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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3:38: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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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驻马店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防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持思想教育与监督惩处相结合,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豫政办〔20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是指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对有关县(区)政府负责人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由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进行。

第四条 各县(区)出现下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启动警示约谈机制:

(一)一个自然年度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2%以上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上级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有必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警示约谈有关要求:

(一)警示约谈时,被警示约谈的县(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收集、汇总和综合分析被警示约谈县(区)报送的相关统计报表和材料的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各类土地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出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

(三)实施警示约谈后,市国土资源局要对被警示约谈县(区)的自纠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四)对没有按照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进行自纠整改或整改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处分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警示约谈的有关文件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市政府备案,并在警示约谈时向被警示约谈人出示。

第六条 警示约谈不代替依法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警示约谈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财政部 商务部


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根据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四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9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9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9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9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88年国家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