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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1:3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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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人防、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工程。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其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规划、财政、国土、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电力、通讯等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了解该施工地段地下人防工程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与城建档案馆(处)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建档案馆(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须从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城建档案馆(处)等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馆(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规范性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处)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各自的地下专业管线图,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三条 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处)移交。

第十五条 有关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馆(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六条 市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城建档案馆(处)等相关单位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城建档案馆(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处)应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和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处)对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的通知


审纪监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六日





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



2005年审计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审计机关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的要求,坚持从严治理审计队伍,加大预防工作力度,推进审计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审计机关独立有效履行职责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

一、认真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按照中央关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紧密联系审计工作实际和审计机关党员队伍建设现状,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组织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和审计干部廉洁勤政的自觉性。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教育活动促进各级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教育活动顺利开展。要继续坚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工作思路,把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纳入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之中,融入领导干部的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要把廉政文化作为审计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加强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促进审计人员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各级审计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特别是对顶风违纪有以下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一)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二)“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使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三)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五)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今年10月份,各单位要对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报审计署党组。

二、坚持“外抓纪律、内抓管理”,做好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工作

继续坚持“外抓纪律,内抓管理”的廉政工作格局,切实把加强管理、严格纪律作为堵塞漏洞、促进廉政、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举措来抓,确保审计纪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已实行审计经费自理的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审计公示、审计组执行廉政纪律情况报告、审计回访、定期检查通报等管理监督措施,使“八不准”规定真正成为审计干部廉洁从审的“高压线”。尚未实行审计经费自理的审计机关,要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并从当地实际出发,逐步推行送达审计的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费依赖程度。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实行审计经费自理,努力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为审计干部廉洁自律创造有利条件。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机关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规则,完善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强化管理,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审计署拟于下半年对各单位执行审计纪律和落实《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等情况,组织一次抽查。

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工作是严格纪律、加强管理、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要认真研究分析审计系统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执纪办案工作水平。要整合信访资源,建立和完善经常性工作机制。坚持领导接待日和信箱制度,推行网上举报办法,提倡实名举报。各级信访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既要注意从群众信访举报中发现案件线索,认真查清群众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鉴别分析,及时澄清反映不实的问题,支持和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积极性。

三、突出关键环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各级审计机关要不断健全有关审计业务管理和廉政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和审计工作质量。认真学习贯彻审计署颁布的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积极推行审计日记制度,使审计人员的行为做到有案可查、有责可纠。要认真组织开展“严谨细致,提高质量年”活动,积极探索效能监察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推动“严谨细致,提高质量年”活动落到实处。

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和细化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开支审批程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规定,逐步加大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力度。办公楼建设要防止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超标准超预算,以及截留、动用审计专户收缴的违纪资金和向被审计单位摊派或乱拉赞助资金等问题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发现苗头问题及时纠正。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切实按照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办法,实行干部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推行业绩写实和量化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推行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辞职等制度,不断提高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

今年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审计署颁发的《建立健全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指导意见》的第一年,各级审计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党的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努力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审计署将在适当时机组织对落实《实施纲要》和《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

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转变思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实效;加强业务培训,熟悉本职业务和审计机关的相关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审计署各特派办要重视和支持办党组纪检组开展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和工作指导,努力提高纪检工作能力。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5)126号
1995年9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强化国土收益的征收与管理,调动各级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的征收积极性,增强责任感,确保在十月底前完成下达的国土收益任务,特制定《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

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

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

省政府下达我市的4300万元国土收益任务,是今年我市打好“五大战役”、实现“十项目标”战略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的工作责任感,加强征收管理,大力组织收入,确保完成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奖罚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奖罚办法适用于一九九五年度市对各县(市、区)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及其责任人。

二、专项考核内容要求

1、完成任务考核。要求各县(市、区)要在十月底前完成全国土收益任务。

2、上交比例考核。达不到及时足额上交国土收益的县(市、区),均不得享受奖励。

3、实际入库考核。国土收益完成数,均以各县(市、区)实际缴入金库为准。必须由组织上交收益的同级财政和收到收入的金库出具证明(或入库单,或金库盖章),报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核实。达不到这一要求的不得享受奖励。

4、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由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组织进行。经考核合格者依照本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三、具体奖励办法

凡能够近期完成,提前完成或超额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土地部门和责任人,由市财政局和土管理局提请市政府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不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及其责任人,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年终奖罚一次兑现。

(一)对县(市、区)及其财政、土地部门的奖罚

完成下达目标任务的县(市、区),除全市通报表彰外,依据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

1、完成任务奖。十月底凡能完成国土收益任务的县(市、区),且符合考核要求的,高平市、阳城县、城区奖励5万元;沁水县、陵川县、郊区奖励3万元。

2、提前完成任务奖。以十月底为限,提前完成任务的,按提前时间每月加奖0.5万元。

3、超额完成任务奖。年终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除按规定享受完成任务奖外,对其超任务上交省、市部分,由市财政考核后专项返还有关县(市、区)财政、土地部门统一按超额部分的1%计提超额奖。

凡完不成下达的国土收益目标任务的,除全市通报批评外,任务以内应上交省的20%、上交市的10%部分,必须保证足额上交。

(二)对责任人的奖罚

凡完成市下达任务的,将对有关政策、财政和土地部门责任人,按完成任务的大小,分别给予奖励,高平市、阳城县政府及其财政局和土地局、城区政府和城区土地分局责任人各奖励4000元;其他县(区)各奖励2500元;凡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对政府及其财政、土地部门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高平、阳城、城区各罚1000元,其他县(区)各罚600元。罚款金额上交市财政。对责任人的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四、有关部门资金分配比例

奖励给各县(市、区)的资金分配比例,由财政和土地部门共享,具体分享比例2:8,即财政部门20%,土地部门80%。

五、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给部门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在国土收益征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的资金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资金的列支

(1)超任务部分的1%超额奖(除城区外)从本财政国土收益中支付;(2)除1%超额奖外的其他资金由财政从市级国土收益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