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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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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规划发[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沿海主要港口管理局、港口企业,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明确“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以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
  本规划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



目 录
前 言 1
一、形势与要求 3
(一)公路水路交通环保的主要成绩 3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7
(三)“十二五”新形势和新要求 8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12
(一)指导思想 12
(二)基本原则 12
三、发展目标和重点 13
(一)发展目标 13
(二)发展重点 15
四、主要任务 19
(一)行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19
(二)行业环保监管体系建设 20
(三)行业环保科研体系建设 21
(四)行业低碳技术应用和推广 22
(五)公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 22
(六)水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 24
(七)废弃物循环利用 25
五、政策措施 26
(一)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理念 26
(二)强化行业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27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27
(四)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 27



前 言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因此,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是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在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和促进产业升级的过程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更加重大。
2009年中国政府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成效显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及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等目标。“十二五”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对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也提出了全面的更高的要求,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满足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特编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以指导“十二五”期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本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了“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对交通运输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节约、环保管理和科研等领域进行了统筹规划,并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是“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发挥重要的基础性指导作用。

一、形势与要求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历经多年的发展,在行业污染控制、生态保护与建设、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初步适应了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有力支持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尤其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公路工程景观绿化、船舶油污水防治、水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形成了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的特色领域。但随着日益提高的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快速扩展的行业规模的挑战,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也提出了全面的更高的要求。
(一)公路水路交通环保的主要成绩
1. 交通运输规划领域
环保理念在规划阶段得到体现。上世纪80年代末,我部率先在港口规划管理工作中明确要求开展环境保护论证工作,开启了规划阶段注重环境保护的新思路,从源头上减少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公路、港口和航道等交通规划中都设置了专门的环保篇章,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和应对措施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在公路、港口及航道规划方案的确定过程中,尽量避让了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珍稀动植物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尽可能节约了土地和岸线等资源。
规划环评和环保专项规划逐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全面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目前已完成了数十个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航道、公路网和公路枢纽的规划环评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对规划方案提出了优化建议和措施,在规划层面上避免了产生重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部分省份组织开展了公路水路交通环保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本地区交通环保工作的开展。
2. 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环保“三同时”制度得到全面贯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同步设计和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行业污染治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截至2008年底,全国交通建设累计投资约400多亿用于环保“三同时”建设。公路交通方面,全国高速公路污水处理设施数量达到2819套,噪声治理设施主要有声屏障40多万延米、隔声窗23万平方米以及防噪声林带5000万平方米;水路交通方面,沿海规模以上港口拥有污水治理设施为429套,中央直属海事机构管辖水域内从事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的船舶达544艘,沿海大部分港口都具备了较强的船舶油污水、船舶垃圾接收能力。
生态保护力度日益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积极采取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公路交通方面,相继建成了川九路、神宜路、渝湛高速、思小高速等环保、景观方面的示范工程,体现了公路设计和建设的新理念;实施了水土保持、湿地恢复、动物通道等生态保护工程。水路交通方面,采取了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生物多样性修复等生态保护措施;营口、上海、宁波等港口也着手开展生态型港区的建设。
自然资源利用集约化趋势明显。随着公路网建设等级结构不断优化,港口建设向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交通运输行业对土地、岸线等资源的利用效率明显提升。2010年公路单位货运周转量的占地面积、沿海港口单位货物吞吐量占用的码头泊位长度比2005年均有明显下降。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还积极推广表层土、疏浚土、废旧沥青、弃渣等资源的再利用。
全面落实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交通运输行业在工程项目实施之前全部依法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了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工程交工验收后开展了环境保护专项验收调查工作并形成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近年来,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通过率都达到100%,有效保障了交通运输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3. 客货运输领域
污染治理成效初显。“十一五”期,尽管交通运输行业的基础设施营运规模和运输周转量都有了较大增长,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得到了有效的控制。2008年,行业主要沿海港口各类污水处理率达到90%,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8%,噪声敏感点达标率高于90%。2008年交通运输行业污水处理率比“十五”末增长了10%,公路污水回用率达26%,港口污水回用率达12%。行业污染贡献率不足1%,维持在较低水平。船舶污染防治一直是交通运输行业污染治理最为重视的领域之一。船舶油污水排放得到了全面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各港口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理能力不断增强,沿海大型港口基本能够实现对船舶污染物的完全接收,渤海、长江口等特殊水域实现了油污水零排放。
污染应急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在应急机制和预案体系方面,交通运输行业建立了相对健全的管理及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层次清晰、运行顺畅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在应急监测及预警方面,推广使用了海上溢油的决策支持、卫星遥感和航空遥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增强了船舶污染事故监视能力,有效缩短了应急响应时间;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方面,经过“十一五”期的溢油应急设备库和专业应急处置船舶的集中建设,全国水上溢油应急处置能力有大幅度提升,在环渤海、长江口、珠江口、三峡库区等高风险水域初步具备了应对较大规模溢油事故的应急能力。
4. 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能力
全面加强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了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初步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交通运输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环保验收等各方面都开展了行业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环保法规和要求落到实处。
行业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环境监测和统计、船舶防污染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推行了交通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设计的技术规范。各类法规和规范保障了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行业环境监测工作逐步开展。部分省份相继建立了交通环境监测中心站,部分大中型沿海港口也设立了环境监测站点。截至2009年,全国共建成18个行业环境监测站。目前环境监测工作较好地满足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需要。
行业环保统计全面启动。交通运输部从2006年开始开展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和统计工作,基本掌握了行业环保总体情况。部省两级环保统计体系初步建立。
5. 行业环保科技支撑
环保科研条件得到一定改善。交通运输部相继投资建设了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技术实验室等一批行业环保实验室,购置了交通环保实验仪器和设备,环保科研的硬件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环保科研初见成效。“十一五”期,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一批公路水路交通环保领域的重大科研课题,各省也相继开展了环保课题研究,在公路生态环境保护、资源集约利用、节能减排、船舶污染防治及溢油应急处置等领域取得了一些科研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公路水路交通环保发展还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尚不健全,部分行业环境保护法规和技术规范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环保发展需求,行业环保监督和执行力度不强;二是行业环保监管手段缺乏,环境监测、环保统计、环境监理等方面都较为薄弱,环保监管的资金渠道仍未有效落实;三是行业环保科研的基础性研究不足,资源循环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修复等新兴领域研究尚未系统开展,科技支撑力度有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机制尚不健全;四是早期建设的部分工程缺乏环保设施,部分基础设施运营管理部门没有污染物回收处理能力,行业总体污染治理能力不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机制有待落实,监管工作有待加强;五是早期建设的部分工程缺少生态保护措施,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且至今仍未恢复,新建工程生态保护水平依然较低,生态保护和修复技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尚且不足;六是废弃物再利用程度总体较低,行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有待进一步探索。
(三)“十二五”新形势和新要求
“十二五”期,我国经济仍将保持高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现代化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这一时期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发展建设所面临的生态环境承载压力、资源需求压力、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等矛盾将进一步凸显。
1. 国家环保要求不断提高,要求进一步控制污染排放
目前我国环境质量呈现“局部有所改善,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加大”的特点。“十二五”期,国家环境污染治理将从当前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转向总量控制与环境质量改善并重,对污染排放的控制将更为严格。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治理面临着国家的更高要求。
“十二五”期,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的存量和增量都将维持在较大规模,污染物产生总量势必大幅增加,必须不断加强行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行业的污染排放和环境影响控制在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基础设施运营和客货运输规模的扩大还将导致运营期污染问题逐渐凸显,需要在继续做好建设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更加重视基础设施养护运营期的污染治理,逐步增强对运输装备的环保管理和污染控制。我国沿海和内河的众多老港区都紧邻城市生活区或旅游区,港口运营产生的散货粉尘、船舶污水、装卸噪声、集疏运车辆噪声等都对城市环境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迫切需要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维系和谐港城关系。
2. 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依然繁重,要求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状况日益严峻,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面临的生态保护压力不断增大。
“十二五”期,全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仍保持一定规模,预计“十二五”末公路总里程将达到450万公里。随着公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东部地区面临着土地资源的严重制约,中西部地区面临着生态脆弱区和国家生态屏障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
“十二五”期,我国将加快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预计“十二五”末全国内河高等级航道将达到1.33万公里。天然河流的大规模航道建设和梯级开发,有可能对河流湖泊生态系统带来不良影响。
“十二五”期,我国沿海港口将重点开发建设一批新港区,预计新增深水泊位440个。这些港区大多是在原有自然岸线基础上开发建设,对于沿海湿地,水生物种的保护都会产生一定影响。
上述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我们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大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力度,重点开发研究相关保护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引发重大生态问题。
3. 节能减排压力日益增加,要求加快低碳交通体系建设
作为“三大碳源”之一,交通运输业碳排放占据比例较大且增长较快,是我国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因此,迫切需要推进低碳交通技术、政策的研究和推广实施,开展利用清洁、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工艺改造,鼓励发展清洁运输装备,加快淘汰更新高能耗的运输和装卸装备。切实把低碳发展的理念落实到交通建设和运输的各个环节中,促进行业主动适应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尽快建成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交通体系。
4. 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规模迅速扩大,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战略措施,也是转变交通发展模式的重要途径。“十二五”期交通基础设施总量仍将快速增长,部分地区还将开始出现较大规模的国省道改造和基础设施大修养护。预计到2015年,全国公路网对占用的土地资源较目前将再增长15%左右;沿海港口深水泊位占用的岸线资源也将增长约20%。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过程中的大量土石方使用和废旧建材堆弃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这些都需要不断提高土地、岸线等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大力加强疏浚土、废旧沥青等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在行业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等领域增加支持力度和科技投入,研究制订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推广政策。
5. 行业发展实现绿色转型,要求完善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交通运输行业要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交通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为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目标的实现,“十二五”期,应加强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监测、统计等方面的建设,增强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理顺各级交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增强环境保护管理的执行能力。在建设工程的生态环保技术示范与推广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和技术规范,提升示范和推广的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建设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目标为引领,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先导,以交通运输行业加快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为契机,以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为支撑,着力加强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提升行业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不断完善行业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现代交通运输业。
(二)基本原则
立足行业,适应发展。交通环境保护应立足于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特有阶段,适应新时期国内外形势对行业发展的要求,在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将环境保护作为推动行业发展模式转变,建设现代交通运输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的重要切入点和推动力。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系统全面的考虑规划、建设、运输等环节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污染事故应急等领域的环境问题,明确各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消费者等不同责任主体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实施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在政府职责范围内,需要主动作为,加强监管,发挥主导作用;对于企业和消费者的责任,则需实施积极的引导政策和措施,促进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交通运输环保工作的全面均衡发展。
重点突破,有序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历史问题尚未解决,新问题不断涌现的局面,“十二五”期,应紧密结合行业发展、政府职能和公众需求,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急能力建设、行业环保监管等方面选择问题突出、需求迫切、条件成熟、效益显著的领域优先重点建设,并通过试点、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有序推进。
科技先导,政策支持。应进一步加大行业环保的科技投入,全面引进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手段,组织实施行业环保的基础理论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逐步提高行业环境保护技术水平;还应协调应用法律、经济、财政、行政管理等多种政策手段,确保规划目标和方案得到有效实施,有效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绿色发展。
三、发展目标和重点
(一)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交通运输行业将全面体现“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大行业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建设力度和科研力度,到2015年,实现公路水路交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资源集约利用与生态保护取得实质性突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基本健全,行业环保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交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高等级公路和沿海、内河主要港口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的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11%,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的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16%;化学需氧量(COD)、总悬浮颗粒物(TSP)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十一五”末降低20%;交通基础设施施工污水、内河港口生产污水、散货码头粉尘等行业环保的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改善,港区和路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交通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取得实质性突破,行业自然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相比“十一五”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旧沥青、疏浚土等的回收利用率显著提高;形成生态型公路和港口工程规范,并逐步得到推广;初步形成统筹协调、科学安排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生态修复计划并开始推进实施。
——交通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建成覆盖全国沿海和主要内河水域的船舶溢油及危化品泄漏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体系。沿海重点水域形成应对1000吨以上水上溢油事故的应急能力,一般港口水域形成200吨到500吨水上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环保监管涵盖交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管理、客货运输等所有环节;全国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国家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的环境状况得到有效监控;初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全国交通运输环保统计和公报制度。
——交通环保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在生态保护理论和技术、碳减排理论和技术、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等领域取得突破,科研成果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初步建成适应行业需求、创新能力强的交通环保科研体系。
(二)发展重点
1. 进一步控制污染
采用源头控制和末端治理并重的手段,进一步控制交通运输污染。
——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和我国实际情况,对从事客货运输的营运性运输装备,设置能耗和排放限制标准,促进节能环保型车船发展。
——进一步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期污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治理,实现污染达标排放。
——继续加大营运公路、港口、船舶、客货运站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力度,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污染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转。
——加快港口装卸机械技术升级改造,淘汰低效率、高污染的老旧设备。
——加强公路养护中的污染防治,冬季养护鼓励采用机械除雪,推广使用环保型融雪剂,减轻融雪剂对路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2. 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
坚持“生态保护与修复并重”理念,加强工程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实施重大工程生态修复措施。
——研究制订生态型公路、港口、航道工程的技术指南,逐步建立生态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激励机制。
——加强工程建设方案的生态保护优化,实施动物通道、湿地连通、人工鱼礁等生态保护工程,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系统的扰动。
——继续加强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生态恢复工作,有效防治水土流失。
——在沿海围填海规模和内河航道建设等水运工程较为集中的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统筹考虑区域生态环境变化,积极调动水生生态系统的自我组织和修复能力,促进生态平衡。
——结合道路养护和国道改造工程,针对穿越或靠近生态敏感区的路段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要求,在我国远洋船舶和沿海沿江外贸港口中配置船舶压载水灭活设备设施,防止外来生物入侵。
3. 注重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
根据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公路建设过程中大力推广节地技术,因地制宜的控制工程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港口建设过程中坚持统筹规划、深水深用、合理开发,保障港口岸线资源合理、有序利用。
——重视对施工临时用地的恢复,鼓励工程建设中采取改地、造地等措施,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大力开展废旧建材、疏浚土、弃渣、污水等的再生循环利用。
4. 加强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重点针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泄漏、水上溢油等污染事故,加强预警监控、应急组织指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
5. 完善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制订和完善交通环保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进一步理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置,明确职责范围与监管模式,逐步优化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和体制。
——在规划、建设、养护和运营的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环保监管,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继续开展交通运输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逐步试点开展重大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保后评估。
——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环境监理制度,提高行业环境监理水平。
——重点建设部省两级行业环境监测网络,建成一批技术能力较强的交通环境监测站点。
——进一步加强行业环保统计能力建设,建成部省两级环保统计机制和平台,建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报制度。
6. 提升行业环保科技支撑能力
——组织交通运输环保基础前沿性课题研究以及重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示范。
——结合交通运输环保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加大环保科研成果的推广力度,规范和引导企业的科技推广投入。
——进一步改善行业环保科研的条件,继续支持行业环保实验室建设。
——支持相关交通院校的环境保护学科建设,提高行业环保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培养专业人才队伍。
——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合作和技术转让,开展构建低碳交通体系的国际合作研究。
四、主要任务
为实现“十二五”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保发展目标,重点推进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主要任务。
(一)行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是开展行业环保工作的重要依据,更是加强行业环境保护管理的基础手段。公路水路交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主要涉及综合管理、规划、建设与养护,客货运输等领域,包括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保投资政策、环保科研、环境监测和环保统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工程设计、工程污染治理与生态建设、施工期环境监理、竣工环保验收、运输装备污染防治、服务设施环保管理、运输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
“十二五”期,将集中对现有的行业环保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系统梳理,重点对不适应新形势环保要求的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研究制订一批当前公路水路交通环保发展迫切需要的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交通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
行业环保法规修订完善:研究修订《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主要任务;修订《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统计管理规则》,强化行业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的管理。
行业环保标准与规范制订:研究制订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和统计系列技术标准,促进行业环境监测和统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制订发布交通运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进一步提高行业规划环评的技术水平;研究制订交通建设工程生态保护的技术指南,推动生态型工程建设;制订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全面推广环境监理工作。
(二)行业环保监管体系建设
行业环保监管的主要手段包括环境监测、环保统计、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监管、环境监理、环保验收等方面。其中环境监测和环保统计是最为基础的监管手段之一,也是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交通行业环境监测和统计体系尚不健全,一方面不能全面掌握行业环保工作的发展水平,影响了管理政策和措施的科学决策;另一方面无法对行业环保形成有效监管。因此,“十二五”期,公路水路交通环保监管体系建设将重点集中在行业环境监测网络和统计平台建设两个方面。
行业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研究提出交通环境监测网络的总体布局;依托现有的信息网络基础,建设交通运输部环境数据中心和省级交通运输环境监测中心站;选择生态环境敏感或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区域重点开始建设公路和港口的监测站点,初步形成布局科学、层次合理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基本掌握全国沿海、内河主要港口及国家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的环保情况。试点推广船舶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行业环保统计平台建设:建设部省两级交通运输环保统计信息平台,建立标准统一的行业环保统计数据库和网络传输系统,开发统计数据分析系统。
(三)行业环保科研体系建设
行业环保科研主要分为环保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应用技术等方面研究,分别涉及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污染应急处置等领域。“十二五”期,将系统研究分析行业环保科研需求,并针对公路水路交通环保科研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保科研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行业环保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研究:启动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交通体系的理论方法和政策法规研究,重点开展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保护、新能源利用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
行业环保科研条件建设:进一步支持相关科研院所提升交通运输环保科研的硬件条件,重点资助环境政策和管理、环境空间信息、低碳交通、资源循环利用、生态基础研究等领域的实验室建设。
行业环保科研人才培养:以环保科研课题为依托,以环保实验室为基地,推进科研人才培养,在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和修复、新能源利用等领域造就一批专业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人才队伍。
(四)行业低碳技术应用和推广
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交通运输体系将成为“十二五”期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交通运输行业既要通过节约能源、利用清洁能源等手段实现直接减排,又要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建设智能交通、发展现代物流,提高运输效率,间接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
“十二五”期,通过政策引导与资金补贴,积极推广低碳理念与技术,重点在公交车新能源改造、公路服务设施升级改造、港口节能改造、公路隧道清洁能源利用、公路温拌沥青技术等方面开展试点和推广 。
(五)公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
公路建设和运营期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减缓公路建设生态影响的主要手段包括湿地保护和连通、生境恢复、景观绿化、水土流失防治、动物通道设置等,而减少污染排放则主要包括对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噪声、粉尘、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进行处理。
“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内容包括:
生态型公路工程推广:选择中、西部地区典型路段,结合西部开发的省际通道项目,开展生态型公路建设推广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公路水土流失防治、临时用地生态恢复、动物通道设置、湿地保护和连通、生态排水沟等内容。
公路生态修复试点:结合国道改造工程,针对不同区域的已建公路开展生态修复试点工程。选择穿越或靠近自然保护区公路开展公路两侧生境连通性改造试点工程;在西南和中部山区选择公路实施景观升级改造和水土流失治理试点工程;在“三江源”区域、长江中下游区域和东北区域选择穿越或靠近湿地的公路实施湿地水系连通及生态恢复试点工程。
施工期公路污染治理:重点选择国道改造的施工路段,针对路基、桥涵、隧道、路面等施工过程产生的污水、噪声、粉尘和固体废弃物进一步开展治理。
公路服务区污染治理:进一步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及垃圾治理;重点推广生态型污水处理技术,选择中西部省(市)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污水生态处理示范工程。
营运期公路噪声治理:对营运期跟踪监测超标的高速公路路段,采取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逐步开展噪声治理;重点推广公路生态型声屏障技术,选择穿越噪声敏感区域的在建公路实施生态型声屏障建设试点工程。
(六)水路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
港口环境问题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营期产生的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建设过程中主要采取生态护岸、生态移植、植被恢复、增殖放流、人工渔礁等手段来减缓生态影响,同时应逐步重视施工期污染治理;运营过程中重点开展港区污水、噪声、散货粉尘、船舶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方面的治理,减少污染排放。
“十二五”期重点建设内容包括:
生态型港口工程示范:结合各港口自身条件和建设基础,选择不同区域、不同流域的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开展生态型港口工程的示范建设,主要包括湿地保护和连通、生态护岸、生态缓冲带、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控制等内容。
港口生态修复试点:针对重大围填海港口工程较为集中的渤海湾、江苏沿海、珠江三角洲、北部湾等区域,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港口工程生态修复,开展港区生态修复试点工程,主要包括生态移植、植被恢复、增殖放流、人工渔礁等内容。
内河航道生态修复试点:在内河航道建设较为密集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等流域选择合适水域建设航道工程生态修复试点工程,主要包括鱼道建设、增殖放流、生态护岸等内容。
施工期港口航道污染治理:针对港口码头建设和航道疏浚施工过程产生的污水、噪声、粉尘和固体废弃物进一步开展治理。
营运期港口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建设:在各沿海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内河主要港口及京杭运河沿线港口扩建和改造污水接收和处理设施,推进污水回用系统建设;补充和完善大连、青岛、宁波-舟山、泉州、惠州、湛江、钦州、洋浦等油品运输大港的油污水接收和集中处理设施。
内河船舶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在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松花江、澜沧江和赣江等重要航道沿线,建设船舶油污水和垃圾集中收集站点,配备油污水和垃圾接收船舶。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建设:在三峡库区、清江、乌江、松花江等旅游客运区、京杭运河和大连、烟台、威海、海口、深圳、珠海等客运量较大的港口,建设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并逐步推行客船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设施。
港口散货粉尘治理:在秦皇岛、唐山、天津、黄骅、日照、连云港等北方煤炭下水港,在宁波-舟山、温州、福州、莆田等主要煤炭输入港,在营口、天津、青岛、日照、连云港、宁波-舟山、防城港等重点矿石运输港口,在济宁、徐州、芜湖、马鞍山、宜昌等内河散货运输港口,开展重点港口粉尘污染治理工程,进一步推广建设防风网、抑尘剂、喷淋除尘、密闭运输系统改造等技术。
(七)废弃物循环利用
为进一步提升行业的资源循环利用率,开展交通废弃物循环利用工程,主要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期的弃渣、疏浚土、建筑垃圾、废旧沥青和废水的循环利用以及营运期养护材料、服务区污水和垃圾等的循环利用。
“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内容包括:
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示范:选择总长度不低于1000公里的改扩建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项目,集中推广废旧钢材、混凝土等再生利用技术,开展施工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废旧沥青再生利用示范:选择总长度不低于1000公里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开展废旧沥青再生利用示范。
污水循环利用推广:在全国沿海、内河主要港口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高等级航道水上服务区开展污水循环利用推广工程。
五、政策措施
(一)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理念
开展交通环保工作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的必然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牢固树立先进的环保理念,自觉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在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各个环节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应不断深入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政策和知识,定期开展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交流,积极在行业内外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二)强化行业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各级交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领导干部责任制度,不断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等各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深入探索并不断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方法,满足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要求。
(四)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研究和制订有关政策,支持和鼓励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并积极筹集和落实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建设资金,加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科研资金投入,加强科技支撑,确保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资金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经费。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8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日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突出发展主题,着力争先创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组织程度和办事效率,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是市政府围绕经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通过分解细化,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管理手段,对实施目标进行有效控制和激励;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推进工作、抓好落实的有效抓手。

第三条 成立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市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外经贸局、市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政府工作目标方案,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点目标和市政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

(二)对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汇总分析和考核评比,对全市目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提出和汇总编制每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并督促实施。



第二章 目标制定和下达

第四条 政府工作目标分为全市重点目标、部门(地区)目标二大类,目标设置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围绕提高投资强度,集约利用土地,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强化品牌意识等内容,相对集中加大考核力度,突出先进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为便于考核,所有目标应尽可能量化。

(一)重点目标:体现市政府年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并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衔接。全市重点目标由重点责任目标和辖市区调控目标两部分组成。重点责任目标主要包括全市重点工作目标、重点项目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等内容;辖市、区调控目标由反映地区发展状况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组成。

(二)部门(地区)目标:是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序列的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围绕全市年度重点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而确定的部门(地区)年度工作任务。部门目标(地区)是全市重点目标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

第五条 年度目标的制定程序

(一)全市重点目标由市目标办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进行编制分解,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二)部门(地区)目标由市各有关部门和各所辖市、区政府制订并报经市目标办审核同意后,列入全市目标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和一般的竞争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全市重点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七条 重点目标、部门(地区)目标确定之后,由市目标办汇编成“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下达全市,并据此跟踪、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三章 目标执行和检查

第八条 建立工作网络。各部门、各地区均应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同时,各部门、各地区要指派一名中层干部作为目标管理联络员负责目标执行情况的信息沟通。

第九条 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各部门、各地区要按时向市目标办报送本部门、本地区所承担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市目标办定期分片召开联络员工作例会,对全市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不定期组织对全市重点目标任务进行检查督促,促进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条 建立重点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并实行重点项目目标月报制度,重点工作目标、为民办实事目标和辖市、区调控目标季报制度、部门(地区)目标半年报制度等。全市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市目标办每季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每半年向全市发布。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评比实行半年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为列入“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的各项工作,考核对象为各责任部门和地区。

第十二条 半年度考核以各地区、各部门自查为主,并向市目标办报送目标进展情况。市目标办组织抽查,并根据考核结果,分阶段发放全市目标管理基本奖。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设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支持服务奖、优秀项目奖和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5个奖项。

(一)开拓争先奖授予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积极完成市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开拓争先成绩突出的辖市、区,奖励名额为3名;

(二)组织服务奖授予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开创工作新局面,在组织实施全市重点目标中成绩显著,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奖励名额为15名;

(三)支持服务奖授予全面完成地方政府设置的重点目标,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支持配合地方经济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或省属在常单位,奖励名额为5名;

(四)优秀项目奖授予列入当年重点项目目标,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质量优良,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竣工项目,奖励名额为10名;

(五)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授予完成情况突出,群众反映较好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奖励名额为3名。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工作实行“两个提前”、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实行“两个提前”。

在年度考核开始前,由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市目标办提供发生“一票否决” 问题单位的名单。

由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范围对各单位年度指标和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凡经审核年度发生“一票否决”问题或未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不能作为目标管理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的候选单位。

(二)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各奖项候选对象推荐产生阶段。各奖项由符合参评条件的单位向市目标办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市目标办组织所有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辖市、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对符合参评条件并提供申报材料的单位和项目进行无记名测评。分别按得票多少,推荐出5个开拓争先奖候选单位、20个组织服务奖候选单位、8个支持服务奖候选单位、15个优秀项目奖候选项目、4个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候选项目,参加第二阶段考评。

第二阶段为对各候选对象综合测评阶段。由市目标办组织辖市、区政府负责人和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听取各候选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介绍,并对相关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然后,分别组织各位副市长、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各辖市、区政府负责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其中:完成目标任务得实绩分100分,副市长考核30分,领导小组考核30分,辖市、区测评40分。

第三阶段为确定考评结果阶段。市目标办汇总考核测评结果,各候选对象最后得分取整数。按照得分高低和规定名额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年度目标管理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分为四类,分别是目标管理基本奖、目标管理考核奖、目标管理先进奖和目标管理特别奖。

目标管理基本奖标准为在职人员人均5000元/年,分阶段于半年度和年终考核工作结束后发放。

目标管理考核奖奖给完成全市重点目标的市属责任部门在职人员,由市目标办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奖励标准建议,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目标管理考核奖应根据当年全市目标完成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浮动,在每年度全市目标考核工作完成后按确定的基数和在职人员数发放。

目标管理优秀奖奖给评为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支持服务奖、优秀项目奖的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开拓争先奖每个获奖单位奖15万元,其中20%奖给党政一把手;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每个获奖单位奖10万元,其中30%奖给领导班子;获得优秀项目奖和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的责任单位每个项目奖2万元,项目实施单位可另外自筹发放奖金2万元,自筹发放部分由市目标办开具发放通知,不占用部门奖金控制指标。

目标管理特别奖奖给在开发区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科技投入、新兴产业、服务业、品牌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辖市、区和引进外资大项目的有功人员。

开发区投资强度按该开发区成立以来每亩开发面积累计完成投资比上年累计完成投资增加数考核,每增加20万元,奖励5000元;开发区产出密度按当年每亩开发面积内完成的业务总收入比上年增加数考核,每增加30万元,奖励5000元;科技投入按当年科技三项经费占本级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考核,每提高0.2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新兴产业按当年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考核,每提高0.2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服务业按当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考核,高于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的,每高出2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品牌建设按当年新增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及江苏省著名商标考核,每新增1个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奖励2万元,每新增1个江苏省著名商标,奖励5000元。另外,对引进外资大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目标管理特别奖,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帐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实际到帐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实际到帐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实际到帐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年度发生“一票否决”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在职人员不发放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

第十七条 在全市目标管理年终考核的同时,由市目标办、市人事局组织评选全市目标管理优秀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年度目标管理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含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名义开展的各专项考核和表彰奖励内容已纳入全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各部门系统内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由部门自筹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单位名单







附件: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单位名单



辖市、区(7个):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区。

政府部门(45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计委(信息办)、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外经贸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物价局、粮食局、机关事务局、民族宗教局、信访局、人防办、外事办、法制办、台办、侨办、体改办、行政审批中心、供销社、地震局。

国家或省属在常部门(17个):

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检局、海关、药品监督局、安全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烟草局、气象局、盐务局、海事处、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银监局。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0]6号
  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7月23日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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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四)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监管部门: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致监管部门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拟任人简历和未来履职计划。

(三)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监管部门可以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或考试,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可以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核准,并由总公司向其住所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在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实际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具备实际履职能力的,经监管部门考核认定后可以取得任职资格,具体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