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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2 20:4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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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法规[2008]95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特制订《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评议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

  (五)备案。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七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第十四条 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七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和有关评审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1995]5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实施的火炬计划实施七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社会进步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为加速实现我国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做出了重要贡献,火炬计划已成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面旗帜。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和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会议的精神,更好地总结火炬计划执行中的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火炬计划向更广、更深、更高层发展,国家科委决定设立火炬奖。现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评荐工作,并结合各地的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奖励办法。
火炬计划奖励工作从1996年开始实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在实施火炬计划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加速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优秀火炬计划项目,实施火炬计划的先进企业,为实施火炬计划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科委火炬奖:
(一)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形成较大的产值规模,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高的项目。
(二)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及振兴地方经济中具有显著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和企业。
(三)积极促进科技和经济结合,为实施火炬计划创造优良的软、硬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个人。
第四条 国家科委火炬奖奖励形式为奖章、证书和奖金。优秀火炬计划项目分为一、二、三等奖。
第五条 对实现火炬计划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和对国民经济做出特殊贡献者(范围同第二条),经国家科委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六条设立国家科委火炬奖励基金。
第七条 国家科委火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国家科委成立火炬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火炬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国家科委火炬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向国家科委火炬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火炬奖的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国家科委火炬奖有关火炬计划项目部分,要通过承担单位所在地区科委系统推荐。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科委火炬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十二条 获奖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只可补差,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获奖集体或个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责成火炬计划办公室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

银发 〔2002〕 2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近几年,各家银行认真贯彻中央扩大内需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1998年、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379号),各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仍然有部分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反映贷款难。
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差、资本金不足、资信情况不透明;市场竞争加剧,直接融资渠道狭窄,社会信用环境差,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等是主要原因。从银行方面看,部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营销观念不强,在强化约束机制的同时缺乏激励机制,在机构设置、信用评级、贷款权限、内部管理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需要企业、银行、政府、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各商业银行要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要充分认识发展中小企业对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低、有一定自有资本金、产品有订单、销售资金回笼好、无逃废债记录、不欠息、资信状况良好的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尽量满足这部分中小企业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投向
各商业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要限制或禁止贷款,防止出现新的“小而全”、重复建设、产业结构趋同和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对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组织体系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都要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专门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提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并定期考核。总行、省分行以及各级分支行要按季编制信贷资金计划,基层营业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中小企业对贷款的需求情况,主动发现和培育中小企业客户,及时上报中小企业信贷计划,经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结合本行实际,把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发展策略,防止贷款过度向大企业、大客户集中而潜伏新的信贷风险;各城市商业银行要从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立足地方、服务市民,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己任,重点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各城市信用社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
各商业银行要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小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办法,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实事求是地界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
要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授信,在制度和标准上要有别于大企业,要符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防止由于信贷授信不及时或标准过高而将大部分中小企业排斥在信贷支持对象之外。
四、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各分支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各商业银行要实事求是地确定,在现有基础上,适当下放。要防止由于贷款审批权过度集中或审批环节过多,影响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的及时信贷支持。
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各商业银行对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各商业银行要提高对信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对企业还款能力的分析水平,防止过分依赖担保防范风险和回避责任的倾向,积极开拓信贷市场。
六、健全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各商业银行要牢固树立资金营销的观念,坚持以利润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全面考核,调动分支行行长及广大信贷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改进服务方式,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客户经理制,科学合理地制定信贷人员发放、回收贷款的综合考核办法,鼓励信贷人员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新客户,增加新贷款;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制度,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信贷人员的工作绩效,不要提出诸如新增贷款不良率必须为零的不切实际的要求。
七、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各地中小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防止脱离中小企业的生产和流通实际需要,人为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给中小企业增加利息负担和贷款困难。
各商业银行要从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发,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不得设置最低贷款额度限制。
八、提高信贷工作效率
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前提下,各家银行要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延长答复时间,须说明理由。要努力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九、努力开展信贷创新
各商业银行要在注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努力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创新。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可以试办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对一些中小企业账户实行银行托管,对贷款的现金流,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还款资金来源。
十、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协调和监督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把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主动关心地方经济发展,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状况,了解中小企业需求,协调和促进银企关系健康发展;要注意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环境;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协助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要发挥好人民银行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作用,督促中小金融机构将再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




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