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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4:5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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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第165号


国税发〔2006〕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管理、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3.×××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

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我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向你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份,(每张发票情况见“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附后) ,该批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合计_______元,税额合计_______元,价税合计 元。请按照国税发[2006] 16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以及 等其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附件2格式回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_______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

编号: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元

序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填开日期(年月日)
货物名称
单价
计量单位
数量
增值税税率
计税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合计
——
——




——






税务机关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编号”指填写本表份数的顺序号。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

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你局 号来函收悉。关于你辖区 从我辖区 购进出口货物的有关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经调查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我辖区 (有、无)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该企业为(生产企业、流通性企业)。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该企业 年 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已、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其纳税信用等级为_____级。

二、该企业开给你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____份,该批发票计税金额合计 元,税额合计 元,价税合计 元,上述发票中(有、无)虚开发票或伪造发票(虚开发票、伪造发票填开情况见“供货企业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情况表”,附后)。该企业已收到货款(含增值税、消费税,下同) 元。

三、该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相符、明显不符)。该生产能力包括企业自身生产能力及其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

四、此批货物系该企业(自产、非自产)的货物。

其中:非自产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已按规定调查核实,其购进业务(真实、不真实)。

五、该企业(是、否)存在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欠缴增值税 万元;欠缴消费税 万元。

六、该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真实的、虚假的)。对该问题(已、未)处理完毕。

七、此回函之日前12个月内:该企业(曾、未)发生过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涉及增值税税额 元。对该问题(已、未)处理完毕。

八、我局(已、未)派人对该企业生产、销售及纳税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2:



供货企业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情况表

编号: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元

序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填开日期(年月日)
货物名称
单价
计量单位
数量
增值税税率
计税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合计
——
——
——
——

——
——






税务机关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编号”指填写本表份数的顺序号。

2.本表仅填列核查结果为虚开发票或伪造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

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我局与 年 月 日向你局发出了《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编号: ),请你调查核实 (纳税人登记号: )的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但至今未收到回函。现根据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向你局催办,请你局于1个月内回函或说明暂不能回函的原因。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 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 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

  第六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

  (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第十条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指标和贷款迁徙率指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变化额、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发放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收现率、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变化、不良非信贷资产变化额。贷款迁徙率指标主要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新发放贷款余额为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余额。

  第三章 不良资产分析

  第十一条各级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情况要持续关注,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并形成分析报告,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及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对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地区分布情况。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的地区分布情况分析。

  (三)行业分布情况。各行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情况分析。对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进行适当关注。

  (四)投向情况。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集体合作组织)、自然人一般农户(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银行卡、住房按揭、汽车、自然人其他户、贴现及承兑汇票垫款等贷款投向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作出必要的分析。

  (五)直接监测对象情况。确定为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情况分析。

  (六)迁徙和清收转化情况。分析各类贷款形态之间的迁徙转化情况,重点分析向下迁徙的原因以及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物抵债等清收处置情况。

  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包括清收进度、清收费用、债务人资料、台账管理等。

  (七)新增不良贷款情况。主要是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贷款的质量情况和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重点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对当年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要作专门说明。

  (八)对不良贷款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或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第十三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非信贷资产余额,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和比例、预计损失余额及比例,与上期及年初比较变化情况。特别是投资、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款等的变化情况。本期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动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结构分析。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地区分布、主要非信贷不良资产项目余额前10名地区情况。

  (三)清收、处置不良非信贷资产分析。

  (四)新发生不良非信贷资产原因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五)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化趋势的预测,继续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 监管措施与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辖内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同时向被考核对象通报不良贷款考核结果,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各级监管机构要在监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或实地调查,对确定的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不良资产总体情况及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强监管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包括明确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及工作制度、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办法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制等,并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明确的不良资产控制目标,包括年度、季度和当年新增控制目标以及分机构控制目标,并将控制目标报送当地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后作为双方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将辖内不良资产年度、季度及当年新增控制目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按期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和分析,及时报送监测、考核和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判断合理科学、措施切实有效。

  第二十条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在不良资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辖内不良资产或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机构和地区,各级监管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凡辖内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上(含)且余额上升、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超过2%以上(含)以及被监管机构列为重点直接监测的地区或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负责人须定期约见该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明确管理责任。

  (二)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但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上升,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或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在1%-2%的,所在地监管机构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落实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的措施和责任。必要时,由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并明确管理责任。

  (三)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不良贷款余额或不良资产余额下降,但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或被监测机构分管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督促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第二十二条 监管质询谈话要做好记录,整理成谈话纪要,印发被监测机构,并抄送其上级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特别是当年形成的不良贷款,监管机构应直接或责成被监测机构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被监测机构要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结果报当地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省会城市所在地银监局要认真审阅省级联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并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形成独立、审慎的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后20日内、年后30日内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五条 凡不按本办法要求及时监测、考核分析不良资产和上报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监管部门,上级机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辖内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恶化的,由上级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下级监管机构负责人谈话,落实监管问责。

  第二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机构或本地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资料、报告和作专题汇报,接受监管咨询并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凡不按监管部门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不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及报告的农村信用社和各级管理部门,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银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七届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一日







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财政部关于彩票公益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缴库事宜的通知》(财库〔2007〕124号)要求,依照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3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市发行中国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留成或返拨我市使用,专项用于发展体育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管理和使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

第四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公益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是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投放实行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制度。

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体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体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及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负责管理公益金资助项目具体事宜。

第六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按规定比例下拨的公益金;

(二)公益金利息收入;

(三)“即开型”彩票弃奖收入。

第七条 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市体育彩票发行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广东省财政厅按比例拨给我市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开具《珠海市一般专用缴款书》,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每年 10月底前,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计划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公益金使用

第九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等方面的开支。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进行全民体质监测、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开支。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用于国际、国家、地方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项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四)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专项用于贫困乡镇体育事业发展的支出。

(五)用于列入近期生态文明村建设规划的农民体育健身设施支出。

第十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建立永久性标识。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中国体育彩票资助”字样。

第十一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因故变卖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市财政国库公益金专户。

第十二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受资助单位在工程竣工3个月后,必须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三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和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财产,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公益金申请

第十四条 拟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体育局(未设立体育局的经济功能区由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负责)申请,区体育局(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单位应在提交材料中详细明列出公益金的开支范围。对涉及人员的开支(包括劳务、补助及接待等)应详细明列出人员构成、人数及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公益金申请单位应当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活动)的批准文件;

(五)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公益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

(一)受资助的正式批文;

(二)拨款记录;

(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报告;

(四)建筑工程的外形图片;

(五)公益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公益金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对公益金拨付情况、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公益金管理和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