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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0:2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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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高〔2009〕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进一步发挥国家高新区在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撑地方经济增长中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我部制定了《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专此通知。
(联系人:蔡文沁、薛强,电话:010-58881565)


附件: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09/200907/W020090722295161226129.pdf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机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机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10/17

信部联无(2002)477号


  近期,部分地区销售和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严重干扰航空通信专用频率的安全使用,已成为航空飞行安全的一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机属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信息产业部已于1998年发文明确规定了生产无绳电话机的技术标准,要求无绳电话机座机和手机的发射功率均不得大于20mW,凡发射功率超过20mW的无绳电话机即为大功率无绳电话机。为落实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消除大功率无绳电话对航空通信专用频率的干扰,保障航空飞行安全,现就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大功率无绳电话机

  在本通告发布前已签订外销订货合同,需要出口大功率无绳电话机的企业,应在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这些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保证其按不多于外销订货合同中的数量生产大功率无绳电话机,并全部外销,不得流入国内市场。

  备案的外销订货合同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3个月内出口完毕。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换证凭单或通关单的有效期均不得超过通告发布后3个月,对超出期限未出口的一律不再接受出口报检,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理。

  本通告发布后,任何企业未经国家特殊批准不得再签订外销订货合同。否则,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有关国家特殊批准审批规定和程序另行制定。

  对擅自生产大功率无绳电话机的企业,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禁止销售大功率无绳电话机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配合下,加强对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销售大功率无绳电话机的企业或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国家质检总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监督抽查时发现无绳电话机的发射功率超过20mW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禁止进口大功率无绳电话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无线电管理机构要配合海关,严厉打击走私大功率无绳电话机的行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口无绳电话机的检验,如发现有大功率无绳电话机,应移交海关处理。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机

  各电信运营企业不得在本运营网内安装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机,并对本运营网内的用户终端进行清查,如发现用户擅自安装、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机,应责令其立即拆除,否则电信运营企业可暂停为其提供服务。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说谷辽海的《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作者:李艳娜
来源:中国建设报
http://www.chinajsb.cn

发表时间:2006年1月11日

http://www.chinajsb.cn 2006-01-10 15:12:43 字号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周年前夕,群众出版社推出了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先生的专著《法治下的政府采购》,收录了作者谷辽海近年来撰写、公开发表的55篇我国公共采购法制建设中所存在问题性的论文,涵盖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中的主要问题。作者的大部分文章,均非纯法学理论的分析,而是结合具体的个案,引证世界上著名的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深入浅出地剖析我国两部公共采购法律中的主要冲突和矛盾。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几乎每篇文章均在分析具体案件的同时,根据个案需要,介绍相关法律如:WTO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采购示范法、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以及这些法律在具体个案中的应用。作者谷辽海将其16年的法律执业经历以及对政府采购实践和理论的探索淋漓尽致地发挥在《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中。作者在详细揭开各个个案的成因和症结后,又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须完善之处。作者在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的同时,引述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际惯例,阐释法律在政府采购具体个案中的运用。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几乎涵盖了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主要章节内容,几乎分析了现行法律所存在的主要冲突和矛盾,同时也全面介绍了WTO《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相关内容。通读全书,不仅对于我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历史和现状会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对于世界上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也会有全面的了解。此书对于广大的供应商怎么样避免失利,如何在激烈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援引法律取胜,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有相当大的帮助;对于各地的政府采购主体如何根据法律冲突避免遭遇质疑和投诉,怎么样灵活运用法律向行政主体提供相关的抗辩证据,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样根据法律有效地应对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会有一些收获;对于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如何充分地发挥各自的行政管理监督职能,怎么样有效地依法行政,如何避免不利的诉讼结果,会有一些启示;对于各级司法机关怎样发现、挖掘公共采购市场中的“权力租金”,如何查处、打击贪官污吏会有相当大的帮助;对于国家立法机关今后如何修改、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怎么样构建未来法治下的公共采购制度,将会获得很大的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