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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5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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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低保居民基本生活不因食品价格上涨受到影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统计局每月初向社会发布上月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和食品价格指数。当食品价格指数上涨超过3%时,启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价格补贴发放范围是全市城市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四条 发放标准。我市食品价格指数上涨超过3%以后,每上涨1个百分点,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向城市低保居民发放食品价格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0.9元的标准向农村低保居民发放食品价格补贴。
  遇基本消费品价格大幅上涨和突发性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时,发放标准调整为向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
  第五条 发放形式。食品价格补贴由市民政局按低保金发放渠道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条 全市低保居民食品价格补贴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低保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低保资金分级分担方式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

1987年4月23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目 的
为了加强医药商业仓库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仓储改革,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加速商品流转,促进商品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和科研事业服务;使仓储工作适应医药事业现代化的需要,决定在全国医药商业系统中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

二、范 围
全国县级公司(含相当于县级公司)以上的医药商业仓库都要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各地、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积极组织实施。

三、竞赛的内容
“四好仓库”竞赛的内容是:文明服务好、保管养护好、安全生产好、经济效益好。
(一)文明服务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仓储改革、开放,搞活经营。思想政治工作扎实,关心职工生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职代会(职工大会)作用,实行民主管理。仓库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正派,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法纪,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对不良倾向敢抓敢管。重视职工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技术素质。注意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2.积极培养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纪律严、技术精的职工队伍。库风端正,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劳动组织(机构),注重班组建设,发挥班组长作用。从事主要工作岗位的人员胜任本职工作。仓库定期开展劳动竞赛和考核,有严格的奖惩制度。
3.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有显著的提高和改善。积极为购销业务服务,为批发、零售、运输、生产部门提供方便,主动向业务部门提供商品情况并协助处理有问题商品。收发货手续完备,传递及时准确。库内主要业务环节有考核指标(定额)并有完善的登统资料。文明作业,礼貌待人,主动征求有关部门与客户意见并有改进措施。
(二)保管养护好
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切实执行国家医药管理局《仓库管理办法》。
2.严把入库验收关。配有专(兼)职验收人员。严格执行有关验收规定,验收记录齐全。严防伪劣、失效、变质、包装不良和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商品入库。
3.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和商品的属性妥善摆放商品,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实行分区分类存放、货位编号,动碰复核,定期盘点,保持帐(卡)、货准确一致,认真贯彻商品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效期商品有报催制度和明显的标志。特殊商品如贵细、毒品、危险品、麻醉药品等有相应的保管制度和储存条件。
4.积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在库商品养护工作。商品养护机构(组织)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记录齐全。有一定规模的养护设备,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商品养护技术,不断提高养护技术水平,做到无人为保管损失。认真做好商品夏防、冬防工作。
5.认真把好商品出库复核关。有严格的出库复核和出库凭证传递制度,确保出库商品数量准确无误、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防止有问题商品流入市场或进入生产厂。
6.库容库貌整洁有序。卫生工作经常化,库内无商品洒漏现象。库区布局合理。苫垫、包装等物料按指定地点存放。
7.积极改善仓储条件,逐步达到通风、密闭、低温、防潮、防虫、防鼠等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消灭露天存放现象。定期维护仓储设备,保持良好的状态。
(三)安全生产好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有研究、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工作有记录,对不安全隐患有报告,有改进措施。
2.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仓库安全的规定。消防组织健全,职责分明,训练有素。消防器材齐全有效,配置合理。严格管理火种、火源、水源、电源(电器设备)。无火灾事故。
3.安全保卫组织健全。坚持值班、值宿、巡逻检查等制度。仓库要害部门有必要的防范措施,无盗窃事故。
4.仓储机械设备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无重大事故发生。
5.防洪、防汛、防台工作落实,措施得力。
(四)经济效益好
1.努力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有条件的实行独立核算,条件不具备的实行内部核算、定额管理、经济承包等形式。
2.各种核算项目报表齐全,手续完备,历史记载真实,数字准确。资料登统及时、清楚、齐全。
3.各项经济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1)一、二级站仓库核算六项经济指标:即单位面积储存量、收发货差错率、帐货相符率、平均保管损失、平均保管费用、每人平均工作量。
(2)三级站仓库核算五项经济指标:即单位面积储存量、收发货差错率、帐货相符率、平均保管损失、平均保管费用。
以上各项的计算方法见所附“仓库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四、评比、验收和命名
1.“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四好仓库”分地区级、省级、国家医药管理局级三级,逐级由各级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比、验收和命名。计划单列市(地区)评出的“四好仓库”单位视同省级“四好仓库”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计划单列市(地区)也可参加所在省的“四好仓库”评比,获得省级“四好仓库”单位的荣誉称号。
2.“四好仓库”荣誉称号为一次性的。凡被评为四好仓库的单位在下期竞赛中要重新参加评比。
3.各级医药商业“四好仓库”要自下而上层层评选。省级“四好仓库”单位必须是地区级“四好仓库”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级“四好仓库”单位必须是省级“四好仓库”单位。
4.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对被评为“四好仓库”的单位应给予命名并发给“四好仓库”单位证书。

五、组织领导和要求
1.国家医药管理局级商业“四好仓库”单位的评比审定工作,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物质储运供应司、中国药材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具体组织进行,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命名。
2.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要加强对“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开展情况。在“四好仓库”竞赛活动中要抓好创“四好库房(仓间)”的基础工作,并要注意抓典型,树样板,做到学有目标,赶有方向、把创“四好仓库”竞赛活动扎扎实实开展好。
3.为推动“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省级“四好仓库”单位应每年评比命名一次,国家医药管理局级“四好仓库”单位每二年评比命名一次。要通过表彰先进,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水平和“四好仓库”质量。
4.各级医药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四好仓库”评比验收工作。评比验收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四好仓库”的质量。对于“四好仓库”单位要加强管理,督促帮助,对已获“四好仓库”荣誉称号,但工作退步,质量下降的单位,经帮助见效不大的,应由原授予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的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落实,每年要将“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开展情况向国家医药管理局报告一次。
6.一级站的“四好仓库”竞赛活动,由中国医药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另行部署。
7.对获得“四好仓库”荣誉称号的单位应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8.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商业仓库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仓库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仓库经济指标中的平均保管费用和平均保管损失,按年计算;其他各项经济指标按月计算,评比验收时考核年平均数。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
单位面积储存量即按仓库实际面积平均计算每平方米储存商品的吨数。要求库房每平方米储存量,一级站不少于0.7吨,直辖市的二级站不少于0.6吨,其他二级站不少于0.45吨,三级站不少于0.35吨。其计算公式是:
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月平均储存量
=--------------
平均待用面积
仓库实际面积--------
0.6

说明:
1.要在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下,努力多储商品。但必须留有五距(底距、墙(柱)距、垛距、顶距、灯距)。月平均储存量是日计月累除以月天数;没有储存量日报表的单位,可用月初储存量加月末储存量除以2。
2.库房实际面积即库房内面积减去楼梯、电梯、柱子等固定障碍物(不减墙、柱距、备货区、走道等)以后的面积。
3.储存量指实际在库商品的数量,以综合吨为单位,即重量商品按1000公斤为一吨,轻泡商品按2立方米折合一吨计算。
4.平均待用面积:待用面积是指已经腾出正在等待进货的货位面积。平均待用面积是每日待用面积相加后除以月天数。
5.计算公式中的0.6是因为面积利用率一般要达到60%
货位总面积
(--------≈0.6)。
库房实际面积
(二)收发货差错率
收发货差错率即收、发货差错累计笔数占收、发货总笔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是:
差错累计笔数
收发货差错率=------×万分之10000
收发货总笔数

说明:
1.以万分比计算。要求收发货差错累计笔数不超过收发货总笔数的万分之五。
2.发货差错一律以出仓库大门为界限累计,但在5天内追回并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不予计算。
(三)帐货相符率
帐货相符率即盘点、抽查时帐货相符的笔数占储存商品的笔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是:
帐货相符笔数
帐货相符率(%)=------×100%
储存商品笔数

说明:
1.评比期间发生的品名、规格、等级、货号、数量、件数、重量等帐货不符。均属帐货不符。检斤商品由于磅差和自然增量减量而引起的帐货不符笔数不计算在内。
2.帐货相符率要求整进整出的仓库不低于99.5%,整进零出的仓库不低于98.5%。
(四)平均保管损失
平均保管损失即储存每万元商品所发生的平均保管损失金额。
计算公式是:
平均保管损失(元/万元)
保管损失总金额
=--------×万分之10000
平均库存商品总值

说明:
1.商品保管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因保管养护不善造成的商品霉变、残损、短少、超定额损耗,以及不按规定验收,错收、错发而发生的损失等。
2.有保管期限的商品发生损失,如仓库预先催调过可不列入保管损失。
3.平均保管损失不超过万分之一。
(五)平均保管费用
平均保管费用即保管一吨商品平均所支付的费用
计算公式是:
保管费开支总额
平均保管费用(元/吨)=-------
平均储存量

说明:
保管费用开支包括仓库职工工资,临时工工资、奖金、福利基金、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理费、税金、商品养护费,及行政管理费等。不包括为商品运输开支的费用、基建费用、固定资产购置等开支。
(六)人均工作量
人均工作量即操作人员每人平均保管与收、发商品的数量。
计算公式是:
保管品种数
保管商品吨数
操作人员平均工作量=------ ÷操作人员数
收货发货笔数
收货发货吨数

说明:
1.上述各项内容均应分别计算。
2.操作人员数指实际参加作业的人员(含临时工),包括收货发货、搬运、堆码、检斤、仓间(货区)保管等人员的总数。


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对江苏海门法院的实证分析
   
尹振国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0553件,首次突破万件大关;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10744275件。但同期全国法院法官的数量并没有明显增加。就江苏省法院系统而言,2004-2008年,全省法院系统各类案件的受理数呈逐年递增趋势,2008年案件更是呈“井喷”之势,达到882352件,增幅为历年之首,比2004年增长62.64%。其中,省法院受理案件8135件(不含减刑假释案件),同比增长178.6%,中级法院受理案件66826,同比增长19.37%,基层法院受理案件807391件,同比增长25.74%。全省基层法院承担了91.5%的审判任务,始终于司法的第一线。2008年,江苏各级法院审判人员人均结案达117.49件,同比增加29.34件,是2004年的1.81倍。由于基层法院的受理了绝大多数的案件,基层法官人均结案数要大大超过全省平均数,基层法官普遍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基层法官是履行法院职能的基本队伍,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基石,这个基石不能有半点松垮或断层。笔者希望通过对自己所在基层法院出现的“案多人少”这一现象进行归纳分析,并探求解决这一难题的对策,以引起各级党委、人大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基层法院的高度重视,实实在在地帮助基层法院解决面临的紧迫问题。

一、案多人少的基本概况
(一)案件数量呈爆炸性增长趋势
  2006年以来,我院收案总数直线上升,3年来案件平均增长率为13%,据统计,其中,尤以民一庭、民二庭与执行局案件增长迅猛。民庭(民一庭、民二庭)2008年收案数与2007年收案数相比增长24.38%,执行局2008年收案数与2007年收案数相比增长14.53%。人均结案数也呈现逐年递增趋势,2008年全院人均结案数是168.94件,同比增加44.66件。同时,由于中国社会的转型,各种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增多,再加上人民群众对司法解决纠纷的期待越来越高,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官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二)法官队伍出现断层并且日益老化
  近年来,法院在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当时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基层法院的队伍建设得整体状况不容乐观,基层法院队伍逐渐出现了“法官断层、年龄老化、人员缺编、人员流失、素质降低”的趋势,这进一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影响和制约了基层法院的发展。

(1)从法官队伍来看,呈逐年递减趋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治的逐步推进,基层法院所承担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基层法院人员紧缺、人才断层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基层法院法官人数总体上呈逐年递减趋势。2006年-2008年,我院有5名法官调离法院,年老法官退休18人,此三年无法官补充,我院具有法官资格的人数呈逐年净减趋势,人才断层问题日益突出,审判力量明显不足。

(2)从年龄结构来看,呈逐年老化趋势。近年来,基层法院普遍出现人才流失、人才难进、法官人才短缺等现象,法官年龄老化,存在老、中、青比例失调的现象,法官队伍在年龄结构上出现了明显的“断层”现象。以我院为例,在具有审判资格的人群中,法官年龄逐年增大,至 2008年底,35岁以下的法官人数骤减,仅2人,而30岁以下的法官没有一人的状况更是令人触目惊心,支撑基层法院运转的中坚力量,是一群45-55岁的法官,法官老龄化的趋势令人担忧。

(3)从法官学历来看,经过专业法科训练的人数偏少。中国现有各级法院3548个,法官20多万人,法官与人口的比例已经高出日本、英国和美国。然而,法官素质总体上仍不够理想,仅就学历(仅统计全日制教育)而言,大学本科(含非法学本科)学历不到12万,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不到1万,大专以下学历的仍有四成。(引自徐昕《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2009年5月18日徐昕博客)就我院法官队伍的学历来看,大学本科学历的仅有7人,占法官总数的9%;大学法学本科学历的有5人,占法官总数的6.4%;高中、中专学历的有65人,占法官总数的84.4%。就近五年来招聘的后备法官而言,毕业于“五院四系”的仅有5人,占招录总数的20.8%。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转变法官队伍规模扩张的观念,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打造精英化的法官队伍。

  案多人少的矛盾引发了一系列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官的精力牵扯过多,知识难以更新;片面追求高结案率、高调解率,案件的质量无法保证;大量的案件涌向法院,法院付出的司法成本日益沉重;长时间负荷工作,法官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除了生理的压力以外,精神方面的压力也使得法官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向法院集中,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和群体性案件不断增多,法官办案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追求社会效果,还要面临二审改判错案追究,加上法院受外界不正当干扰,法官办案难度压力大。
由此可见,当前基层法院面临着案件暴增和法官队伍断层的双重压力,这一问题若得不到高度重视并加以有效解决,将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二、案多人少的原因分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造成法院案多人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把这些原因归结为法院外部的原因和内部的原因两个大的方面。

(一) 外部原因
1、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虽然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但是各地的政治、经济发展仍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仍为得到根本改变,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社会各阶层差距拉大。

  中国传统社会心理“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个别地方因“仇官仇富心理”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和警示。

2、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带来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引发了社会纠纷的剧增。随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家庭之间、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同时,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加上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如土地承包权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

3、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社会控制系统不够完善并明显脱节,原有的管理体系力不从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长。

4、基层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力减弱,传统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功能减弱,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体系还不够完善。

  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人口往返于城乡,形成规模巨大的流动人口。随着社会的进步,“熟人社会”遭遇结构,价值观日益多元,基层政权的权威和控制力日益减弱,传统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如家族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功能弱化,大量的纠纷必将进入法院;另一方面,农民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城市流动。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又未被城市真正接纳,造成他们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权益一旦受损害,往往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引发违法犯罪。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解为主的诉讼解决方式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民间组织调解,还包括极富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它们共同组成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但由于存在各自为政、适用法律依据不一、机构组成人员素质不高、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以及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总体看,现行的纠纷解决体系解纠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有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取向、机构设置、程序运作与现代ADR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相去甚远;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规范化、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实践中作用突出(如人民调解制度),有的则形同虚设;尤其是适应现代社会和技术发展的专业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缓慢,消费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保险索赔等解决机制要么运作不畅,要么付之阙如(引自沈恒斌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

5、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群体形成,利益多元化的结果是价值多元化,各种社会思潮涌现,人民社会信仰丧失,伦理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减小,一些消极颓废思想也沉渣泛起,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这些思想不仅产生摩擦和矛盾,而且毒化人民的思想,造成家庭不和睦、社会不稳定。如近年来,随着离婚率不断上升,离婚、抚养案件大量涌向法院。

6、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推进,加之五次全民普法工作的加强,人们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

7、法律原因。(1)国家立法机关加大了立法步伐,对各类社会新型纠纷、涉弱势群体纠纷、集团性纠纷的处理程序作出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诉权保护力度,更倾向于当事人充分利用法院解决纠纷。《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权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主要法律,都过多地把纠纷处理权向法院集中,这同样使得基层法院收案总数逐年上升。(2)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基层法院管辖案件的标的大大提高。我院的管辖标的即由原来的100万元调整为800万元。这一调整的结果使得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急增。(3)诉讼收费的全面下调大开了基层司法的大门,引发了基层司法资源供需矛盾的再度爆发。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建设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我国于2007年4月1日全面下调诉讼费用。劳动争议案件几乎成为“免费的午餐”,占民事案件绝对多数的婚姻家庭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一般人损案件也只是象征性地收费,结果保障人民群众接近司法,诉讼门槛骤然降低的同时,也形成了法院收案急增的态势。

8、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由于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风暴和世界经济衰退的继续扩散和蔓延,对我国的经济形势、社会稳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受金融风暴的冲击,去年下半年和今年1-3月份,海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劳资纠纷案件数量呈暴增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