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5:1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办理业务的行处,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为了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准确、及时、全面地对农业银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二、本会计核算办法适用于所有经批准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农业银行机构。
三、办理结售汇业务所用会计科目
(一)增设“17出口企业结售汇指标”表外科目。该科目核算在本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出口企业,按规定比例提留的用汇指标以及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而使用的指标。使用该科目时,本行应为出口企业设立台帐,出口收汇结汇时,按规定比例提留的用汇指标,记入此科目的收入方;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的实际支出额,记入此科目的付出方;此科目的余额在收入方;此科目按出口企业分设明细帐户。
此科目的开户货币为美元,如出口企业结汇货币为其他货币,则应按结汇日本行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为美元记帐。
此科目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分别收入方和付出方汇总后,连同给外汇局的“外汇指标通知单”一并交外汇局,并定期向外汇局和出口企业发送结售汇指标台帐对帐单,保证台帐余额银、企、外汇局三方正确一致。
(二)为了准确、及时地计算外汇买卖损益,分析外汇买卖盈亏产生的原因,各经办行应于汇率并轨后,在“844外汇买卖”科目下,按外汇买卖的业务种类,分别设置额度户、结售汇户和调剂户进行明细核算。
额度户核算企业、单位目前持有的外汇额度,经办行以1993年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为企业、单位配汇进行外汇买卖时使用;结售汇户核算汇率并轨后,经办行为企业、单位办理结售汇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时使用;调剂户核算经办行在汇率并轨后,所持有的外汇金额超过或低于上级行或外汇局规定的限额时,向总行外汇交易室或全国外汇交易市场卖出或买入外汇时使用。
四、结售汇业务所用会计凭证与帐页格式
(一)“17出口企业结售汇指标”表外科目传票原则上采用“中国农业银行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和“中国农业银行表外科目付出传票”格式一式三联套写而成。其中,一联为登记外汇指标台帐时的记帐凭证;二联为给企业的回单;三联为给外汇局的外汇指标通知单。
“17出口企业结售汇指标”表外科目的帐页可采用“中国农业银行登记簿(卡)”格式。
(二)“844外汇买卖”科目及其分设的明细帐户所用传票和帐页格式与汇率并轨前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所用“外汇买卖”科目传票、帐页格式相同。
五、办理结售汇业务涉及人民币资金往来的调拨、清算业务,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联行往来制度的规定执行。其帐、表、凭证的格式及其使用方法与办理人民币业务时所用帐、表、凭证格式及其使用方法相同。
六、凡以现有外汇额度配成现汇进行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办法,除须进行明细核算外,其他会计核算办法与汇率并轨前相同。
七、结售汇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结汇业务
经办行收到企业的外汇收入时,应先填制“出口结汇收帐通知”套写传票;
然后按实际收到的外汇金额,根据结汇日本行公布的挂牌汇率,将外汇金额全额
结汇,在扣除银行手续费后,将净额转入出口企业的人民币帐户,作会计分录如
下: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 外币
或:存放同业款项——××行户 外币
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外汇买卖——结售汇户(汇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结售汇户(汇买价) 人民币
贷:活期存款——××出口企业户 人民币
或:其他有关存款科目——××出口企业户 人民币
贷: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结汇时,对于贸易或非贸易项下信用证、托收结算方式结汇业务应同时销记
相应的表外科目:
付出:国外开来保证凭信(信用证项下) 外币
或付出:应收外汇托收款项(托收项下) 外币
对于出口企业结汇业务,经办行须为出口企业设立台帐,根据“出口收帐通知”传票,按出口企业实际结汇金额的50%的比例,填制“外汇指标凭证”一式三联套写传票,凭以为出口企业登记外汇指标台帐,记入以下表外科目:
收入:出口企业结售汇指标 美元
(二)售汇业务
企业、单位买汇时,应先填制“买汇申请书”一式三联,经办行接受“买汇申请书”后,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凭证,凡符合售汇条件的,方可办理售汇,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填制有关会计凭证。售汇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企业、单位户 人民币
或:其他有关存款科目——××企业、单位户 人民币
贷: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结售汇户(汇卖价)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结售汇户(汇卖价) 外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 外币
或:存放同业款项——××行户 外币
或:保证金——××企业、单位户 外币
或:汇出汇款——××企业、单位户 外币
售汇时,对于贸易或非贸易项下信用证、托收结算方式的售汇业务,应同时登记相应的表外科目:
收入:开往国外保证凭信(信用证项下) 外币
或收入:代收外汇托收款项(托收项下) 外币
凡在经办行设有结售汇台帐的出口企业,其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而支付的款项,实际支出时,应凭“买汇申请书”第二联,扣减出口企业相应数额的台帐余额,销记相应的表外科目:
付出:出口企业结售汇指标 美元
八、分行委托总行从外汇交易市场上买卖外汇的核算
分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过程中,凡全天进出口结售汇金额轧差后的净头寸低于或超过总行规定的限额时,应委托总行买入或卖出外汇。
(一)分行委托总行买入外汇的核算
1.分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发出的买入外汇收妥贷记通知时,如在总行清算中心人民币帐户上有足够头寸供买入外汇支付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 外币
贷:外汇买卖——调剂户(汇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调剂户(汇买价) 人民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 人民币
2.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人民币帐户头寸不足,需由总行垫付部分或全部买汇人民币资金时,其会计核算如下:
(1)当分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发出的垫付人民币资金贷记通知时,会计分录是: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 人民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垫付资金户 人民币

(2)当分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发出的买入外汇收妥通知时,其会计核算与上述有足够人民币头寸供买汇时的核算相同。
(3)总行垫付的人民币资金到期,由总行主动借记有关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人民币帐户,分行按期补足其在总行清算中心人民币帐户头寸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 人民币
贷:联行往帐 人民币
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4)当分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主动借记通知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垫付资金户 人民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 人民币
3.分行按季收到在总行的人民币帐户存款或借入资金利息时,作会计分录
如下:
(1)收到存款利息时: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 人民币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总行户 人民币
(2)收到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时: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总行户 人民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 人民币
(二)分行委托总行卖出外汇时的核算
1.分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已卖出外汇的电传或报单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调剂户(汇卖价)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调剂户(汇卖价) 外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 外币
2.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人民币帐户头寸有余,需划回部分头寸时,按规定应由总行清算中心发出划款指示,由总行清算中心主动将人民币头寸划回分行,分行收到划回的人民币头寸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联行来帐 人民币
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总行户 人民币
九、总行交易室接受分行委托而买入或卖出外汇或根据全系统当日外汇轧差情况,在低于或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限额时,从全国外汇交易市场买进或卖出外汇的会计核算方法与分行委托总行买入或卖出外汇时的会计核算方法相同。
十、总行清算中心在买入或卖出外汇时清算的核算
(一)分行委托总行交易室买卖外汇时,总行清算中心的核算。
1.买入外汇时,作外币会计分录如下: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资金处户 外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分行户 外币
作人民币会计分录是: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分行户 人民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资金处户 人民币
2.分行委托总行交易室卖出外汇时,总行清算中心作的本、外币会计分录与上述分行委托总行交易室买入外汇时的本、外币会计分录相反。
(二)总行交易室在全国外汇交易市场上买卖外汇时,总行清算中心的核算。
1.买入外汇时,作外币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同业款项——××境外行户 外币
或:其他有关科目 外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资金处户 外币
作人民币会计分录是: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资金处户 人民币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人民银行户 人民币
或:其他有关科目 人民币
2.总行交易室在全国外汇交易市场上卖出外汇时,总行清算中心作的本、
外币会计分录与上述买入外汇时本、外币会计分录相反。
十一、经总行授权可以进入当地外汇交易分中心进行外汇买卖的分行,其会计核算方法可比照总行交易室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各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核算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十三、本办法由总行财务会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十四、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拯救《法理学》——《法理学》座谈会琐记
周永坤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7年3月14日,我参加了一个座谈会,议题是讨论一个《法理学大纲》。因为我对人大(法工委?)主持这一大纲的制定有所耳闻,所以心理上早有准备。尽管如此,当我拿到这个大纲的时候,我还是大吃一惊。这个大纲导论加15章,从体例上回到了1985年之前的“纵向体例”,贯彻了赤裸裸的阶级斗争为纲精神。抱着明知“说了也白说”,但是“不说心有不甘”的心态,我参加了这一座谈会。我“不远百里”来到省城,一下来就不高兴:守卫省委的门卫不让我们的车进,别的车可以长驱直入,心里有一种受歧视的感觉。等我们按照指令停好车再次来到门口时,朋友告诉我,不让进,要里边的人出来领才能进。于是我与同事就递上邀请函,企图说服门卫,谁知还是不让进。等到里边的人来领了,还是不让进,理由是人太多。我想,是把我们当成上访的了。今天我才真正见识到,我们的衙门是多么的难进,我们的官僚是多么地害怕人民。我实在忍不住,和门卫论理,说我们是请来的客人,怎么受到如此对待?正在我发火不参加会议要回家的当口,不知谁说服了门卫,让我们进。事后有朋友批评我:和门卫吵有什么用?是的,我脾气不好,但是我批评的何尝是门卫!

会议在一个不大的会议室里举行。参加会议的是来自南大、南师大、苏大、河海大学和徐州师范大学的八位教授,其他的是主持座谈的地方干部和课题组的一位教授和两位中央来的干部。主持人讲了知无不言的道理后就正式发言。朋友皆不愿先说,他们“挑唆”我先来。我看到录音设备已经放到我面前,再推显得不礼貌,抱着“既来之,则安之”的心态,讲了四点,一点是关于权力与学术,我认为权力对学术的干预是不对的,也不利于学术的发展,定教材本身应当是学者的事,现在由人大来做,不合适(事后我觉得不是“不合适”,而是不合法,人大没有这个权利)。后面三点是对大纲本身的批评。因为没有发言稿,只记得大意如下。一是关于课程的分工。这个大纲体系庞大,知识庞杂,有许多政治学、宪法学、及社会主义一般观念的学问。我认为可以分解由其他三门课来讲:政治学、宪法学、政治思想与法律基础。二是学术性不足。现在的大纲来看,缺少真正的法理学,没有学术性,都是政治口号。三是法的基本精神的倒退。我认为,在中国,法理学坚持马克思主义很好,但是,要有法理学。而且,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应当是“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不是僵化的阶级斗争为纲的马克思主义。但这本大纲贯彻的却是阶级斗争为纲的精神。例如:第一章就以阶级为标准将法理学分成奴隶社会的法理学、封建社会的法理学、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在法的本质部分讲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在法的起源里讲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论、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论;讲原始社会没有法;讲奴隶社会的法本质与特征、封建社会法的本质与特征、资本主义社会法的本质、特征及其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社会法的本质与特征;还在歌颂彻底废除旧法,还在宣传苏联法制的经验,苏联因为它自己的斯大林主义已经被苏联人民所推翻,早已被证明在政治体制上它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切虽然没有明说阶级斗争为纲,但是从阶级斗争在理论中的核心地位、阶级作为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将阶级作为分析法的主线来说,毫无疑问它就是阶级斗争为纲。

我讲过后,到会的教授们对这一大纲作了无情的批评。因为考虑到有的同仁可能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言论,而且没有经过当事人确认,事后的回忆肯定有不准确之处,所以不说尊名,以英文字母为序名之。X先生认为这一大纲的名称应该叫《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不应叫《法理学》,因为它不具有普遍性;指出大纲没有吸收法理学近三十年来的成果;学术性不强。Y先生认为大纲没有处理好几对关系::一般性和特殊性、学术性和政治性、国际性和国内性、传统性与现代性等。L先生认为,大纲应该体现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以来的马克思主义不是斗争而是和谐,法理学应当反映时代的需要、任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LY先生认为,法理学应当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导,特别是要分析权利义务,大纲恰恰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大纲太“弱智”,许多是小学五年级的水准。S先生则对大纲内容作了全面的“指谬”。XH先生同意大家的意见,并进行了补充。LG先生也同意大家的看法,表扬了大纲体系的宏大。

第一轮发言后,大家进行了简短的补充发言。我提出,要充分注意L先生提出的×工程法理学的定位,它的定位在宣传法律意识形态。基于此,我说,×工程法理学应当叫《法理学导论》,与真正的法理学分开。×工程法理学应当讲大纲的导论与第九章以后的“社会主义”部分。因为我估计学者的意见不可能被接受,通过这一两分法以“拯救法理学”。

这此的会议对我冲击很大。一是同仁们的意见如此一致,大家都对法理学充满了爱心,热爱自己的学科,这使我感到并看到了希望;二是权力对学术的干预竟然如此的无知与蛮横。L先生指出,×工程是伟大的工程,花钱几千万,都是纳税人的钱,领头的人是些(当然不是全部)多少年来不读书、不研究的人,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还是几十年前的。这浪费纳税人的钱。我深以为然。几十年来法理学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例如,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本位的研究、许多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新理解、以人为本的研究等等,大纲统统视而不见。当然我不是说老一代的都不行,如果说老一代的,法理学方面有超出郭道晖的么?为什么不见他?三是我对法理学的前途表示深深的忧虑。法理学几十年好不容易才有今天,现在要回到改革开放以前去了。我觉得大纲没有达到1990年代中期“人大”教材的水准,甚至没有达到维辛斯基的水准,完全是一个新时期的阶级斗争为纲的怪胎。我在会上大声疾呼:“这样的法理学教给学生,那是祸国殃民,遗害子孙”。现在,法理学的生存本身存在危机,许多人对法理学存在偏见,认为他不是法学,没有知识。因此,在招工的时候已经出现了将法理学“入另类”的做法。如果法理学自己不争气,如果照大纲下去,法理学将招不到学生,法理学的学生将无法就业。结果受到伤害的就不只是法理学,而是法学,而是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我呼吁:拯救法理学!

文章来源:周永坤教授“平民法理”法律博客:http://guyan.fyfz.cn/blog/guyan/index.aspx?blogid=180883#comment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