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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

时间:2024-05-16 01:1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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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使兵役登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适龄男性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市的兵役登记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区、县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四条 区、县兵役机关应当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十日以前发出兵役登记布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于兵役登记开始七日以前将登记事项通知适龄男性公民。
第五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均应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者毕业证、工作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领取《北京市公民兵役证》。
年满19岁至22岁已经经过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均应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持《北京市公民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在单位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核验,其他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核验。




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核验的,经兵役机关同意,可以由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其进行登记、核验。
第七条 户籍在本市的适龄男性公民在招工、招干、招生应招、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必须持有兵役登记站当年核发或核验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
第八条 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依照《北京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招用、录取有拒绝、逃避兵役登记行为适龄男性公民的单位,依照《北京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地方兵役征集费预算。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本市自1987年1月1日起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条例和细则随本规定转发),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个人收入调节税是直接向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广泛深入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支持税务机关,切实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工作。
二、个人收入调节税,由纳税人所在地(有工作单位的为单位所在地,无工作单位的为纳税人住在地,下同)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其个人收入调节税,由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征收。
三、凡属于《条例》、《细则》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单位,要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申领代扣代缴税款证件,认真履行扣缴义务,依法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对依法完成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扣缴税款总额3%的比例,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不依法执行扣缴任务的,由税务机关按《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为了促进个人(包括个人合伙)租赁经营企业的巩固和发展,个人租赁企业缴纳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后的利润,继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可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干政策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其税后利润进行个人分配的部分,
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明文规定发给个人的补贴、津贴和特殊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款,按纳税义务人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作为“市级”和“区县级”收入。中央和市属单位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上交市金库作为“市级收入”;区县属单位和纳税义务人无工作单位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上交区县金库作为“区县级收入”。
七、实施个人收入调节税和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和处理。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附件略)



1987年2月28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假日期间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假日期间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005年“五·一”假期将至。为加强节日期间卫生保障和卫生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迅速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2005年,国家旅游局开通了30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各地积极建设红色旅游景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黄金周期间卫生保障和卫生应急工作,配合红色旅游新景区、新线路的建设,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卫生保障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为节日期间卫生工作的中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指挥,有效协调,快速应对,确保各项卫生保障与卫生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预案,充分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准备工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做好应急处理和卫生救援各项技术、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完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必要的培训与演练。特别要加强对肠道传染病、食物中毒以及大型集会、游园活动引起的群体性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
  三、加强沟通,密切协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旅游、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卫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掌握节日期间交通、旅游动态等相关情况,了解人畜共患疾病动物疫情的发展趋势;同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卫生咨询服务和传染病疫情信息,共同做好节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加强值班,密切监测
  节日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畅通。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收集的信息资料及时汇总、分析,加强信息报告管理,密切监测节日期间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趋势。
  五、加强监督,依法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于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人群集中的场所,卫生部门要组织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对重点场所卫生消毒、通风等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消除重大食物中毒隐患,预防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六、快速反应,有效应对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在接到(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意外伤亡事件报告后,要立即核实,反应敏锐,处置果断;要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援;增强“灭火于初萌”的防控意识,防止反应迟钝,态度暧昧,贻误战机。
  特此通知。


二○○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