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06年5月20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等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高等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各高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设立“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称号,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校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其他工作队伍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4]1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四年六月二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检查行为,加强发行库管理,保障发行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库检查是指对发行库库存发行基金及其他实物管理、设施管理、业务操作、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包括各级发行库库主任、副主任、货币金银部门组织的对本行及辖内发行库的检查。
第四条 发行库检查的种类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特定事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对发行库设施与门禁管理、库存发行基金及其他实物管理、出入库业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人员配备与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的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全面检查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的检查。
特定事项检查是指根据情况需要对专项检查事项中的特定人员、特定实物、特定设施等进行的检查。
第五条 发行库检查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移位、查铅封、倒袋、点捆卡把、拆捆点张;
(二)现场查看;
(三)跟班检查;
(四)调阅相关资料;
(五)听取汇报;
(六)座谈、询问;
(七)其他方式。
第六条 各分支行组织的发行库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种类、方式,以及增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检查内容。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对检查中的涉密事项,应当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密。
第八条 被检查行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采取隐瞒、编造等手段欺骗检查人员。
在对库存发行基金及其他实物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行管库员应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协助,不得参与具体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查的组织
第九条 各分支行应制定年度发行库检查的工作计划,对本行及辖内发行库检查的组织、种类、次数、被检查行数量及比例、发行基金及其他实物比例等事项做出统一安排。
第十条 库主任或副主任、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查次数对本行发行库的例行检查,均应将库存发行基金及其他实物作为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库主任或副主任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对本行发行库的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 各分支行每年应对辖内发行库按照对下查一级的原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行库的数量比例应达到100%;分库库主任、副主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中心支库2个;中心支库库主任、副主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支库2个。
除上款规定的检查外,各分支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组织对辖内县支库的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 各分支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本行及辖内各级发行库进行专项检查或特定事项检查。
第十四条 各分支行组织的对辖内发行库的检查应成立检查领导小组。检查领导小组应由库主任或副主任负责,货币金银、会计、保卫、人事、内审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副主任组织的对本行发行库的检查及各分支行组织的对辖内发行库的检查,应成立检查组。属于全面检查的,检查组应由货币金银、会计、保卫、人事、内审部门组成。属于专项检查或特定事项检查的,应按检查内容确定检查组的组成部门。
检查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二)熟悉相关业务知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各分支行组织的发行库检查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检查实施方案应包括检查的时间、种类、内容、被检查行名称及数量和比例、发行基金及其他实物比例、要求等事项。
第十七条 各分支行组织的对辖内发行库的检查,应根据检查实施方案对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各分支行组织的对辖内发行库的检查,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与被检查行交换意见,制作检查意见书(附表1),并按规定登记《查库登记簿》。检查意见书应包括检查时间、种类、内容、方式、检查结论、整改意见等。检查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检查组人员签名后,一份由检查组报检查行,一份交被检查行。被检查行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向检查行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九条 各分支行组织的对辖内发行库检查应制作检查报告,并于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报上级行。
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的组织、种类、内容、被检查行名称及数量和比例、发行基金及其他实物比例、检查结论、意见或建议等。
第二十条 各分支行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对本行发行库例行检查的组织方式、发行基金及其他实物抽查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 发行库设施与门禁管理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发行库设施与门禁管理的检查是指对发行库库区封闭式管理、人员出入库房,以及库门、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库区封闭式管理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库区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严格分开;
(二)库房与库务用房严格分开;
(三)出入库交接场地、票币处理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用房齐备并符合有关规定。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方式。
第二十三条 人员出入库房情况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非发行库管理人员进入库房是否经库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并由两名以上管库员陪同;
(二)非工作时间人员进入库房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按规定查验有关介绍信、入库审批件及个人有效证件,办理出入库登记;
(四)发行库工作人员入库是否统一佩证着装。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调阅录像、查看《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发行库库门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发行库主门和备用门是否按总行要求各配置两把密码锁并能正常开启;
(二)主库门是否由管库员掌管,备用门是否由库主任掌管;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保管、更换密码。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现场查看;
(二)查阅《交接登记簿》、《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查库登记簿》和《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 库区设施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交接间、库门口等关键部位是否有监控报警设施并运行良好;
(二)是否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询问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发行库内设施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监控报警设施并运行良好;
(二)是否有消防报警设施;
(三)是否有通风、除湿、消毒杀菌设备并正常运行。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询问的方式。
第四章 库存发行基金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库存发行基金的检查是指对发行库内保管的发行基金账实相符、摆放及钱捆质量等方面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库存发行基金账实相符情况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簿实相符,即库存发行基金数量与《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记载相符;
(二)账簿相符,即《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与发行会计发行基金账记载相符;
(三)账账相符,即发行会计发行基金账与会计部门有关账记载相符。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核点大数。
(二)抽查。对原封券进行移位、检查外包装及铅封是否完好无损;对回笼券进行倒袋、卡把。原封券、回笼券的抽查比例应符合发行基金抽查比例表(附表2)中的规定。
(三)对外包装有破损或可疑的箱(袋),要拆箱(袋)进行点捆卡把;对外包装有破损或可疑的钱捆,要进行拆捆点张。
(四)调阅有关登记簿和账表。将管库员《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与发行会计《发行基金库存券别报表》各券别、余额逐一进行核对并查看是否相互签章。将发行会计“5010发行基金实物明细账”当日余额与会计部门“6010发行基金”表外科目余额核对并查看是否相互签章。
第二十九条 库存发行基金摆放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完整券与残损人民币、不同券别、同券别中不同版别的票币是否分开摆放;
(二)完整券中原封券、已清分完整券、未清分完整券是否分开摆放,残损人民币中已复点残损人民币和未复点残损人民币是否分开摆放;
(三)库内款项是否按券别大小顺序摆放并设置标牌。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的方式。
第三十条 发行基金封装、拆开包装情况及库内回笼券钱捆质量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库内款项是否按总行装箱(袋)标准和复核制度封装,箱(袋)外标签和装箱(袋)票要素是否齐全并内外相符;
(二)拆开发行基金包装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
(三)钱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错款登记簿》、拆捆点张和调阅录像的方式。
第五章 出入库业务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出入库业务的检查是指对发行基金调拨出入库、商业银行交取款出入库、残损人民币复点出入库和销毁出库业务进行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发行基金调拨出入库业务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否核对“发行基金调拨专用介绍信”及有效证件;
(二)是否核对“发行基金调拨命令”和“发行基金调拨凭证”;
(三)与调运人员当面交接时,对原封券,是否检查外包装及铅封完好无损,发现有破损或可疑情况,是否拆箱进行清点;对回笼券,是否点捆卡把,核准总数,交叉复核;
(四)发行基金“先进先出”、以“千元”为单位整捆出入库情况和严格按调拨命令数出入库情况;
(五)在“发行基金调拨凭证”上签章及凭证传递情况;
(六)是否凭留存的“发行基金调拨凭证”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
(七)当日营业终了管库员是否碰库并与发行会计对账签章。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核对“发行基金调拨命令”、“发行基金调拨凭证”、“发行基金调拨专用介绍信”、《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发行会计发行基金账等有关凭证和账簿;
(二)根据需要采取跟班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业务操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交取款业务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否核对取款人员身份;
(二)是否核对“现金支票”、“现金交款单”、“发行基金出入库凭证”各要素;
(三)是否当面点捆卡把,检查钱捆质量,并在封签上盖章;
(四)是否共同办理,交叉复核;
(五)办理业务时,是否当面办理,一笔一清;
(六)对开户单位办理业务,是否先入库后登记,先登记后出库;
(七)是否凭“发行基金出入库凭证”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并按要求传递凭证;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核对“发行基金出入库凭证”、《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发行会计发行基金账等有关凭证和账簿;
(二)根据需要采取跟班检查方式检查业务操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残损人民币复点出入库业务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出库时,管库员是否先登记《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后办理交接;入库时,是否先办理交接,后登记《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
(二)管库员与复点人员办理交接时是否当面点捆、卡把,并在《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上登记;
(三)登记的出入库时间、券别、捆数、金额等要素的正确性及签章情况;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查看录像、《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方式,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现场查看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出库业务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残损人民币销毁在途登记簿》和《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登记情况;
(二)出库情况;
(三)碰库情况;
(四)销毁结束后,在销毁表上签章情况。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核对“残损人民币销毁命令”、“残损人民币销毁出库凭证”、“残损人民币销毁出库汇总凭证”、《残损人民币销毁表》、《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发行会计发行基金账等有关凭证和账簿。
(二)根据需要采取跟班检查方式现场查看业务操作情况。
第六章 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 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是指对发行库查库制度、交接制度、对账制度,以及登记簿设置、使用情况等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查库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库主任、副主任和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是否按规定的次数、种类履行查库职责。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查阅《查库登记簿》、《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及调阅录像方式。
第三十八条 对人员交接情况,主要检查库主任、副主任、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管库员岗位变动,管库员临时变动,以及发行会计人员与营业部门会计人员传递凭证时是否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查阅《交接登记簿》、《查库登记簿》、《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并核对其记载的相关内容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对对账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检查管库员与发行会计等有关人员,发行会计与会计部门人员是否及时对账并相互签章。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查阅《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其它实物登记簿》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发行库登记簿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登记簿是否按要求设置;
(二)内容记载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规范。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查阅发行库设置的登记簿,并将其与有关凭证相核对的方式。
全面检查时,对《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应至少抽查年度内一个月的内容并将其与调拨凭证、出入库凭证逐笔核对;对其他登记簿,应检查全部登记内容。
第七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的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人员配备与管理的检查是指对库主任履行职责情况、发行库管库员配备、人员兼职等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二条 库主任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熟悉库主任职责的程度;
(二)采取保证本级发行库正常运作与安全的相关措施;
(三)了解管库员全面情况的程度;
(四)履行查库职责的情况;
(五)管理备用门密码的情况。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座谈、询问、听汇报;
(二)查阅《查库登记簿》和《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
第四十三条 管库员配备情况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管库员配备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并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二)管库员的任职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任命、备案。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询问业务量以及管库员劳动强度;
(二)询问管库员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健康状况和家庭状况;
(三)调阅人事部门管库员考核表;
(四)调阅管库员任命文件。
第四十四条 人员兼职情况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货币金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兼任管库员;
(二)发行会计是否兼职管库;
(三)管库员是否守库。
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查看业务凭证和保卫部门守库值班记录等方式。
第八章 档案管理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发行库档案管理的检查是指对凭证、报表、登记簿等纸质、磁介质、光盘等载体的整理、装订、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 发行库档案资料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发行库档案资料是否分清种类,按规定装订、保管;
(二)发行库档案专人、专柜保管情况;
(三)发行库档案的调阅、移交、销毁是否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以上内容的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并调阅有关登记簿的方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分支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对保管品的检查比照发行基金原封券的有关规定。但对外包装有破损或可疑的保管品包装箱的开箱检查,应遵照保管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金银实物、代保管品的具体检查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发行库检查意见书
编号:
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种类
检查主要内容及方式
检查结论及整改建议
整改(反馈)期限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行库主任
或副主任签名
管库员及
主管负责人签名
说明:检查意见书一式两联,一联由检查行备查,一联由被检查行保管。
附表2
发行基金抽查比例表
检查种类
抽查比例
库存量
全面检查
对库款的专项检查
库主任或副主任组织的对本行发行库的检查
分支行组织的对辖内发行库的检查
库主任或副主任组织的对本行发行库的检查
分支行组织的对辖内发行库的检查
原封券 回笼券 原封券 回笼券 原封券 回笼券 原封券 回笼券
500箱(袋)以下 100% 100% ≥60% ≥40% ≥60% ≥80% ≥60% ≥60%
500-1000箱(袋) ≥40% ≥80% ≥40% ≥20% ≥40% ≥40% ≥40% ≥30%
1000-2000箱(袋) ≥20% ≥40% ≥20% ≥20% ≥20% ≥40% ≥20% ≥30%
2000-5000箱(袋) ≥10% ≥20% ≥10% ≥20% ≥10% ≥40% ≥10%≥30%
5000-10000箱(袋) ≥5% ≥20% ≥5% ≥20% ≥5% ≥40% ≥5% ≥30%
10000-20000箱(袋) ≥30% ≥3% ≥3% ≥3%
20000-50000箱(袋) ≥2% ≥2% ≥2% ≥2%
50000箱(袋)以上 ≥1%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