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深入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9〕376号)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
(三)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
(四)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编制决算。
第二章 征收和缴库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拒绝缴纳按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范围主要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住房基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彩票公益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具体编制范围按照财政部每年公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定。
第十二条 对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和“两上两下”流程同步编制年度相关预算,逐级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预算编制方案。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政策调整情况,综合考虑上年度结余、上级各项补助收入等因素,科学、准确预测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各项支出。收入编制到“目”级科目,支出编制到“项”级科目和具体的项目内容,确保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内容的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编制政府性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应当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编制说明。
(一)收入预算。基金收入预算应当准确反映各项基金收入来源,具体包括:预期收入总额、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等。收入预算数应为全年收入总额,不能以支出预算数代替收入预算数。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由市地税部门根据当年收入预计完成情况和下年收入增减趋势进行测算,并按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将下一年度收入预测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城乡建委、城管局根据当年收入预计完成情况和下年收入增减趋势进行测算,并按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将下一年度收入预测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3.彩票公益金,由市民政局、体育局根据上级各项补助收入情况编制下一年度收入预算。
4.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提供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管理费用及计提廉租住房资金情况。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以出让方式供应和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各类用地所缴纳的出让金和划拨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按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报送市财政局。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尽量落实到具体区域、具体宗地、面积、收储时间、收储成本、预计上市时间、预计成交单价及总价款,在保持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区域内相同用途地块可作位置调整。综合考虑以前年度已成交土地跨年度收入,以及根据本年度土地供应时间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合理确定全年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可筹措的储备土地抵押贷款、储备土地上市收入、从土地收益中安排的储备资金,按宗地编制年度收储计划,按规定时间分别报送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土、土地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收储计划编制管理工作,增强土地出让、收储计划的准确性和约束力。
6.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入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
(二)支出预算。基金支出预算应当严格对照上级财政部门确定的使用范围、用途和财务制度,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统筹处理好基金预算与一般预算的协调安排问题。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预算的审核,凡是基金预算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应再从一般预算安排经费,其中:基本支出参照一般预算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应当细化到项目和具体活动,并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审核、排序,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三)预算编制说明。
1.基本情况:包括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名称、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资金用途以及上年结余、本年收入和支出安排等;
2.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
3.各项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4.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在审核市级部门、单位编制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市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全年收入预算组织收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收入情况,均衡安排支出,确保全年收支预算执行。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按照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缴库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均衡。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强化预算执行,严格遵守财政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确保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预算经批准后,非特殊情况、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已完成的项目,及时收回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比照一般预算调整规定和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政府性基金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市级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性基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收缴、使用情况;
(四)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墙壁、布幅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三)在地下通道、车站、码头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莆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核业主(产权)单位申报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核、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
市城建监察支队受各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查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国土资源、建设、公路、公安交警、气象、民政、质量监督、财政、物价、风景区管理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委文明办负责公益广告的调配。
市广告行业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加强广告行业的自律。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组成部分,实行有偿使用,设置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全额纳入财政管理。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管理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公共户外广告场地、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建设、公路、公安交警、国土资源、电业、高速等业主(产权)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将设计方案送规划审批。
建设、公路、公安交警、国土资源、电业、高速等业主(产权)单位,根据已经规划审批的设计方案编制出让文件,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发布、组织交易。公共户外广告场地、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文件必须明确户外广告的选址、规模、形式、数量、公益广告的比例、违约责任等内容。
非公共户外广告场地、非公共载体使用权,由户外广告设置者与场地、载体权属人协商并签署协议。由权属人或承租人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并将设计方案送规划审批。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登记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具体程序是:
申请人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填写《莆田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工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广告内容。依法予以登记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自接到《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之日起2日内向市城建监察支队备案。
第九条 设置店招牌、路名牌、指示牌等标志应遵循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实行无偿设置。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将设计方案送规划审批。标志设置和发布登记流程参照本规定第八条。
第十条 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确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一周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并将设计方案送规划审批。申请人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填写《莆田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工商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广告内容。依法予以登记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申请人应自接到《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之日起2日内向市城建监察支队备案;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主体、时间、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设置期限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变更批准内容的应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标志,设置者应在设置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建监察支队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城建监察支队组织验收。经验收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至合格。
第十二条 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标准的,应当自准予设置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空置十五日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及时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公共广告栏,由工商局、规划局、建设局、公安交警支队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定点要求组织设置,统一用于张贴临时性小广告,实行无偿张贴。
第十五条 依法获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确需转让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高立柱、电子显示屏装置的设置使用期限最长为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使用期限最长为二年,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满的,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依据本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使用期满后由设置方自行拆除。
设置者拆除广告设施时须对依托、附着设施进行清洁、修复。
设置者必须根据《莆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新安装的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2年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经检测鉴定符合结构技术及安全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方可转入下一循环的使用。
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立即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在批准有效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应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设置规则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必须在户外广告右下角或其他显著位置清晰标明设置登记证号、设置者名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
(三)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六) 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和设施安全的;
(七)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制定户外广告“招拍挂”方案时,应安排不少于20%的广告位(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批准的内容设置户外广告的,或设置标志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或设置期满不按时拆除的,或设施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或未经备案、验收的,由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有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已办理法定审批手续的,继续使用;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发布期满未续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 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设置者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制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范围、广告与标志的分类由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规定。
第三十条 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