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5:2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85年10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95号文件精神,决定对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其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四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四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三、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已发了一次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发其不足的部分。
四、为便于地方政府贯彻本通知的规定,批准革命烈士的机关,应将烈士牺牲时的职务、军龄或工龄、工资级别等通知烈士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五、调整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财政拨款解决。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2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予以印发。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市人民政府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等。
(二)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三)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涉及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商量决定;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五)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六)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请示报告
市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1)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2)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和乡以上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的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3)重大灾情、事故、事件和重大涉外事项;
(4)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应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1)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中所制订的重要具体政策和规定;
(2)经济体制重大改革和国民经济调整的重大措施;
(3)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
(4)省政府召开的涉及重要方针、政策的会议的贯彻意见;
(5)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市、县(市、区)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6)政府系列属市委管理干部的奖惩;
(7)涉及全市范围内的和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三)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1)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制定及其调整;
(2)涉及市人民政府工作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3)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4)按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告工作和报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或备案:
(1)制定和出台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
(2)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3)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4)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5)向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6)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四、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必要时,吸收各部门副职或县(市、区)长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及工作部署;(2)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3)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4)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5)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视会议内容,可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1)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2)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3)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4)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5)讨论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等重要文电以及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6)准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7)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及其他副市长召集。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市长办公会议是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会议,市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文电;(2)讨论由各副市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3)按规定应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议决的事项;(4)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六)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八)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部分县(市、区)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和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尽量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避免层层开会。
六、公文审批
(一)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由市长签署。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文,并在《宜春日报》登载向社会公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三)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四)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六)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七、调查研究和民主决策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下到农村、企业,并建立基层联系点,作为经常掌握下情的一个渠道,以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三)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时,事先应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充分论证。根据需要可通过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综合、督查、信息、调研等部门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反馈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与这些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经常出题目、交任务,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在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中的参谋作用。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八、民主法律监督
(一)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不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根据国家部署,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行综合执法。
(三)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市人民代表的建议和市政协委员的提案。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情况以及各个时期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要适时地通过各种座谈会、报告会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人民群众、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对话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通过新闻媒介,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发布会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对宜于公开的市人民政府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后,可向社会公布。
(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七)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重要来信来访人,要亲自过问。
九、作风纪律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宜春外出,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宜春外出,应当在事前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必要时应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5日印发


机械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1994年5月18日,机械部

为推动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工作保质创优,调动各勘察、 设计单位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奖励优秀勘察和优秀设计成果, 特制定本办法。
—、评审范围
(1)凡经国家、部、省市主管部门组织的正式验收(或鉴定)投产后经一年以上使用考核的工业及民用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单项工程勘察(含工程测量与城市测量、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 水资源评价与凿井工程)与设计(含新建、扩建、改建、 技术改造和国外技术项目的配套工程勘察设计),并符合申报标准条件者均可参加评审。
(2)中外合作勘察、设计的工程项目,只评审国内勘察、设计部分。
(3)近几年国家、部下达的制(修)订勘察设计标准、规范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参加评审。
(4)情报、计算机应用程序等软科学项目不在此评审范围。
二、申报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2)设计有多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优选,在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消耗和成本等方面有明显效果,投资概算符合实际,正确可靠, 综合经济效益比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3)建设项目工厂的组成、总平面布置、建筑设计、空间布局和管线布置紧凑合理,节省用地,安全适用,便于生产和管理, 并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
采用的工艺、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勘察、设计文件齐全,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
(5)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综合防治技术可靠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6)采用计算机优秀设计软件,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甲级设计证书单位从1990年后设计的项目)。
(7)申报项目有创优目标和三个环节的工序管理记录(开始推行全而质量管理单位执行此条件)。
(8)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并以合理工作量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9)勘察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论证充分,结论正确,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10)勘察期间未发生人身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机具事故。
(11)颁发的国家、行业(部)级勘察设计标准、 规范经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和考核,对提高勘察设计水平,质量、效益等方面有明显效果。
三、优秀工程勘索、设计(含标准规范)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1.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2.各奖励项目应达到的标准
(1)一等奖。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具有独创性,在关键工艺或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勘察、 设计(含标准规范)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水平的提高起了重大作用, 经实践证明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2)二等奖。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具有创新,解决专业中重大技术问题,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有较大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3)三等奖。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有一定创新,在关键专业或关键技术上与同类勘察、设计相比有较大进步,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四、申报条件
(1)近三年获本单位优秀勘察、设计一、二等奖并未曾获过省市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符合评审范围者均可申报。
(2)当年申报没有被评上项目下一次不得再申报,因参加评审条件不具备需补充材料而缓评项目,下一次可继续申报。
(3)申报单位范围为机电工业勘察设计协会成员单位(机械行业)。
(4)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五、申报材料内容和申报时间
1.申报材料内容
(1)技术总结报告。应含当前国内外同类工程或项目先进技术和关键技术概况, 工程或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水平同当前的国内外同类最先进技术进行全面比较,以及用户使用、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内容加以综合评述。
(2)验收、鉴定批文或证书。
(3)用户使用及社会效益证明。
(4)经济效益证明。
(5)表一至表四(见附表)
以上五个材料一式四份(并应有一份盖红章的证明)。
(6)主要图纸或照片一份
申报项目应尽量附上介绍工程录像带(时间严格控制不超过8分钟)。
2.申报时间
每两年申报一次, 申报年的二季度末前将申报材料寄中国机电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六、评选时间
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九月份进行。
七、评选机构
评选委员会由部行业发展司负责组织,下设优秀工程勘察、 优秀工程设计二个评审组。
评选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勘察设计协会, 负责有关评选的各项具体事务和协调工作。
八、奖励
凡获得部级优秀工程勘察项目、优秀工程设计项目由部颁发奖状, 对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十五人以内,二等奖十一人以内,三等奖七人以内),授予荣誉证书。资金从技术开发费中支出,并记入当事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
九、申报费
申报项目均交纳申报费,用于补助评审工作支出。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部行业发展司负责解释。
附表一 优秀工程勘察项目申报表(—)
┍━━━━━━━━━━━┯━━━━━━━━━━━━━━━━━━━━━━┑
│项目名称 │ │
┝━━━━━━━━━━━┿━━━━━━━━━━━━━━━━━━━━━━┥
│主要完成单位 │ │
┝━━━━━━━━━━━┿━━━━━━━━┯━━━━━━━┯━━━━━┥
│任务来源 │ │计划编号 │ │
┝━━━━━━━━━━━┿━━━━━━━━┿━━━━━━━┿━━━━━┥
│工作起止时间 │ │工程建成时间 │ │
┝━━━━━━━━━━━┿━━━━━━━━┷━━━━━━━┷━━━━━┥
│申报部门 │ │
┝━━━━━━━━━━━┷━━━━━━━━━━━━━━━━━━━━━━┥
│申报奖励的详细内容和理由: │
│ │
│ │
┕━━━━━━━━━━━━━━━━━━━━━━━━━━━━━━━━━━┙
附表一 优秀工程勘察项目申报表(二)
┍━━━━━━━━━━━┯━━━━━━━━━━━━━━━━━━━━━━┑
│设计项目名称 │ │
┝━━━━━━━━━━━┿━━━━━━━━┯━━━━━━━┯━━━━━┥
│设计起止年月 │ │建成投产时间 │ │
┝━━━━━━━━━━━┿━━━━━━━━┿━━━━━━━┿━━━━━┥
│验收部门 │ │验收时间 │ │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 │
┝━━━━━━━━━━━┿━━━━━━━━┿━━━━━━━┿━━━━━┥
│设计概算 │ │竣工决算 │ │
┝━━━━━━━━━━━┿━━━━━━━━┷━━━━━━━┷━━━━━┥
│超概算的主要原因 │ │
┝━━━━━━━━━━━┿━━━━━━━━┯━━━━━━━┯━━━━━┥
│主要设计单位 │ │协作单位 │ │
┝━━━━━━━━━━━┿━━━━━━━━┷━━━━━━━┷━━━━━┥
│主要设计成员 │ │
┝━━━━━━━━━━━┷━━━━━━━━━━━━━━━━━━━━━━┥
│设计主要优缺点: │
│ │
│ │
┕━━━━━━━━━━━━━━━━━━━━━━━━━━━━━━━━━━┙
附表一 优秀勘察设计标准规范申报表(三)
┍━━━━━━━━━━━━┯━━━━━━━━━━━━━━━━━━━━━┑
│名称编号 │ │
┝━━━━━━━━━━━━┿━━━━━┯━━━━┯━━━━━┯━━━━┥
│ │ │编制经费│ 计划安排 │实际支出│
│级别(国家或行业(部))│ │ ┝━━━━━┿━━━━┥
│ │ │(万元)│ │ │
┝━━━━━━━━━━━━┿━━━━━┿━━━━┿━━━━━┷━━━━┥
│下达部门 │ │组织部门│ │
┝━━━━━━━━━━━━┿━━━━━┿━━━━┿━━━━━━━━━━┥
│主编单位 │ │批准部门│ │
┝━━━━━━━━━━━━┿━━━━━┿━━━━┷┯━━━━━━━━━┥
│参编单位 │ │主要编制人│ │
┝━━━━━━━━━━━━┿━━┯━━┿━━━━┯┷━━━━━━━━━┥
│ │计划│实际│ │ │
│起止年月 ┝━━┿━━┥颁布年月│ │
│ │ │ │ │ │
┝━━━━━━━━━━━━┷━━┷━━┷━━━━┷━━━━━━━━━━┥
│申报理由: │
┝━━━━━━━━━━━━━━━━━━━━━━━━━━━━━━━━━━┥
│主要优缺点和效益: │
┕━━━━━━━━━━━━━━━━━━━━━━━━━━━━━━━━━━┙
附表二
┍━━━━━━━━━━━┯━━━━━━━━━━━━━━━┯━━━━━━┑
│ │ │ 申报等级 │
│ 曾获哪一级奖励 │ ┝━━━━━━┥
│ │ │ │
┝━━━━━━━━━━━┿━━━━━━━━━━━━━━━┷━━━━━━┥
│ 附件目录 │ │
┝━━━━━━━━━━━┷━━━━━━━━━━━━━━━━━━━━━━┥
│基层申报部门初审意见: │
┝━━━━━━━━━━━━━━━━━━━━━━━━━━━━━━━━━━┥
│主管验收部门的评定意见: │
┝━━━━━━━━━━━━━━━━━━━━━━━━━━━━━━━━━━┥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评选委员会审定意见: │
│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 主任委员: 年 月 日 │
┕━━━━━━━━━━━━━━━━━━━━━━━━━━━━━━━━━━┙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
┍━━┯━━┯━━┯━━┯━━┯━━━━┯━━━━━┯━━━━━━━━┑
│ │ │ │ │职务│ │参加本项目│在本项目中担任 │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工作单位│ 起止时间 │ 主要工作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