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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勘查申请登记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01: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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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勘查申请登记程序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关于严格执行勘查申请登记程序的通知

地发〔1994〕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

  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初期,由于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每年的勘查计划下达较晚,与《暂行办法》关于凭计划申请登记的规定难以衔接。为解决这一矛盾,保证国家重点勘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当时的建议,经有关的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地质矿产部在1989年规定了对3月底以前申报的勘查项目实行统一平衡,3月底以后申报的勘查项目随报随审批的方法(地发(1989)53号文)。

  几年来,多数省(区、市)仍按这一惯例执行。随着计划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要求,为严格执行勘查登记管理行政法规,规范勘查申请登记程序,加强勘查登记管理,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请勘查登记的单位,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凭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勘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勘查工作计划或者凭勘查合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勘查登记。没有勘查计划或者勘查合同的勘查申请不予受理。

  二、凭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计划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须先报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再报地质矿产部审核发证。其它计划项目或勘查合同项目申请,报有关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三、变更、延续项目的申请,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申请变更勘查工作范围、变更勘查工作对象或变更勘查工作阶段的,必须在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超过原勘查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期限的,变更登记申请无效。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凡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终止后提出变更或者延续申请登记的,一律按新项目申请登记办理。如与其它新申请登记发证的项目发生重复交叉的,由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择优登记;无法择优登记的,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国务院或者有关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裁决。

  四、 取消《关于认真做好1989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地发(1989)53号)文中关于“3月底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凡在此期间受理的项目,均实行统一平衡”的规定和各省(区、市)已形成的对3月底以前申报的项目实行统一平衡的惯例。

  在延续申请登记申请书格式没有印制之前,可以暂用变更申请登记书代替。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08〕107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加大高学历人才引进力度,充分发挥高学历人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坚持引人与引智并举的原则,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人才引进和智力引进相结合的办法,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长期调入,也可短期服务。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而本市又无法满足的层次比较高的实用型人才。主要指:信息技术人才、精通国际经贸的涉外人才、经济管理人才、社会科学人才以及适应我市行业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类人才等。具体行业包括:教育、卫生、农牧、水利、石化、煤炭、环保、建筑规划、公路交通、文化艺术、财政金融等。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条件:
  1、取得博士、硕士学位能满足我市某一方面工作迫切需要的三十岁左右的高学历人才。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成果显著或取得重大荣誉的、能填补我市某一学科空白或攻克科技难关的、我市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年龄在四十岁左右的高职称人才。
  3、在从事专业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开发带动新产业、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创新拔尖人才。
  4、技术成果在我市有转让潜力、投资前景广阔的各类特殊人才和实用型高级技工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待遇:
  1、对引进的人才,解决其安家补助、薪酬及工作启动经费,解决其配偶工作调动及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
  2、对短期引进的人才,可按工作需要、工作任务及成果转化,劳动价值、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服务期限等,由主体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就待遇等有关事项协商产生协议,按引进人才的程序逐级论证确定。
  3、对长期引进的人才,除正常执行我市现行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外,是否实行年薪制、月薪制,以及需要何种优惠政策、解决什么实际困难等事宜,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协商产生协议,并按引进程序逐级论证确定。
  4、引进人才的单位若满编或超编,编制部门单列引进人才专项编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程序:
  1、引进人才须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先提出申请,报送市人事局和市编委办。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引进理由、引进条件、引进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关待遇及优惠政策和需要解决的相关困难和问题等。
  2、对用人单位经考察有符合条件的拟引进对象,市人事局会同市编委办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视其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及同行专家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论证,并对拟引进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和专业水平测评。
  3、对用人单位申请报告未涉及具体引进对象的,由市人事局负责考察符合条件的引进对象,并按程序会同市编委办及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综合考评。
  4、市人事局和市编委办将申报引进的相关事项及拟引进对象的考评结果整理形成正式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5、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联合发给《庆阳市引进人才通知书》。
  6、用人单位凭《庆阳市引进人才通知书》协助引进对象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有关协定事项。
  第七条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人才引进业务的协调受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