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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5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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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 [2008] 18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教育示范作用,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 [2006] 60号)和《大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及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的场所。市科普基地的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大连市关于对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办法>的通知》(大科政发 [2005] 5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施行。
  第二条 市科技局是促进科普基地发展的牵头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等单位共同开展工作。
  第三条 在每年科技计划中安排一定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科普基地的发展。资金使用形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 [2004] 160号)施行。
  (一)无偿资助:对科普基地的科普设施改善、科普器具的技术研发,科普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建设,科普培训,创意性科普活动等弘扬科学文化思想、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科普项目给予一定的无偿资助。
  (二)奖励: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优秀科普基地的评选工作,对优秀科普基地授予牌匾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励额度为1万元—5万元。
  对获得市以上科技计划支持的科普基地,各区市县要给予相应的资金匹配。
  第四条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153号),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五条 科普基地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符合《认定办法》要求并经认定后,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重点实验室向公众开放,对其申报的科普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条 加大青少年科普基地和农业科普基地的支持力度,“专项资金”要重点向青少年科普基地和农业科普基地倾斜。
  第八条 开展面向科普工作管理人员、科技场馆展览设计人员、科普讲解员等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科技传播队伍的素质,提高科普基地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第九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大连市科普基地”称号,3年内不得再重新申报市科普基地:
  (一)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5-10

徐政发 〔2006〕 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下发,希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 徐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项目),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制度。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徐州市建设局负责市区资本金的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资本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资本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持市建设局出具的同意该企业开立资本金专用帐户的批文,在其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设立资本金专户,足额交存资本金。
开户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共同签订资本金监管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使用市建设局制订的格式文本,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七条 资本金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 资本金只能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抽回。房地产开发项
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资本金。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本金条件。实施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资本金应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返还,具体返还时可按每栋楼形象进度控制,返还标准为:
(一)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返还20%的资本金;
(二)工程主体结构完工验收合格后,返还40%的资本金;
(三)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配套设施完成后,返还20%的资本金。
(四)工程决算甲乙双方结清工程款后,返还20%的资本金。
第十条 对符合资本金返还条件的,市建设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资本金返还通知书,银行在接到资本金返还通知书后,应办理资本金划转手续,确保资本金及时返还。
对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市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及时通知银行,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与企业签订的资本金监管使用协议书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资本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应记录在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第十二条 对抽逃、挪用资本金的企业,市建设局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并上网公布,两年之内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晋级手续。
第十三条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本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
为了加强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实现择优选项,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实现择优选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评估是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价,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配套资金的可靠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条 项目评估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要做到客观、公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的总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凡是申请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都应在立项的前一年,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并需经过项目评估。评估论证认为可行的项目,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

第二章 项目评估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评估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投资规模分层次、分类型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
中央财政投资低于以上投资规模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项目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并确定小组负责人;
二、制定评估计划,拟定调查提纲;
三、开展调查研究,搜集有关资料,分析和鉴定技术经济数据;
四、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技术经济论证后,汇总基础数据,编写评估报告。

第三章 项目评估的内容
第七条 项目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的总目标;
二、应选择土地资源丰富、水源有保证、配套资金落实、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区域,能够为国家提供商品粮或减少粮食调入量;
三、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产品应符合市场需要,有发展前途,辐射带动作用强;
四、坚持效益第一,投入少,产出多,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起到增收作用。
第八条 对资源条件评估,应按照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分别进行:
一、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和宜农荒地资源的数量、分布、增产潜力、开发难易程度和对环境的影响及破坏程度。水资源数量和保证程度,现有灌溉、排水、防洪、防涝工程设施现状和建设标准,以及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农村劳动力等情况。
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包括资源、原材料供应、产品市场需求、交通运输情况、电力等。
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区范围、布局、规模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厂(场)址选择、产品方案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试行建设标准》。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和比例符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总投资和单位工程投资合理。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和群众投入资金(不含投劳折资)落实。借款单位具有偿还财政有偿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的能力。
第十一条 效益评估应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三个方面:
一、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主要农产品年增产量、亩增产量、亩投资(含各类资金)、总投资每元增产量(粮、棉、油、糖)、人均增加纯收入、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收期等。
二、社会效益评价指标:主要农产品新增商品量和商品率,人均增加纯收入,新增加就业人数以及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增加抗灾能力等。
三、生态效益评价指标:土壤有机质含量、森林覆盖率、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土壤盐渍化等改善情况。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专业人员数量、组织协调能力均应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根据各方面的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四章 项目评估的要求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析结论,应当情况真实、数据准确、突出重点、结论明确。项目评估报告一般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
正文部分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作概括叙述,对分析论证的主要问题作简要说明。
附件部分主要是为正文中的观点提供详细可靠的论据,主要包括有关的材料、表格、附图和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注意搜集资料,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基础数据和技术经济参数进行认真的核实和测算。

评估小组负责人,应按照评估内容的要求,严格把好质量关,并对报告的质量负责。评估结束后,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本规定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