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0〕2号
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张家界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偿债准备金,是指市政府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市本级政府债务、防范债务风险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政府偿债准备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年度规模按照当年应偿还政府债务额的3-8%筹集。
第六条 筹集政府偿债准备金的途径:
(一)市直各部门、单位(学校除外)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总额的10%提取;
(二)国有资本(资源)处置收益按收益总额的10%提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景区门票市本级分成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0%提取;
(三)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5%提取;
(四)专项收入按收入总额的20%提取;
(五)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来源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0%提取;
(六)存入该账户资金产生的增值部分。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的使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本级政府债务情况提出风险评估方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市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动用。政府偿债准备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偿债准备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在政府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偿债准备金的筹集时间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此前市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