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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时间:2024-05-20 08:2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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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公安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 99 号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民用航空总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民用航空总局局长 李家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便利国际航班及搭乘国际航班的人员入境、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预报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

  第三条 航空公司预报信息的内容包括:航班载运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证件号码、护照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人员类别。

  第四条 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通过国际航空电讯协会SITA网络或者国际互联网将预报信息发送至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指定的地址。

  第五条 入境航班航程在两小时以上的,航空公司应当在航班抵达入境口岸的一小时三十分钟前预报信息;航程不足两小时的,航空公司应当在航班抵达入境口岸的四十分钟前预报信息。

  出境航班,航空公司应当在该航班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办理出境边防检查手续前预报信息。

  第六条 航空公司按照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和中国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对其经营的国际航班及其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入境、出境提供便利。

  第七条 航空公司未按规定预报信息的,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航空公司依法予以处罚。航空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航空公司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不超过十人的,处一万元罚款;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超过十人的,每多错报一人,增处一千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航空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预报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航空公司的单个航班同时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第八条 航空公司拒不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处罚决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经营的航班入境、出境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该航空公司经营的航班入境、出境。

  第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护照证件号码”,是指旅客或机组人员持用的有效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号码;

  “人员类别”,是指旅客或者机组人员。

  第十条 经营往来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航班的航空公司预报载运人员信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小议参与分配与查封优先权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处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人情况的一种具体方式,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被一个债权人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权债务,法院按目前的法律法规进行按比例分配时,几乎所有申请查封财产的债权人都主张查封优先权,笔者结合执行实践,提出完善参与分配制度中查封部分优先的立法观点,以便确保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一、参与分配的几种形式
童兆洪主编的《民事强制执行新论》中,将参与分配定义为:参与分配权又称执行竞合,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确定金钱给付的法律文书将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者主要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后,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对该同一被执行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因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平均分配权的一种执行分配制度。从此概念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是使各债权人享有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目前,各国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执行的处理原则,分为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折衷主义三种情形。
(一)优先主义(德国法主义),它是指首先对于债务人财产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后来对同一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后债权人而受到清偿满足的立法主义。现行采取优先主义的国家有大陆法系的德国和奥地利,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
(二)平等主义(法国法主义),指各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不因查封时间或申请参与分配时间先后,而使其债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各债权人依其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现行采取平等主义的国家主要有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平等主义原则体现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权人的共同担保,除个别债权人有优先权情形外,应按其债权额分配给债权人。
(三)折衷主义(瑞士法主义),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中,在某一特定时间以前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成为一群,而某一特定时间以后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又另外形成一群,在前一时间申请参与分配的一群债权人,优先于后一群债权人而受偿。同一群的债权人之间,则不分先后平等受偿。采取折衷主义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和台湾地区。
二、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
参照参与分配的概念,民诉法确定债权平等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第88条至第96条可以看出,我国的参与分配采取的是平等主义。在执行实践中我们依据《执行规定》处理参与分配问题,但许多当事人甚至有的执行人员对《执行规定》第88条没有完全理解,在这里有必要予以解释。
《执行规定》第88条规定:(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的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对此条的解释,黄金龙编注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做出了解答:1、被执行人为法人的,要区分是一份法律文书还是二份以上法律文书,多份法律文书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的财产足以清偿或虽不足以清偿但无人申请破产的,适用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种类不同的,适用第88条第2款的规定。2、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的,不管是几份法律文书,债权种类不同的,适用第88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种类相同且均为金钱债权且无担保的,若财产足以清偿的,适用第88条第1款的规定,若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适用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即向查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也可适用第88条第3款的规定。
从此解释可以将《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归纳为:(1)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多份法律文书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且财产足以清偿或虽不足以清偿但无人申请破产的;(2)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的,不管是几份法律文书,若债权种类相同且均为金钱债权并无担保的,财产足以清偿。第88条第3款规定的适用范围为:(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法律文书为一份且债权为金钱债权;(2)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组织的,不管是几份法律文书,债权种类相同且均为金钱债权并无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的。
《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规定了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执行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优先执行,后来要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在先执行的案件执行完毕后,对剩余部分的财产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我们在这方面实行的是优先主义原则,但这一款只适用于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实际上,参与分配是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那么按此规定,查封就丧失了优先权,这显然是不科学、不公正的。笔者认为,整个参与分配过程,查封应当有部分优先权,优先权应占30%左右。
三、查封优先权的法律依据
新、旧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4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先行查封、冻结法院在程序上有优先处理冻结或查封财产的权利。一个法院因个案查封财产是为了本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实施的,不是为其他案件,查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个案得到顺利执行,实现个案债权人的利益。禁止重复查封、冻结,实际上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分割,对此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然没有变动,无形中肯定了查封优先的权利。
四、查封优先权更能体现公平、效率的司法理念
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在无担保抵押的情形下,对每一个债权人都是公平的,抢先实现债权的竞争机会也是平等的。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自己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同时要向法院交纳带有一定风险的财产保全保证金,法院收取一定的费用,况且这种保证是等额保证,一直持续到执行时止。在财产不足以分配时,其他债权人享受相同的待遇,无异于坐收他人果实。另外,查封优先既能使行使查封权的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强制执行法院能迅速结案,若丧失查封优先,各债权人会怠于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必然无法迅速终结执行程序,不能真正体现执行工作迅速高效的特点。
我们说的查封优先只能是部分优先,不能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享有法定意义上的优先权,其理由:1、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4款虽然规定禁止重复查封,但在实体上申请查封的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查封后是否将此财产最终执行给债权人,都没有明确规定,之所以禁止重复查封,因为一个法院查封后,查封的效力就产生了,其他法院再行查封没有必要。2、查封部分优先更能体现案件实体的公平。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是实行平等主义,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在查封处分财产未交付之前,仍为债务人财产,若无实体法担保权益存在,则其他债权人亦应受偿,这在执行规定中已明确规定,因此查封部分优先既能保护查封债权人利益,又能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利益。
令人欣慰的是,查封优先权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规定》中写进征求意见稿中,希望尽快实施,更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查封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经济运行高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经济运行高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

市经委制定的《辽源市经济运行调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辽源市经济运行调度管理办法

(市经委 2006年6月30日)



针对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基本完成,民营经济逐渐成为工业经济主体的实际,为创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业经济运行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行之有效的常态、科学的工业经济调度管理机制,确保“五大”建设顺利实施,促进工业经济更快、更好发展为目标,准确把握全市经济运行状况,为市委、市政府宏观调控提供科学、翔实的依据。

二、调度原则

全市经济运行应遵循全面调度、突出重点;客观实际、翔实准确;明确责任、协调统一;经常性调度与专项调研相结合;激励与惩治相结合;滚动管理、逐年调整的原则。

三、调度范围

(一)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重点企业。

1. 市本级产值超亿元的工业企业;

2. 与市里有税收分成的县区工业企业;

3. 县区属产值超亿元的工业企业;

4. 规模以上国有改制后恢复生产的工业企业。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项目。

四、调度体系

建立垂直和平行交错的立体调度体系。

(一)垂直调度体系以市经委为主体,负责调度全市重点工业企业运行情况,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调度所属企业情况;

(二)平行调度体系由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商务、工商、质监、中小企业、金融、供电、水务、供热、铁路等涉工部门构成,负责调度职能范围内的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并按要求向市经委报送相关资料。

五、调度方式

(一)调度例会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市经委每月召开一次工业经济运行及项目建设调度会议,分析上月经济运行情况,汇报指标完成情况,预测经济运行趋势。每次会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及重点企业要形成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二)日常调度与统计报表相结合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重点企业要按时限报送各种统计、财务报表和分析材料。每月11日、21日由综合调度员负责对调度的情况集中汇总后,分别反馈给各有关职能部门。

(三)专题调研制度。市经委着重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及项目建设、园区建设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将日常调度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工业经济发展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按各职能部门、行业、企业分别进行归纳整理,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分管范围组织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形成报告,提出解决建议与应对措施,报送市经委。

六、调度内容及报送要求

(一)调度内容。

1. 生产经营:

(1)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金、主要产品产量等;

(2)总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总负债、银行贷款、产成品、应收账款等。

2. 生产要素:

原材料储量、价格,煤、水、电、热力、油、运输、流动资金需求情况等。

3. 项目及园区建设:

(1)开工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形象进度、设计和实现经济效益情况及项目建设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2)投、达产项目达产达效情况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3)园区建设投资情况、形象进度、设计和实现经济效益情况及园区建设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4. 技术创新:

(1)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实现产值、利税、完成投资;新产品、新技术在同行业中先进程度(国际、国内、省内);

(2)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完成形象进度及存在问题;

(3)企业同高等院校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情况;

(4)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等。

5. 节能降耗:

(1)规模以上企业能源消耗情况;

(2)重点高耗能企业能源消耗情况。

6. 交通运输:

(1)企业需经铁路运输的产品、运量、走向、时限及存在问题等;

(2)重点企业铁路运输需求情况;

7. 人才状况:

(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自然情况;

(2)企业各类人才需求情况及培训方式、方法、内容;

8. 重要事项:

对影响企业当期或预期经济运行的重大事项,如重要基建技改项目的建设、竣工、投产、达产情况;主要生产线的停产、检修、复产情况;各种突发事故、涉诉案件以及其他影响完成年度指标的情况,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应对措施形成详细的文字材料,上报市经委。

(二)报送要求。

1.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重点企业应按规定时限报送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财务指标等法定报表:

(1)《工业企业产销总值及产品产量月报》(统计B201表),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重点企业填报,每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2)《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统计B202表)和《主要财务指标月报》,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重点企业填报,每月12日前报送市经委。

(3)《工业企业主要能源与库存》(统计P205表),由规模以上企业填报,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市经委。

(4)《工业企业水消费》(统计P206表),由规模以上企业填报,每半年报送市经委一次。

(5)《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统计P105表),由规模以上企业填报,每年年终前报送市经委。

2. 除按规定报送上述报表外,还应按要求填报以下报表:

(1)《工业经济运行调度情况表》,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填报,每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2)《重点企业经济运行调度情况表》,由重点企业填报,每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3)《工业企业财务指标快报》,由规模以上企业填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每月5日前报送市经委。

(4)《项目建设及投、达产情况调度表》,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重点企业填报,每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5)《重点高耗能企业能耗情况调度表》,由重点企业填报,每季度第一个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6)《技术创新情况调度表》,由规模以上企业填报,每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7)《食品工业企业情况调度表》,由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填报,每月10日前报送市经委。

(8)《食品工业投资项目情况调度表》,由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填报,每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9)《工业企业人才情况调查表》,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汇总填报,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经委。

(10)《工业企业人才需求及培训情况调度表》,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汇总填报,每季度第一个月4日前报送市经委。

3. 平行调度部门需要报送市经委的相关资料:

(1)工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每月6日前由市统计局报送;工业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每月15日前由市统计局报送。

(2)工业企业实缴税金情况,每月6日前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报送。

(3)工业企业外贸进出口完成情况,每月15日前由市商务局报送。

(4)工业企业项目贷款和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情况,每月6日前由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城市信用社报送。

(5)工业企业用电及重大项目供电建设进展情况,每月6日前由辽源供电公司报送。

(6)水资源供应及重点工业企业节水计划实施情况,每月6日前由市水务集团报送。

(7)供热能力、供应及重点工业企业用汽情况,每月6日前由市供热处报送。

(8)新注册工业企业情况,每季度末6日前由市工商局报送。

(9)口径外工业企业培育情况,每季度末6日前由市中小企业局报送。

(三)报送方式。

由相关报送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按时限报送。

调度电话:3514904 3524366

七、调度数据的运用

(一)建立综合分析上报制度。市经委对调度的月度资料进行汇总,综合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现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预测经济运行趋势。创办“工业经济运行通报”简报,每月一期。

(二)建立企业评价制度。市经委根据企业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日常上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等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类,评定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的依据。企业综合评定分类分为重点支持企业、一般支持企业和不予支持企业三类。对不予支持的企业,市政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三)建立情况反馈制度。市经委将定期或不定期把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现状、研究解决主要问题对策和建议以及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向企业反馈,以保证企业能掌握相关信息。

八、协调解决问题方式

市经委针对工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根据情况分层次采取以下解决方式:

(一)专题协调。只涉及个别部门的问题,由市经委专门协调部门解决。

(二)召开协调会。涉及多个部门解决的问题,由市政府相关领导召开部门协调会研究解决。

(三)现场办公。对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由市经委提出建议,采取市级领导现场办公方式研究解决。

(四)上报上级部门。需报请省级部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按市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上报上级部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