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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08 03:18: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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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九日

  当前,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党和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发生的客观变化,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框架内,适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方法,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为国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要依照物权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尽可能维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依法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平稳发展。

  二、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要正确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规定,准确把握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尽可能维持合同效力,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

  三、切实依法保护国家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拉大内需政策的落实。要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国家政策,妥善审理好涉及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尽可能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发挥财产效益,为重点工程按期完工提供司法保障。

  四、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力度。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提出从源头上根治的工作方案,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妥善处理因发包人资金困难产生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等连锁纠纷案件。要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力争通过案件审判盘活现有的存量资金,实现当事人双赢、多赢的结果。调解不成的,要综合考虑连锁案件的整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和对方的资金需求,确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最大限度避免连锁案件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六、妥善处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以保证工程质量。对规避标准化法关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降低建材标号,擅自缩减施工流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危及建筑产品安全的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格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妥善处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稳定房屋交易市场。要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妥善处理房屋销售广告纠纷,认购协议中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面积纠纷,制裁恶意违约行为,保护购房人利益;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敏感案件和群体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情况,力争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八、妥善审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维护房地产金融体系安全。在审理因商品房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产生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对涉嫌利用虚假房地产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对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房地产主管部门、银行业进行沟通,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防范房地产金融体系风险。

  九、妥善处理拖欠租金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处理小型企业租赁他人厂房、仓库等经营性用房的案件时,如果承租人因资金短缺临时拖欠租金,但企业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要从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入手,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促成合同继续履行。

  十、妥善采用多种途径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房地产案件的审判涉及到房地产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居住权益的角度,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要借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力量,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化解纠纷,维护稳定,切实防止房地产纠纷转变为群体性行为。

  十一、加强对当前形势下房地产业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国际金融危机对房地产业的影响是深远的,要加强对房地产案件审判的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对案件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的司法政策;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有效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为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证。

现代政府的“福音书”
——洛克《政府论》研究



【摘要】本文主要是以洛克的《政府论》为蓝本,结合前人的各种研究重新审视了这一近代政治学经典著作,并以历史的科学的和社会的角度再次阐释了洛克的政治思想,同时也想以此能对正在艰辛地建立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的现实有所裨益。


【关键词】洛克 政府论 政治思想




引子:
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一书成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发表于1689年,【1】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斗争与妥协中产生的著名政治学和法学名著。该书批评了封建王权与宗教专制结合而成的绝对专制主权理论,【2】同时也为资产阶级的社会民主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辩护。全书一方面清理了资产阶级革命期间准确说是英国革命时代的各种思想,另一方面又第一次系统的完成了“以社会主权”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自由主义政治学说,阐发了对后世影响巨大的思想与学说如天赋财产权利、社会契约、人民民主等。文字中充满了典型的不列颠的经验主义和妥协传统,赋予其理论相当的宽容性和符合时代的浓厚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气息。“他对政府之哲学基础所做的广泛思考这一原创性贡献,他的集前人成就的学说及原则应被认为是此后控制政府各项权力的基本原则”。【3】这在理论上奠定了后来的理性主义、自由主义、法治主义和怀疑主义不同路径,同时在实践上深刻影响和指导了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从这个意义上,洛克的《政府论》可以称得上近现代政府的“福音书”。
一、洛克《政府论》的思想背景和理论溯源
在英国,17世纪是在政治和法学史上具有根本意义的革命所发生的时代。该世纪初,斯图亚特王朝开始,显著特征就是:国王与议会就主权渊源和性质以及法治问题互不相容发生冲突且日益升级,并最终以国王被送上断头台而告终。随后革命的清教徒统治英国一直到1660年,但此后却再也不能继续按照他们的方式进行下去。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的先后复辟导致有关争端一直未决,而且由于詹姆斯的固执与对新教臣民的冷漠尤其是让自己的官员充斥天王教徒的做法,导致了辉格党人和托利党人联合起来废黜了詹姆斯二世,由新教徒奥兰治的威廉和妻子玛丽联合执政(根据先前继承规则,这是不合法的。洛克在下篇中予 以了辩护)。1688年的这一“光荣革命”中产生出来了有关法律至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威的民主基础的一系列原则【4】。这些也是革命后执政的辉格党人形成的自己的政治传统,也由此形成了英国自由主义传统的核心。
这种自由主义的精神在洛克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尤其反映在他的名著《政府论》中。洛克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加之他曾因政治原因逃之荷兰并在那里亲眼看到了荷兰人的自由精神和英雄气概以及宗教和政治上自由主义的实际运作和好处。《政府论》两篇目的就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推翻詹姆斯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洛克1689年回国后因革命已发生,便修改了《政府论》。在回国后写的序言中希望该书“足以确立我们伟大的秩序恢复者,现在的威廉国王的王位”;也强调希望该书“向全世界论证英国人民对公正的自然权利的热爱,他们捍卫这些权利以及国家处于奴役和毁灭边缘时拯救国家的决心。”
洛克的政治社会理论总结了宗教改革末期和国王与国会分裂这段时间的政治思想;集前人思想之大成,把过去经验产生的政治理论思想集中起来,纳入属于他那个革命时代的开明思想之中,在政治思想史上打下了他独特的烙印。他并没有完全隔断历史,人们通过胡克发掘出来的中世纪传统而可以将这些思想一直追溯到托马斯•阿奎娜【5】。事实也是,尤其下篇的许多论证都引有胡克的《宗教政治》一书中。当然,这是具有高度选择性的,因为其表现形式、阶级和社会基础已完全不同了。笔者将在下面的内容里论述这一问题。
反观洛克的学说,我们必须要意识到以下事实:首先,15世纪前的英国已具有浓厚的经验主义,注重科学研究范式,强烈的反叛意识及与生俱来的妥协精神。其次,洛克同时代的前辈们如弗兰西斯•培根的提供新工具法的经验归纳法、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哲学、科克所践行的普通法法治精神、哈林顿倡导的自由法治主义以及霍布斯的权力观和契约论,这一切都深刻影响了洛克的思想发展。最后,洛克的时代相比较于当时的欧洲大陆,至少在不列颠,宗教问题已基本解决;政治比较开明了。正是洛克丰富的实际政治经验和兴趣,正是他对理性的哲学信念的执着,正是他对经验主义立场上的坚定,正是他那在精神上的自由与解放,才有了这部近代自由主义的经典政治哲学著作。
二、《政府论》上、下篇的主要架框分析
《政府论》整体上可以说是洛克早期在《论宽容的书信》的发展,在后者作者不仅阐述了宗教崇拜的自由而且阐述了他的关于政府起源和政治组织基本条件的观点:
赋予行政长官的全部委托、权力和权威,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是要用来谋求使他超然于社会之上的人们的福利、保护与和平,因此只有这一目的是而且应当是他修正和均衡其法律以及设计和组织起政府所应依据的标准和尺度。假如人们不在一些法律下联合起来,不成为一个国家也能和平和安宁的一起生活,那么也就根本不需要行政长官或政治,因为它们只是用来保护这个世界上的人们免受相互之间的欺骗和暴力;所以只有建立政府的目的应当是政府活动准绳。
可见在洛克看来政府起源是为人们的幸福与和平,而政府的组成条件又必须以其目的为准则。在随后的内容里,洛克强烈驳斥了绝对君主制,他写道:
不能假定人民会给予他们同胞中任何人或更多的人支配自己的权威,去达到保护人民自身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或者把他们管辖权的范围扩展到世界的范围之外。
这里洛克从经验出发一方面排除了任何形式的人对人的专制,不论是一人专制抑或是多人专制;另一方面表明了政治是现实的是入世的而非来世的观点,即将宗教排除了政治之外。
从理论建构上,菲茨•詹姆斯•斯蒂芬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看到了与其形而上学明显不一致之处:《人类理解论》的目的是要摧毁先天理念说,把一切知识归结于为经验的概括;《政府论两篇》第二篇似乎与这一切恰恰相反,它完全以自然状态和理性法则这两个概念为依据,因此很难看出洛克怎么能从经验中得出其中的任何一个概念。但实际上,洛克仍未脱离他一贯的学术方法:首先,上一个世纪,在新教改革下“自然法”学说已经开始去掉经院神学的标签及与之联系,开始用理性话语代替;在17世纪,世俗化的自然法成为政治理论赖以取得进展的基础;也在17世纪第一次出现了对作为高级秩序存在的自然法实质拒斥;到了17世纪,“自然”开始指称人的欲求而非神的法律,而当时的个人主义者正是在自我利益何以应当自由实践的依据这一意涵上使用自然权利的。洛克说“理性就是自然法”,【6】同时他也不认为与自然法冲突的人类法律归于无效。如论财产私有权时:
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区别开来,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已有的成就上又增加了一些东西,因此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
其次,论及自然状态时,他是把这一概念与战争状态和政治社会相对的。作为清教徒的洛克认为上帝将理性和财产赋予每一个人:自然状态是“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状态”。这些自然状态是建立在人的本性和人类社会的本性之上的,是经验的而非抽象的假设。17世纪英国的启蒙作者们正是以描述的人类学为发端的,然后问道:必须如何创造一些规律,让这类生物(人)得以一起生活?【7】“洛克在破坏了天赋观念以后,在抛弃了那种相信人永久在思想的空洞想法以后,便证明我们的种种观念都来自感觉。”【8】
洛克为之辩护的自然状态是确实存在的,通过合意创立一个新政府是可能的。人类早期历史知之甚少,但不能因为历史记载缺乏就推定人们不曾处于自然状态中;他举出若干实例证明自然状态在较晚近的历史和欧洲以外的其他民族中普遍存在。洛克认为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而是对人人平等自由、缺乏公共权力的一种社会现象的描述。这种现象可能存在于人类初始阶段,但自然状态并不同于初始阶段;只要缺乏公共的政府形式,人就处于自然状态。
从论证逻辑上看,《政府论》两篇也是承上启下且相互贯通的。上篇洛克以菲尔默的《先祖论》为靶子驳斥了以神权为依据的绝对君权说,而下篇可以说是对维护现实出发倡导开明专制理论的霍布斯的回应。两篇的内容其实是相互联系的:在上篇的驳斥中,驳斥君权的神圣起源实质上是为自然状态做证据。洛克通过对菲尔默的君权来源的矛盾批判,提出“父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只源于父子关系;正如父子关系本身一样不能继承,父权也不能继承”。【9】这样父权的神圣性被打破。接着洛克批判了菲尔默的财产权理论后认为:
人类对世间万物的财产权就是基于他拥有的(感觉和理性)可以利用对其生存必要的或有用的物品的权利。
基于此洛克认为人人都应有平等的财产权。最后洛克又指出,“每个人由于都被植入保存自己生命和存在的欲望—强烈欲望—并作为其行动原则”,“人人都相信依照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行事”。这样洛克就完成了他下篇所论述的全部内容的基调:洛克打碎父权的神圣性也就破灭的君权神授的可能性;再提出自然的世俗的财产权就为人的自然状态提供了事实支持;同时让一人专制的理由彻底消失,人人的平等自由观出现;由于平等的财产权和自我保存的欲求就又提供了下篇的人人平等观的出现;同时基于自然状态的不完善,完成了可以由契约形成政治社会的必要性。
这样上下两篇看来在逻辑架构上是不可分的,两篇是基调一致、顺利演绎的;并在一定意义上,就当时而言上篇比下篇更重要。然而下篇是作为对合理、正当的政府的预测,当然随着时代进步就显得更有现实和指导意义了。
三、洛克《政府论两篇》的政治思想简述
洛克的政治思想如同一个宝藏,可以从不同角度发掘出我们各自想要的思想和学说,本文试图阐述以下思想:
(一)有限契约思想
洛克通过契约这一媒介来实现了政治社会、公民社会的确立,每个个人都和他人一样一起同意按照契约把执行理性法则的自然权利交给共同体(COMOMWEALTH)【10】,以便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11】人们把权力交给的共同体不是霍布斯所说的一个主权者,洛克整书未提主权者;而且这个契约是有限的和具体的。人们只是放弃执行理性法则的自然权利,而人所保留的自然权利却是限制主权共同体的正当权力。
(二)国家与社会及民主思想
洛克有限契约的共同体理论体系中有一个基本观点:即政府可以解体,而社会依然存在。洛克详细探讨了政府解体的原因和形式并指出了国家和社会是两分的,这不同于霍布斯的政府解体社会秩序也随之消亡理论。共同体因为其目的在于人民的福祉,它是应当永远存在的;而政府因违背其设立目的,故是可以更换的。他阐发了国家状态下的政府与政治社会的关系。
每个人在加入社会时交给社会的权力,只要社会继续存在,就决不能复归于个人,而将永远存留于社会中,因为若不是这样,就不会有社会,不会有国家,而那样是违背最初的协议的。同样地,当社会把立法权交给了由若干人组成的议会,继续有他们和他们的后继者掌握,规定了产生后继者的方式和权力,那么,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决不能复归于人民。但是,如果他们规定了他们的立法机关的期限,让任何个人或议会只是暂时拥有这种最高权力,或者如果掌权者因失误而丧失了权力,那么在统治者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到期时,这种权力就复归于社会,人民有权作为最高权力的行使者,继续由他们自己行使立法权,或者把立法权交给一个新的政府,或者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
(三)人权与公民权思想
启蒙运动的社会哲学家们在社会契约的思维模式里,令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表现的淋漓尽致。人仅是作为一个体而存在的,就像原子一样;国家社会也不是从来就有。人人享有自由、平等,通过契约—恰恰是社会契约—建立、组织国家;通过契约,从自然状态建立了“公民”的状态,从“人”变成“公民”,“公民权利”取代自然的权利。国家是因目的而建立,目的即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基于此,霍布斯提出了契约的缔结其首要目的是提供安全,只有建立某种绝对的统治权才可能;这样就建立了一种绝对统治,社会契约变成服从契约。洛克则不同意开明专制的理论;基于他的契约理念,洛克则强调,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保障人的各种自然权利:他的自由、他的财产和人人平等;因此,通过社会契约而建立的国家也受到这些权利的约束;根据社会契约,执政者只不过是为了保护原始的人权,是公民的受托管理人:管理自由、平等和财产。
(四)法治思想
作为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的结果所发展起来的东西就是法治国家的理论,它是建立在承认人权、公民权的基础之上的。洛克认为,基于契约的目的而引申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就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立法权是最高权力,而且一旦共同体把它移交在某些人手里就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但这种授予必须是全体人的一致同意,并且正如洛克所说:
社会给予他们的委托以及上帝和自然法对各种政体的国家机关的权力所定的界限:第一,它们应当以正式公布的固定法律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宫廷权贵和乡村农夫都一视同仁,不因特殊情况而有所改变。第二,这些法律知识为了人民的福利这一最终目的,此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能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第四,立法机关即不应该也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何人,也不能把它置于并非人民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这里体现了议会主权和人民民主的基本精神。在论述立法权之后,洛克又论述了其他两种权力,即执行权和对外权。基于政府的目的及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思想。“政府的权力不可能是无限的,它不可存在一个人手中;立法权和执行权该由不同的人员行使,法官应该独立”,“而且行政受法律的约束”。“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的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这可以说有分权思想的开端,有法律至上的理念,有法律公开、法律正当和司法独立的精神。
洛克的思想总体上体现了法治政府所具有的几乎一切原则和精神,虽然它没有完整的明确的制度设计,但他对以后的法治政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供了基本标准,为今后各国尤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建设实践奠定了第一块砖。
四、洛克《政府论》对当代的启示
(一)政治秩序的起源和本质观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一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共计76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的要求,继续从严从紧加快清理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做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与政府职能无关、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一律不得进行;已取消的,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恢复;已转交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的,一律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和向企业或社会摊派费用。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



                           国务院
                          2013年9月5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
(共计76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主办单位
处理决定

1
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取消

2
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培训工作先进单位评选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取消

3
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卫星远程培训工作先进单位评选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取消

4
全国教育技术装备与实验教学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教育部
取消

5
优秀教学案例评选 教育部
取消

6
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特别贡献奖 教育部
取消

7
全国电教系统表彰 教育部
取消

8
全国教育门户网站评选 教育部
取消

9
优秀研究生校园媒体评选 教育部
取消

10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考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 教育部
取消

11
地理空间信息软件测评 科技部
取消

12
中国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企业评选活动 国家民委
取消

13
全国民族文化旅游新兴十大品牌推介活动 国家民委
取消

14
民族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国家民委
取消

15
全国民委系统调研报告成果评选 国家民委
取消

16
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国家民委
取消

17
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品教材评选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取消

18
梁思成建筑奖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取消部门评选,转由中国建筑学会举办
19
《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 农业部
取消

20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 商务部
取消

21
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 商务部
取消

22
全国商务系统普法总结表彰 商务部
取消

23
对免疫规划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取消

24
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取消

25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取消

26
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市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取消

27
中国人口早期教育暨独生子女培养示范区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取消

28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中国人民银行
取消

29
中国人民银行节能减排“十二五”双先表彰 中国人民银行
取消

30
海关优秀科技项目评审 海关总署
取消

31
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评估 税务总局
取消

32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达标 税务总局
取消

33
《中国税务年鉴》编辑发行先进单位和个人 税务总局
取消

34
《中国税务稽查年鉴》、《中国税务稽查》编辑发行先进单位和个人 税务总局
取消

35
全国工商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 工商总局
取消

36
表彰质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 质检总局
取消

37
“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质检总局
取消

38
基层能力建设达标活动 质检总局
取消

39
表彰奖励发行放映国产影片考核成绩优秀单位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取消

40
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取消

41
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取消

42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奖励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取消

43
全国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示范单位及优秀个人评选表彰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取消

44
全国优秀电视文化栏目表彰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取消

45
全国体育系统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体育总局
取消

46
全国体育政策法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体育总局
取消

47
年度全民健身工作突出成绩奖 体育总局
取消

48
年度全民健身活动优秀组织奖和先进单位 体育总局
取消

49
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 体育总局
取消

50
全国乡镇体育健身示范工程 体育总局
取消

51
体育工作荣誉奖章 体育总局
取消

52
体育事业贡献奖 体育总局
取消

53
全国体育标识评比 体育总局
取消

54
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评估验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取消

55
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六五”普法)评选表彰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取消

56
全国食品药品监管好新闻评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取消

57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报送工作评比与表彰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取消

58
“六五”普法中期表彰 国家林业局
取消

59
“六五”普法表彰 国家林业局
取消

60
知识产权政务信息评选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取消

61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先进地方子站和先进个人评选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取消

62
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有影响人物评选活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取消

63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目的地 国家旅游局
取消

64
气象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 中国气象局
取消

65
全国气象部门文明台站标兵 中国气象局
取消

66
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评选表彰 国家粮食局
取消

67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 国家测绘地信局
取消

68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表彰活动 国家中医药局
取消

69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评估 国家中医药局
取消

70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国家外汇局
取消

71
外汇年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国家外汇局
取消

72
诚信兴商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国家外汇局
取消

73
南水北调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取消

74
南水北调基建统计表彰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取消

75
南水北调系统资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取消

76
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中央编办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