未收录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 员会、新闻出版署1988年3月25日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7000字)的汉字。政区名称的地方读音包括: (1)为常见多音字的读音之一;(2)现代汉语辞书已收录为地名的专用读音;(3)未见于现代汉语辞书但实际存在的方言读音。政区名称中随意性较大的少数民族语译音用字,一些一字多写的常用汉字,也在审定之列。通过审定用字、读音进一步规范政区名称,涉及面 广,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很强。对这项工作,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加强领导,缜密论证,尊重地方意愿,与各有关方面通力合作。为此,组成全国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委员会,其秘书处设在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名单见附件一)。各省级政区应由政区名称的主 管厅(局)牵头,组织形式自定,注意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尽快开展工作。

  全国范围的政区名称用字读音审定工作,预计一年完成。具体安排如下:今年5-12月,省级主管部门将境内各级政区名称中的审定对象分别列表,征求所在县、地级主管部门意见,然后提出审查、处理意见上报(见附件二[略]、三)。2001年上半年,国家主管部门审定地方上报的有关政区名称;分别制定政区名称生僻汉字、地方读音和少数民族语译音用字等方面的“国家标准”,提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

  从现在起,各极主管部门审批政区命名、更名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次生僻字,不用生僻字。在审定工作期间,各地提出政区更名的,仍按原定的权限、程序报批。   全国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李宝库 民政部副部长(分管地名)

  吕福源教育部副部长(分管语言文字)

副主任委员 王际桐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所长

  靳尔刚 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司长

  傅永和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

委员 刘连元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副司长

  王铁琨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文字处处长

  王翠叶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标准处副处长

  孙秀东 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地名处处长

  黄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

  董琨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副所长

  佟乐泉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副所长

  哈丹朝鲁 国家测绘局地名研究所所长

  刘保全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长

  浦善新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长

  商伟凡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应用理论研究室主任

  王明寰 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处长

  陈根良 中国行政区划与地名学会副会长

秘书长 刘保全(兼)

副秘书长 商伟凡(兼)、王翠叶(兼)、宋久成

秘书书处成员 王昌春、王丹卉、王珂

  关于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建立临时性的联合工作机构,由民政厅(局)于5月20日前将机构名称、人员(注明负责人、联系人)、办公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等情况函告全国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二、审定范围:省、地、县、乡四级政区名称及其简称,其中乡级政区包括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新疆、西藏的县辖区。政区名称包含的民族名称生僻汉字,暂不在审定之列。

  三、审定内容:

  1.生僻、次生僻汉字:即分别为次常用、常用字以外的汉字。

  2.具有地方读音的汉字:例如读音因地而异的“百”、“堡”、“长”、“乐”。

   3.一音多字的少数民族语译音用字:例如“图”与“土”、“吐”、“力”、“立”、“利”、“科”、“克”、“可”。

  4.其它:例如一字多写的”嘴“与“咀”;“洼”、“凹”、“三十”与“卅”。

  四、工作步骤:

  1.省级审定机构对境内全部政区名称进行自查,提出审定对象。

  2.将审定对象按“生僻汉字、次生僻汉字、地方读音、译音用字、其它”归类,并分别编号。

  3.参照本通知所附例样填写申报审定表,每字一表,没有该项情况的栏目写"无"。其中"异体字形" 包括当地习惯的代用字(常用字或自造字)。

  4.向有关地、县级政府主管部门转发本通知,同时征求他们对本地有待审定内容的处理意见(保留、废除、更名等)。

  5.填写省级政府审定机构的处理意见上报。

  五、近年在部分省区的“合乡并镇”程中,已因撤并而完全退出乡镇名称的生僻汉字,不在本次审定之列。

  六、经过自查,个别省区如果不存在政区名称的生僻汉字、地方读音、少数民族语译音用字及其它情况,应及时报请秘书处复查,情况属实者可停止此项工作。

  七、当地缺少审定工作必需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及其它工具书时,可请求秘书处协助在北京购置。

  八、秘书处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新龙大厦甲33号民政部地名研究所(邮政编码:100032)。

  民政部联系人:商伟凡、朱昌春,电话:010-66086093,传真号:66075047;教育部(国家语委)联系人:王翠叶、王丹卉,电话:010-66097215。



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议定书

中国 坦桑尼亚 赞比亚


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9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问题,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修建达累斯萨拉姆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坦桑尼亚,对上述项目进行勘测设计和组织施工。

  第二条 修建上述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费用,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负担;建设用地,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商定。

  第三条 上述项目所需设计资料,由坦、赞方面负责提供。

  第四条 修建上述项目所需设备和材料,由中国方面提供的部分,签订合同办理。其费用由坦、赞方面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和金额汇交中国银行。
  需要在当地购置的设备和材料,由坦、赞方面按中国方面提出的清单筹措并直接支付所需费用。
  所需施工机械,利用坦赞铁路局大修基建队的装备。

  第五条 上述项目所需的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和其他当地费用,由坦、赞方面直接支付。

  第六条 参加上述项目施工的当地工人,由坦、赞方面负责管理。

  第七条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坦桑尼亚帮助修建上述项目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是:
  一、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往返坦桑尼亚和中国的旅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二、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住宿、交通、办公、医疗等费用由坦、赞方面直接支付;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由坦、赞方面按每人每月六百五十坦桑尼亚先令的标准,以当地货币按月拨入中国驻坦桑尼亚经济代表处在坦桑尼亚国民商业银行开立的“当地费用账户”。
  三、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应遵守坦桑尼亚政府有关现行法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由坦、赞方面负担。他们享有中、坦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八条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会谈纪要规定。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三国政府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   道
   全 权 代 表              (签字)
    方  毅           赞 比 亚 共 和 国 政 府
    (签字)               全 权 代 表
                        穆 伦 加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