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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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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159号

  
  《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和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通过有偿方式变更、转移资产权利主体的行为。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工商、税务、监察、房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业务运作的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
  第六条 本市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的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参)股企业通过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鼓励、支持非国有产权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是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履行相关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本级政府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机构。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场所和互联网站统一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并按照产权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程序和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办理产权交易业务,依法组织产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与国资、财政等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工商等相关权证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
  第九条 有关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活动,应当取得中介机构资质,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建立国有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登记制度。中介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产权交易的,应当分别由国资部门或财政部门在登记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中选择确定。
  第十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挂牌、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应当权属清晰;对权属不清晰的,应当依法界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应当确定转让底价,并履行下列批准程序后方可进场交易: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市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各县(市)区所属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审批;
  (三)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本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底价以资产评估和评估基准日至首次转让底价确定日期间审计结果为依据进行确定,并应当征得相关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产权交易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身份证明;
    (三)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准予转让的批准材料;
   (五)转让标的情况介绍及相关报告材料;
    (六)转让条件及有关要求;
  (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进场转让的书面答复。对受理进场转让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报刊和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信息公开发布满20个工作日后,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约定或有关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方式组织实施产权转让。
  对无竞买人的产权交易,可以由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其中国有产权的协议转让价格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办理交易申请时,应当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受让方的身份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格、资信和资质证明;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
  (二)转让标的;
  (三)成交方式;
  (四)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转让方和受让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合法的产权交易行为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应取得国资部门的批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应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根据相关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产权禁止交易:
  (一)产权权属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
  (二)已经设置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已经诉讼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暂停或终止:
  (一)转让方或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出暂停或终止交易并经有关产权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发出暂停或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产权自然灭失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五)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产权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产权交易中,禁止下列交易行为:
  (一)在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以外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国有产权的;
  (三)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四)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转让方、受让方故意压低或过分抬高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严重阻碍交易顺利进行的;
  (五)违反交易规则,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产权交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载产权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中介机构等产权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对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结果应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介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中介机构,在办理、出具产权交易服务机构需要的报表、报告、证明等文件资料时,与交易当事人串通作假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报告相关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有关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相关方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相关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相关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资、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集体所有产权转让,参照本办法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外资并购产权、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转发《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岩委办〔2006〕58号


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事业单位:
  市人事局制定的《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6日


            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行为,搭建事业单位公正选人用人平台,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以及《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闽人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缺编和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经编制部门批准用编后,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包括实践技能测试,下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采取公开考试招聘的范围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除按本办法规定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的对象外,都要实行公开考试招聘。
  (二)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的范围
  1、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
  2、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
  3、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家属;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5、党政机关分流人员;
  6、到市属边远山区艰苦行业(指农业、林业、水利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对口专业高校毕业生;
  7、经费渠道相同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8、事业单位人员(除工勤人员外)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考试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条件。
  (三)招聘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由事业单位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批准,可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试管理机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管理:
  (一)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本条第(二)、(三)款除外〕,采取统一组织笔试的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属学校、医院和艺术团体招聘教学科研人员、医护医技人员和艺术类人才,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或授权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市人事局进行监督指导。
  (三)事业单位在招聘有特殊专长或特殊技能要求的工作人员时,由招聘单位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同意,可以采取其他有效检验其专长或技能的特殊考试办法进行。
  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一般于每年的春秋两季各举行一次,与公务员录用考试同期进行,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另行组织考试。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方案应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事先征求市人事局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对招聘单位面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应包括制定方案、发布信息、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等基本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
  第七条 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岗位情况提出招聘人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现有空编数额、人员结构状况和招聘计划(含招聘人数、招聘岗位、报名和考试时间、招聘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等)、考试考核办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
  第八条 招聘方案(附招聘公告或招聘简章)于发布公告前5个工作日报市人事局审核。招聘方案核准后,其所附的招聘公告或招聘简章应在“龙岩人才网”(网址:www.lyrcw.com)和其他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应在15日以上。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应与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招聘信息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同意,并顺延发布时间。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招聘单位协同市人事考试中心做好考试报名工作;
  市属学校、医院和艺术团体招聘教学科研人员、医护医技人员和艺术人才,由招聘单位委托、授权的单位负责考试报名工作;
  第十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应适当增加信息发布媒体和顺延信息发布时间、报名时间,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情况特殊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 具备报名资格的应聘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公开报名,并提交必要的证件、材料。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应聘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应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职业(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其中龙岩市外生源毕业生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
  (五)应聘工勤岗位的,应具备高中(含中专、技校)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和技能;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首次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八)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须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依照已发布的招聘信息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聘,应提供所在单位的意见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填写《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表格从龙岩人才网〈www.lyrcw.com〉下载),由组织考试单位核发准考证或考试通知。

                  第六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实施考试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在考试前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笔试与面试计分方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笔试满分一般为100分,并设定合格线,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笔试结束后应及时将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合格线由招聘单位根据笔试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事局审定。
  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在参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办法参照福建省人事厅闽人发〔2006〕10号文件的加分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笔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于笔试5日前成立命题组,并指定一名命题人员担任组长。命题人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部门和单位组织命题工作实行入闱管理制度,并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也可委托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进行命题。
  初始命题数量至少为试卷题量的3至4倍,由命题组长主持筛选并组成正、副卷各l份。市人事局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对命题组提交的正、副卷进行必要的筛选和重新组合。经有关负责人签署后,即成定稿。非经该负责人同意,不得改动。
  命题组根据定稿试题拟定参考答案供阅卷参考。答案必须反复审核,必要时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将试题连同答案征求有关权威专家意见,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的距离。
  考生于每科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进入考场,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该证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考生入座后,监考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
  第十九条 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经监考同意暂时离开考室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续考。
  第二十条 评卷小组由三人以上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也可委托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进行评卷。
  评卷应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以示负责。

                  第七章 面 试

  第二十一条 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如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降低报考比例的,可以将达到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人员确定为面试人选;弃权面试的空额可从达到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面试成绩和笔试成绩应按一定比例折算成综合总分。
  第二十二条 面试测评根据拟聘岗位需要,可以采用答辩(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小组集体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负责面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在面试前应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及其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面试评委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评委组、专业类评委组等。
  面试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5至9人,但招聘单位评委不得超过面试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评委由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选派。
  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事先确定相当于2倍人数的面试评委人选,由单位于面试前一天随机抽出。
  第二十四条 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有适宜的候考室;面试考场设立考生席、评委席、记时席、记分席、监督席、旁听席。
  第二十六条 考生分组和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必要时可对考生实行入闱封闭式管理。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面试时间。考生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入闱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第二十七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
  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3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拆封。
  第二十八条 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
  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 考核、体检、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九条 招聘单位将应聘人员各自的综合成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或告知应聘人员自行网上查询。
  第三十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的人选进行必要的考核与复审。考核工作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统一要求,一般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的重点是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考核合格的人选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单位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并公告。体检的医院应是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自知道体检结论起7天内本人有权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可由招聘单位按岗位从上线人员中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选连同考试成绩在招聘单位和“龙岩人才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当事人已和原单位签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应依法解除原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确定人事关系。其中,经批准免于笔试的边远山区艰苦行业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期的聘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调整工作单位。
  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应填写《龙岩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审核表》和《龙岩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按规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人事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由招聘单位委托龙岩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
  第三十五条 招聘人员按《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和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5〕66号)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招聘单位制定的招聘方案要做到考虑周密,切实可行。招聘信息一经向社会公开发布,就应严格付诸实施。
  负责报名和组织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根据《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绝密级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考试试题和命制有关材料的保密工作。试卷的传递、保管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无错乱、不丢失,杜绝一切泄密事故。
  评卷时不准拆散试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代号、考号、姓名。
  第三十八条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九条 招聘单位在招考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市人事局和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考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招聘方案未经市人事局核准或未按招聘信息确定的招考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聘用的,市人事局和上级主管部门不予认可,不予办理人事接转手续,不予办理工资基金入册。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查证属实的按《龙岩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得设定性别限制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四十二条 市直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考生笔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6〕费114号文件执行。用人单位情况特殊需单独开考的,考试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事局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公开招聘考试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受灾群众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受灾群众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发放补助金的决定,确保补助金快速、准确、直接发放到受灾群众,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受灾群众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以紧急通知的形式印发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地震灾区的分支机构。

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积极协调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受灾群众身份信息采集、补助金收款账户开立、补助金发放等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构建补助金发放快速通道,确保补助金准确、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并协调地方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启动受灾群众身份信息采集、账户开立等前期准备工作,待6月2日相关工具软件发放到位后,各地可立即组织实施补助金发放工作。不具备按照《实施方案》采取转账方式发放补助金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现金方式发放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