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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08:3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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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107号


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细则

  

  为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主动、有效引导舆论,维护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最大程度避免、缩小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的新闻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分别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I级响应)、《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II级响应)执行。

  一、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市、区)或有关单位,除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外,应同时将信息及时准确地报告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确保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在应急预案启动前,尽快制定该事件新闻发布的原则、要求、采取的措施,等等。

  二、成立专责小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按照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趋势,启动相应的分级应急预案,成立相关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新闻处理工作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作为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的重要工作部门同时成立,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同时开展工作。

  (一)专责小组组成。专责小组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派员组成。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新闻或外宣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直接负责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负责人,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人、事发地县(市、区)委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副书记或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市纪委、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管部门、西江日报、市广播电视台、《今日肇庆》网站负责人。

  (二)专责小组的职责

  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负责组织实施事件现场新闻采访管制;向本市媒体提出报道要求,管理采访事件的记者;向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提供对外宣传口径,必要时提请其协调省内外媒体的报道;收集、跟踪舆情,及时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组织新闻发布会,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为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落实事件处置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专责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

  1、市纪委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违纪违法问题新闻报道的审核工作。

  2、市委办、市府办负责专责小组与参与处置事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向市委、市政府领导请示汇报等相关工作,必要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

  3、市委宣传部负责提出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该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向境内媒体发出新闻通稿;收集、跟踪境内舆情,并及时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组织舆论引导;协调、指导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内地记者的管理;负责向省委宣传部汇报请示的相关工作。

  4、负责事件处置或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市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的工作;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或新闻通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5、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宣传等相关部门实施对现场采访记者的管理,对非法采访依法处理;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6、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国外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协助现场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国外媒体发出新闻通稿。

  7、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向港澳媒体发出新闻通稿;收集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港澳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现场管理;互联网的宣传管理;向省政府新闻办汇报请示等相关工作。

  8、市台办负责台湾地区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现场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台湾地区媒体发出新闻通稿;对涉台事件新闻稿的审核。

  9、事发地县(市、区)负责第一时间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事件相关情况的材料;现场采访记者的接待管理;视情况设立新闻中心。

  10、西江日报、市广播电视台、《今日肇庆》网站:负责及时准确报道专责小组发布的信息;收集上报社会舆情、落实对本单位记者的管理,必要时,采写内参和采录现场影像资料等。

  三、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原则上为负责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发放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或由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刊发通稿。优先安排、接受中央、省级、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具体工作要求:

  (一)及时准确。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快速反应机制,争取发布时效,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发布。

  (二)把握适度。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配合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

  (三)突出重点。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的效果,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地妥善处置事件的情况,有关单位已采取的积极有效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理性面对危机、克服困难、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有关方面的知识。

  (四)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原则上应尽快组织新闻发布。重大政治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原则上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须报请上级有关单位批准后指定媒体刊播。

  四、记者的采访与管理

  专责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临时新闻中心,提供电话、传真、上网以及电视信号传输等服务。

  可公开报道的突发事件,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可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对经批准到现场采访的记者,要加强组织管理,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必要时,由主要处置单位在现场依法设置警戒区,并在警戒区外设置记者采访区域,将记者劝阻在警戒区外。现场记者接待管理工作,由专责小组负责组织,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外事侨务局、台办与主要处置单位共同落实具体管理工作。对未经批准到现场采访的记者,由上述单位按职能及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并提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带离、询问、收缴销毁相关图文资料、责令具结悔过、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

  五、舆情跟踪和通报

  专责小组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有关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单位。同时,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网上有害信息。对境外媒体有关歪曲报道和别有用心的人借机造谣攻击、诽谤煽动,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专责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二)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存在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责任与奖惩。对参与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专责小组与事件处置指挥机构之间、专责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和专责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有关新闻机构负责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二)资金与人员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负有处置工作职责的相关单位负责突发事件新闻事项的机构和人员应相对固定。

  (三)宣传与培训保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要会同有关单位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单位,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和新闻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八、附则

  (一)各县(市、区)以及市有关单位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预案。

  (二)本细则由市府办、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60号
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经贸委制订的《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为贯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实现“三年倍增”和“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的目标,现提出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工业经济结构、加速产业集聚和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各种要素资源向重要行业、优势企业集中,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带动作用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实现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选标准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企业。
2、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参评企业应具有清晰的发展思路,明确的发展目标,科学的发展规划,且符合本地区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导向。
3、主要经济指标得分。当年销售收入列全市前150名(得分以150分从高到低排序,系数为0.6),或实现利税总额前150名(得分以150分从高到低排序,系数为0.4)且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成长性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少的企业。
4、加分项目。
⑴规模加分: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的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亿元再加0.5分,超过100亿元以上的加3分。
⑵投入加分:企业当年完成投资在1亿元以上加0.2分,其中投入达3亿元的,加1分。
⑶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加分:企业获得国家级品牌称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建立国家级一站两中心的,分别加1分。
5、扣分项目。
⑴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和利税总额同比下降的分别给予扣分,其中:同比下降在5%以内扣0.5分;在此基础上每下降5个百分点加扣0.5分,以此类推。
⑵企业当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1分。
⑶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扣0.5分。
6、否决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当年度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
⑴企业当年实现利税总额为负数的;
⑵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⑶企业当年发生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⑷企业当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⑸企业当年发生偷税漏税并被税务部门查处或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认定程序
1、初审测评。每年年初由市经贸委组织对上年度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测评,剔除被否决的企业后,按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得分,以及在企业上规模、发展后劲、技术创新等加分后,综合取前100名为上年度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
2、审核认定。由市经贸委根据初审测评情况提出100强企业建议名单,并由市安监、环保、节能、税务、工商、质监、科技等主管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审核出具认定意见,在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百强企业推荐名单,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
四、评选成果的运用
1、评选百名优秀企业家以百强企业评选结果为主要依据,未被评为百强企业的,其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不得被评为优秀企业家。对被评为“百强企业”的,将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和宣传,对被评为“百名优秀企业家”的,将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2、由市经贸委建立健全“百强企业”和“百名优秀企业家”档案,实行全程跟踪监控和服务,协调落实有关扶强扶大扶优的优惠政策。
五、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由扬州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80号


印发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计划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职能。

2、市经贸局承担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进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能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取消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能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能。

4、加强外经贸的宏观管理,分析进出口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外贸流通秩序,深化外经贸、口岸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我市地方性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

(二)拟订和执行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指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管理我市进出口许可证;研究推行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根据授权转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和核报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负责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开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三)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政策、管理办法;协调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及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复出口。

(四)宏观指导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有关动态;拟订和贯彻实施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参与制订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审批或核报国家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五)宣传、介绍我市投资环境,收集、管理国内外招商的投资信息,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落实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等政府项目指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或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参与重大招商项目的洽谈和跟踪,并制定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送有关动态。

(七)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目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核报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参与协调管理。

(八)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口岸开放、关闭、调整的审核上报;指导、监督县(市)区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协调处理口岸各检验单位之间的关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九)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和外经贸行业有关商会、协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内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督促落实;负责拟订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文件、重要议案办理情况的起草,政务信息的综合上报;负责重大政策调研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公文处理、秘书业务、办公自动化、新闻报道、机要保密、文印通讯、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性的外经贸重要外事活动;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联系领导的外事活动、计划安排和外宾的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物业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对外贸易管理科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拓国际市场规划,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指导海外市场开发,规范经营秩序,处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中有关重大事件;根据授权办理转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申办和组织赴国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协办、监督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协调指导对台贸易;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实施出口配额招标,根据授权管理我市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联系进出口商会;负责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鲜活商品的协调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市内企业参加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倾销幅度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指导外贸行业企业管理;指导并协调市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分析对外贸易和外贸企业进出口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和政策建议。

(三)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拟订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政策、管理规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及标准化的协调管理;参与制定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协调管理技术和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的进出口工作;管理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编报和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拟订进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分析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进出口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

(四)外商投资促进科

参与制定本市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参与拟订外商投资政策、管理规章及制定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收集和编印本市招商项目、投资指南,指导和协调开展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参与组织大型经贸洽谈会等重要活动及专项活动;定期跟踪和分析招商引资项目、外商投资情况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项目动态和提出相关建议;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网络资料的收集、更新、网站维护及网上推介、洽谈活动;参与重点项目的洽谈、跟踪和项目报批组织工作,定期跟踪和分析重点项目动态,协调处理重点项目洽谈中碰到的各种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研究和审核与大公司、大财团合作项目的合作对象和合作方案;组织翻译本市招商投资政策和招商项目的有关资料;指导和协调开展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促进工作,做好投资环境和项目动态的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和政策建议。

(五)外商投资管理科

参与制订本市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宣传介绍我市投资环境和吸收外资政策,开展招商项目推介活动;配合组织大型经贸洽谈活动及专项推介活动;按市管理权限,负责限额以内国家规定不需要综合平衡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登记备案与合同、章程审批的合并办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及其合同、章程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变更、终止;审批或转报设备进口、技术引进的合同;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书;参与制订和实施各类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助联系和管理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外经贸窗口工作;做好吸收外资调查研究工作和分析外商投资发展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加工贸易管理科

  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核准管理权限内的加工贸易业务(含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汇编分析外商投资信息,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动态;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工作;编报和监督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审批或转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和直通港澳生产用车指标;负责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业务的核报与宏观管理;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审核、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负责外商投诉中心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和纠纷;负责打击走私工作;负责海外企业管理、联络工作;分析加工贸易和外资企业进出口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和政策建议。

(七)口岸科

拟定全市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口岸的开放、关闭、调整的审核和综合管理;组织、指导口岸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革;指导县(市)区口岸工作部门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各种涉外事件和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和指导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调研、分析我市口岸管理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口岸办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

(八)发展计划科

负责编报外经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及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负责外经贸宏观运作状况的监测、进出口和利用外资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出口基地和出口生产体系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境外技术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申报工作。

(九)人事科(加挂老干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武装、消防、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考试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局关工委做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子女、青少年的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管理肇庆市外语外贸中等职业学校、肇庆市外贸幼儿园。

(十)财会科

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和会同有关科室管理局机关财产工作。对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业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外经贸行业财会信息汇编、分析工作;负责外经贸出口退税的管理、监督与稽核,协助打击出口骗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负责追收外经贸各类外债工作。

(十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工作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指导工、青、妇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