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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科技攻关计划招标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时间:2024-04-19 14:2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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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科技攻关计划招标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卫生厅科技攻关计划招标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研计划课题(或称项目,以下简称课题)招标投标活动科学合理,加强对课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精神,结合科研计划课题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课题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招标的课题进行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

第三条 课题的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课题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课题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课题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方式:第一阶段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课题技术经济指标、攻关目标等方案的设计;第二阶段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六条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课题名称;

(二)课题主要内容要求;

(三)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四)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五)进度、时间要求;

(六)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七)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八)投标须知;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评标安排;

(十一)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二)课题经费使用考评的内容、方法。

第七条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和承担单位的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课题的创新性、可行性及其实用价值。

第八条 招标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山西省卫生厅科技攻关计划招标项目申报书》;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三年的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五)计划进度;

(六)经费预算;

(七)成果提交方式;

(八)承担课题的能力说明;

(九)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十)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十一)查新检索报告;

(十二)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承担单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九条 两个单位以上课题负责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应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并将所签投标协议连同投标申报资料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保存并进行形式审核,合格者进入下一轮评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承担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第十二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标。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科技课题采用答辩评审。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填写《山西省卫生厅科技攻关计划招标项目评分表》,投标课题按其得分多少作为是否中标的依据。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审专家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每个课题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两个中标人。不同的中标人应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独立完成中标课题。

第十七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必须进行招标的课题,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确定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原则规定的投标结束日的45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定标后,招标人公布中标课题,并与中标人签订《山西省卫生厅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九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招标主管责令改正。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

(一)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串通某一投标人任意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漏有关评标情况的;

(五)违反程序进行招标的。

第二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窜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

(一)非法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情况的;

(三)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解释。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莆政办〔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和《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在市县(区)档案局(馆)、图书馆),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或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

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见附件4)。送交的目录索引应符合《莆田市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九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附件5)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各级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厦门市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中心的职责是:
1、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投诉;
2、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问题;
3、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办事效率的事项;
4、负责市政府聘请的勤政巡视员日常工作联系和活动安排事宜;
5、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模范执行《规定》,依法、高效、文明行政事迹突出的,建议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
三、投诉中心设立“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电话”及“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投诉信箱”。
四、投诉中心在接受群众信访(电话)投诉后,要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几种处理方式;
1、属受理范围,反映市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县、区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由投诉中心决定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
2、属受理范围,反映县区、镇(街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投诉中心决定受理,并依照管辖规定将投诉事项转交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3、对不属受理范围的信访件,按照信访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需要予以告诫的,涉及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的,由投诉中心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其他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批准;区(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告诫批准事宜,依照上述办法进行。
告诫由两名行政监察人员执行。告诫过程行政监察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当场发给被告诫人《告诫书》。
告诫内容包括:违规事实,违规条款,违规后果及必要的组织纪律教育。
告诫时,被告诫人可以就违规事实及本人今后如何改进等发表书面或口头意见。
告诫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被告诫人对告诫不服的,可在接到《告诫书》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告诫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投诉中心对决定受理并直接调查的投诉事项,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做出处理。
转交相应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于接到转发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投诉中心。
八、投诉中心在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的各项职权和手段;需要行政处分的,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办理。
九、投诉中心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情况,同时送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十、本规则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