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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1:38: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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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10〕4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较快,银行代理已经成为我国寿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渠道之一,银行业也通过代理寿险业务实现了业务的多元化经营,银行业和寿险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但是随着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业务结构不合理、长期储蓄和保险保障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业、寿险业双方的优势,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寿险业实现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战略目标和银行业实现多元化经营,防范信誉风险,维护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保险公司、各银行在发展银行代理寿险业务时,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认真做好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各保险公司和各银行要科学处理业务规模和业务质量的关系,要不断优化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加大银行代理寿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适合银行代理渠道的产品。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业务;代理银行要充分利用分销渠道优势和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在内的更全面的金融服务。银保合作要体现银行业和寿险业各自的竞争优势,优势互补,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对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及金融资产管理的需求。银保双方要从增加客户价值角度出发,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手续费标准。

  三、加强代理资格的监管。为加强银行代理寿险行为的管理,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利益,商业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寿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法人授权。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代理银行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得代理业务。

  四、加强销售模式的创新。为满足客户全方位的理财和保障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各保险公司、各银行要大力开展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模式的创新,要在目前以银行职员柜台销售为主要模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银行职员柜台销售、银行客户经理理财专柜销售、理财室销售等模式互为补充多样化销售模式,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五、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监管。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等要求,在承保前向投保人进行投保提示,在承保后按规定时限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各代理银行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执行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规定,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严禁代理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客户信息,严格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六、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人员,包括银行柜员、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客户经理等的培训。要根据市场和环境的变化,通过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代理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加强对购买投资类寿险产品客户的风险测评。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要求,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八、加强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手续费支付管理。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原则上要由总公司与总行签订;省级分公司与省级分行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必须分别取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和代理银行总行的授权;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代理手续费要通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代理银行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代理银行总行支付,省级分公司以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向银行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代理银行支付代理合同以外的手续费及其他利益,不得现金支付手续费。各代理银行要本着防范风险和成本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代理合同和代理手续费的集中管理,建立科学、公平、系统的代理销售激励机制,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九、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财务核算管理。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盈利性分析,实现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独立核算,及时准确反映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真实盈利状况。各保险公司要根据审慎稳健的原则,制定科学的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和业务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非理性粗放式经营行为,切实防范费差损风险。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财务费用支出的监管,对于恶性价格竞争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采取限制直至取消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经营资格的监管措施。

  十、加强对客户后续服务的管理。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要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积极探索通过利益分享、提供客户关系管理、远程技术支持、代收保费和代付保险金等多种增值服务的方式,深化银行保险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险公司与代理银行要明确约定双方在客户后续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与代理银行之间应建立投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十一、加大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领域的反商业贿赂查处工作。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在账外暗中向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各代理银行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严禁员工接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十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建立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退出机制。中国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通过分类监管措施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的不断优化。各保险公司要在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规划中充分评估业务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做好压力测试。对于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过快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将采取包括停止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在内的监管措施。

  十三、加强行业之间沟通协调,妥善解决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各保监局、银监会派出机构、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保险公司、银行要加强沟通,及时解决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努力实现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市场份额较大的公司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推动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结构调整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请各保监局和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已经签署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如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要求,应当在2010年3月1日前根据本通知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金昌市见义勇为奖实施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见义勇为奖实施办法



(1992年12月1日 金政发<1992>87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了弘扬正气,表彰奖励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进一步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设立金昌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积极维护社会治安,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一)财政拨款。

(二)接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三)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其他途径筹集。

(四)奖励基金通过投入保险的办法增殖,由金昌市保险公司支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监督。

第四条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慰问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致伤残人员和英勇牺牲人员的家属。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一)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制止犯罪行为的;

(二)不顾个人安危,积极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使之免受或减轻不法侵害,事迹突出的;

(三)积极向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的;

(四)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逃犯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

(五)不惧邪恶,不怕打击报复,经常坚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其他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中表现突出的。

第六条 对见义勇为有功人员的表彰奖外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财。根据事迹及表现,奖励等级分为:一等8000元-1200元;二等 4000一8000元;三等4000元以下。奖励等级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对见义勇为有功人员的表彰奖励,所在地和发生地公安机关或单位及知情者都可向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申报。各级综合治理办公室收到申报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交综合治理委员会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对嘉奖、记功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也可同时给予一定的奖金或物质奖励。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在就业、招工、参军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或照顾;荣立一等功的可晋升一级工资或适当增发奖金。

第九条 各县级以上政府,都要按本办法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表彰奖励的经费从各级设立的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见义勇为、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致残或牺牲人员,除按国家现行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外,根据其在斗争中表现一次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其中,牺牲人员发给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的,发给与牺牲人员生前认定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对见义勇为有功人员的表彰奖励,一般应公开宣布;受表彰奖励者若要求不公开的,也可以不公开宣布。

第十二条因维护社会治安或保护国家集体及个人财产同犯罪分子斗争负伤者,医疗单位应优先抢救治疗,不得拖延或推诿。抢救治疗费用,由其工作单位承担,或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致伤致残者,由其工作单位比照工伤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外)出具证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级民政部门比照国家有关民兵的优抚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因见义勇为牺牲经审核符合烈士条件者,按规定程序报批追认。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保护群众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打击报复或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公安、司法机关要及时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严惩。

第十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报道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1894号


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暂停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按收费标准加倍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2]1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
二、上述规定有效期3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