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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0:0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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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信厅安[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部直属各单位:

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积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技术改造、促进两化融合等重点工作,以行业准入、标准、规划、信息化等为抓手,着力构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初步扭转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弱化的局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战略目标的起步之年。为做好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苗圩部长在2010年全国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对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研究制定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对于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反馈。

  请于3月28日前将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84)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加强工业和通信业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

  2011年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苗圩部长在2010年全国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突出行业管理特色和优势,依靠工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和信息化建设,完善组织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行业安全生产源头预防管理和对重点行业的政策指导,不断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提高工业安全保障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工业发展路径向本质安全转变,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工业安全生产的良好开局。

  一、切实抓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0]140号)要求,制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措施、要求、步骤和时间节点,建立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指导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督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牵头以及配合开展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工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体系

  (三)进一步落实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结合工业行业实际,理清指导和管理职责的具体内容,细化工作定位,明确重点任务。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必要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探索建立工作考评和激励制度,督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工作职责,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经费落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等情况,作为年终评优表彰的重点。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依据管理职责,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工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与管理责任。

  (五)推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向基层延伸。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组织开展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培训,明确职能定位,提升管理能力和综合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加强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力量。进一步发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专家组技术支撑和政策咨询作用,引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设本地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力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基础研究,为安全生产决策、事故调查、隐患治理、安全咨询、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等提供支持。

  三、强化行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七)制定《工业“十二五”安全生产管理规划》。针对当前工业安全生产现状和突出问题,提出提升工业安全生产水平的重点任务和措施。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十二五”工业安全生产发展思路、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工业“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并把工业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八)加快工业行业安全标准建设。重点针对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民爆等重点行业,继续开展清理、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加大对高危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倾斜和支持力度。督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工业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宣贯实施和执行情况的督查,根据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提出标准的制修订建议,并针对当地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地方相关标准。

  (九)继续开展行业准入清理和修订。针对安全生产水平低、事故多发的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民爆等重点行业,继续开展行业准入条件的清理和修订等工作,把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要求作为必要条件纳入行业准入,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准入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推动高危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条件纳入高危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工作,以危险化学品、建材等行业为重点,把安全保障性差的落后产品、工艺技术和装备列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争取淘汰一批条件差、难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生产能力、设备设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政策指导

  (十一)培育安全产业。研究制定促进我国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相关政策扶持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先进适用安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和专业服务水平提升,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安全装备生产企业,培育和发展结构合理、规范有序的安全产业市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

  (十二)开展工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重点做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鼓励、支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抓好《关于指导工业领域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指导各地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培训计划,逐步推动。重点做好指导中小企业开展一线班组长安全技能培训。

  (十三)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工作力度。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方向和项目指导目录,鼓励地方积极组织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组织对技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选取部分安全技改效果较好项目进行宣传、示范和推广。督促各地设立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点专项,落实专项资金,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十四)将信息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两化融合相关政策和规划中,研究相关支持措施。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确定一批示范企业和试点项目进行示范推广。适时组织召开两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加强交流。

  (十五)积极探索和开展信息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途径和做法,指导各地推进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改造传统产业,支持安全生产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在实现危险作业场所的人机隔离、远程遥控操作、监测报警和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六、做好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十六)积极参与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事故报告职责并积极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同时针对事故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查找行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在行业政策、规划、准入、标准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提出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的工作措施。

  (十七)加强对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直属单位结合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及极端天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认真开展安全自查、隐患排查,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值守,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重点时段安全生产。

  (十八)认真研究化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等突出问题。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解决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问题,制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布局规划、提高行业准入条件、推动现有安全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调整进入园区、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督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安全监管部门排查明确存在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风险且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项目给予安排,明确搬迁进入园区或关闭等支持计划,逐步加以解决。

  (十九)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安全巡讲、中小企业安全巡诊等有特色的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效果。督促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七、做好民爆和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加强民爆行业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要求,明确工作方针、要求及目标,继续通过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监管、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力度、推动技术进步、强化质量管理、淘汰落后产能和产品,不断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十一)严格落实各基础电信企业、各相关承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通信业安全生产监管政策的宣贯和落实。开展通信网络运行安全整治和检查专项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责任,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十二)加强通信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督促各电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通信工程开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通信监理企业安全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十三)加强对通信建设工程承包单位资质管理。继续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活动,有效遏制招投标违法行为,防止无资质参与工程建设、资质挂靠、层层转包等造成安全管理漏洞。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投入。加强对通信建设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对违法违规建设、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四)开展通信运维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研究建立加强通信运维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通信线路、基站、电源、空调、铁塔、网优等专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一线操作工人安全技能和意识,提升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素质,推动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治和减少运维安全事故。

  八、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十五)督促指导部属高校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部属高校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对部属单位及高校进行现场督查和安全评估咨询,促进部属高校全面落实教学、科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推进安全责任落实到院系、课题组和科研项目负责人。

  (二十六)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生生产管理。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的安全巡检和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0日



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塑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佛山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识、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修复。

  第五条 人行道铺设率达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同一路段应采用统一砖型铺设,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砖型及时修复。

  第六条 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亭占用或骑压盲道。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条 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连接,无污水溢流。地下排水管的进水口应设置具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弯管或其它防蚊设施。排水沟(管)应保障畅通无渗水、无堵塞、无露天排水沟渠。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各类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九条 道路和桥梁范围内不得擅自摆设摊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经营作业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施划标线,设置相关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第十条 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完成清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后应平整现场、恢复原貌。

第三章 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注重城市美学,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

  第十二条 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装修,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 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不得搭建有损岸坡、堤坝的建(构)筑物。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四周搭建建(构)筑物,无擅自拆墙改门、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和建(构)筑物功能用途,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第十五条 临街无破残的建(构)物、危险房屋,临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整修。

  第十七条 临街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应高于地面2.0米,排水管不得沿街排水,应接入下水道排放。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完好,周边无垃圾和废物,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及时清洗和粉刷,破损和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十八条 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建筑物的隔离设施应采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

  第十九条 屋顶、露台安装的设施设备应不损害屋顶、露台的结构、功能和外观,不得随意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其轮廓、形态、颜色不得随意改动。绿化不得对建(构)筑物造成功能性损害,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无积水、垃圾、卫生死角。

  第二十条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阳台不宜安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防盗网应采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应安装在窗门内侧;同一楼宇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样式。

  第二十一条 新建商住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餐饮及食品加工制作场所产生油烟的,应通过油烟净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置达标,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街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被污染的建筑物应及时进行清洗。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无障碍设施被毁损、占用的情况。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建设(使用)单位要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如报刊亭、电话亭等)使用期满,建设(使用)单位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第四章 公共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广场、车站、港口、码头、人行天桥、体育场馆、剧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拉挂、乱摆卖、乱停放、乱搭建,无人员乞讨、露宿。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第二十八条 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燃气、供水、交通、消防、环卫、文体休闲等各类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无污染、尘土,无乱写乱画、乱涂乱贴,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及完好。各类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书报亭、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电话亭等各类摊、亭、棚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建造,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保持干净整洁,安全牢固。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保证运转正常;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要设置合理,保证清楚明了。

  第三十一条 公交站点、候车亭、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保持座位、站台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应整齐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得骑压和阻挡无障碍设施,不应停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和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无障碍设施被毁损、占用的情况。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要及时修复。

第五章 园林绿化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主体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要体现植物造景为主;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合理配置,以市树、市花和基调树种营造地域特色;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优良园林植物新品种,丰富物种多样性。

  第三十六条 对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根据《佛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养护。

  第三十七条 绿地无垃圾、无积水,当天产生垃圾当天清运。

  第三十八条 绿地、行道树和绿道标识、绿道配套设施上无各类广告和悬挂物。

  第三十九条 保持绿地、绿道配套设施干净卫生,无损坏现象;配套设施和铺装地面无污渍。

  第四十条 绿地内植物生长旺盛,植物无倒伏现象;植物基本无病虫害。树木无枯枝、断枝。不宜出现泥土裸露。

  第四十一条 绿地内基本无杂草,草坪要修剪平整,整形灌木要修剪整齐,构图图案完整清晰。

  第四十二条 道路行道树无缺株,行道树的下缘线要修剪整齐。

  第四十三条 严禁损坏植物,严禁在绿地内焚烧垃圾和枯枝叶,严禁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树木。

  第四十四条 严禁侵占绿地,严禁在绿地或绿道上乱摆乱卖、乱停乱放车辆、堆放物料和其它破坏绿化、绿道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坐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第四十六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

  第四十七条 河流两岸应有树木、花草环绕。公路、铁路、水域护坡等的绿化带无暴露垃圾。

第六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八条 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剧场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洁。

  第四十九条 市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四)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五)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

  (六)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七)跨门经营、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建亭(棚);

  (八)商场(店)、餐馆店容店貌不整,商品陈设杂乱,橱窗污浊或乱张贴小广告;

  (九)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条 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各市场进出口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洗车场所应保持排污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第五十一条 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和抛撒各类废弃物。

  第五十二条 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封闭运输。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四条 对生活垃圾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箱、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一)垃圾收集桶(屋)、转运台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不得随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垃圾桶不得摆放在屋外,无乱堆放废品杂物的现象;

  (二)垃圾转运站要进行硬底化,供排水、通风、除臭、除噪、防蝇防鼠设施完好;有规范标示牌,公布站点名称、操作守则、作业时间和投诉电话;有专人管理,不得在站内翻捡垃圾;每次清运作业完成后,地面、墙壁应清洗干净,无散落垃圾和积存污水,无杂物乱堆放,做到周围环境整洁,无蝇无臭。

  第五十五条 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处理实行户外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倾倒、抛撒垃圾(含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一)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严控)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

  (二)危险废弃类工业垃圾应送专门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场处置;医疗垃圾应采用专门容器收集,运输时连同容器一起运送医疗卫生垃圾焚烧厂处置。

  (三)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应单独收集并统一运送指定的受纳场处置。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无堆放建筑物料。

  第五十六条 公共厕所的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等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挖、维修道路或修剪花草,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产生的渣土、树枝、杂草等废弃物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清除完毕。

  第五十八条 城市中心城区禁止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畜家禽。

第七章 户外广告及标识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十条 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广告标志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原则,功能、总体布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画面应保持清晰,外形应整洁美观,定期维护清理。

  第六十一条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第六十二条 商业街区的户外招牌及标识宜采用内透式灯箱或LED灯等节能环保材料和灯具,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第六十三条 建(构)筑物以及居民楼的楼顶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及标识。

  第六十四条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的广告、招牌及标识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功能;广告、招牌及标识设置不遮挡门牌号码,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窗户及建筑物外观的主要装饰结构。

  第六十五条 在同一道路、同一建筑物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墙上设置的广告招牌,其形式、规格、设置位置、色彩、灯光效果应达到整体和谐、统一;一般不应多层设置广告。建筑物外墙的广告招牌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台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第六十六条 各类指示牌、门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位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城市景观,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绿化;标识的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车站、码头等窗口场所设置的指示牌、信息牌、警示牌及人流疏导标志牌等标识应清晰、充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建筑及其附属广场、绿地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避免影响主体景观的整体效果。

  第六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路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宣传牌等,文字用语准确,简化名称符合国家标准,材质精良、设计新颖、制作精美、用字规范、牢固安全,字迹和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清洁。凡陈旧、破损、脱漆、缺字、错字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

  第六十九条 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空置。对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设施,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第七十条 未经批准,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建(构)筑物、绿地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过街横幅、彩旗、彩条、充气物、电子显示牌(屏)、灯箱等广告、宣传标语及标志、标牌。

  第七十一条 不得在建(构)筑物、护栏、邮箱、电话亭、宣传栏、指示牌、指路牌、路名牌、电杆、路灯杆及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和乱张贴广告或印刷品。

  第七十二条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车体不悬挂条幅,不遮挡车窗设置广告,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视线的材料。

第八章 城市照明

  第七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为主;道路照明光源和灯具应体现绿色照明;注重灯饰照明的艺术性,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饰型、光源、灯饰的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整齐美观。

  第七十四条 灯杆、灯饰、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第七十五条 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要求达到95%以上。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及时修复。

  第七十六条 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居住区附近的照明设施,其光线投射角度应进行控制,以免过强光线射入居室,干扰居民休息。

  第七十七条 城市灯饰应充分反映建(构)筑物和城市景观体的特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景观照明设施应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灯源,并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线方向,防止光污染。

  第七十八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换和维修,并注意城市灯饰的清洗,保持灯饰的应有照度和容貌;城市灯饰照明应严格控制眩光,容易产生眩光的地方,应采用控光灯具。

  第七十九条 景观照明灯饰应根据季节变化及区分“平时、普通节日、重大节假日”三种不同照明需求,科学安排亮、熄灯时间;景观照明灯饰及商业灯饰的照度和亮度不得超出国家的规定值,灯饰坏损、故障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修复。

第九章 施工工地

  第八十条 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硬质围墙。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第八十一条 施工工地外墙应写明工程概况及美化装饰,实行封闭式施工(无法封闭的市政工程除外),围墙出入口应设置板式铁门,门头应设置施工企业标志,门口处挂五牌一图(“五牌一图”是指工程概况牌、安全制度牌、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消防保卫牌、平面布置图),工地管理做到内部标准化、外部景观化。

  第八十二条 施工工地进出口应进行硬底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超限超载,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第八十三条 施工工地应控制噪音,防止噪音扰民。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第八十四条 待建工地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停工场地应进行内外整理,保持整洁美观,封闭大门。

  第八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清除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八十六条 施工、拆迁和装饰等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除,不得随意排入城市道路或擅自排入下水管道,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第八十七条 施工工地内的积水要及时排除或封填,不能排除或封填的积水和建筑物内积水要定期投药灭杀蚊虫,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要定期投药灭鼠、灭蝇,使工地“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爱卫会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章 城市水域

  第八十八条 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应对废弃漂浮物及时清除。

  第八十九条 城市水域内的码头应保持地面整洁;各类船舶、趸船应容貌整洁,无有碍观瞻的悬挂、牵吊等行为。

  第九十条 城市水域两侧驳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九十一条 禁止向水域及滩涂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粪便。

  第九十二条 禁止在河堤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第十一章 居住区

  第九十三条 居住区路面应平整完好、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道路排水畅通,无堵塞现象。

  第九十四条 居民区应统一合理规划生活、建筑垃圾收集点;区内应设置有盖可封闭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定时清理,保持卫生整洁。

  第九十五条 居住区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地无晾晒,无积存垃圾,无积留污水,无安全隐患。

  第九十六条 居住区应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并划线有序停放,不阻碍通行,不占用、骑压公共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第九十七条 每幢居民楼宇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告示张贴栏,居住区内无乱涂写、乱张贴、乱拉挂,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无堵塞,墙面、玻璃干净无破损,照明灯完好、无缺失。

  第九十八条 居住区不得设置五金、石器、木器制作及机动车修配等噪音扰民行业;不宜设置废品回收、机动车清洗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经营项目;住宅不得改变使用功能开设餐饮、歌舞厅等油烟、噪音、废气污染的经营场所。

第九十九条 城市居住区严禁饲养家禽家畜,公共区域严禁种植农作物。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宠物在公共场地排放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清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国家、省对城市容貌标准有新的、更具体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199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