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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面锦旗又何妨?/杨涛

时间:2024-07-11 10:2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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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面锦旗又何妨?

杨涛


不少党政机关非常看重群众赠送的锦旗、镜匾、感谢信等,往往将其视为政绩突出群众认可的表现,甚至有些单位有些人会暗示群众赠送。但河南省公安厅近日却发出通知对此说“不”,明确要求全省公安机关不再接受群众赠送的锦旗、镜匾、感谢信等物品,不再将其作为评定先进的条件。(《中国青年报》2月6日)
我理解河南省公安厅的良苦用心,赠送的锦旗、镜匾、感谢信本来应当是群众自愿的事情,但有些单位有些人竟然暗示群众赠送,以此来表示其政绩突出得到来群众认可,这就有违了群众赠送锦旗的本意了。所以,河南省公安厅干脆就来个“壮士断腕”,今后公安机关一律不再接受群众赠送的锦旗、镜匾、感谢信等物品。但如此做法,是不是有些矫枉过正呢?
是的,正如河南省公安厅的通知所称,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和分内职责,是应该做到而且必须要做好的事情”。 但这不足以说明公安机关不可以接受群众赠送的锦旗。这是因为:一是即使是公安机关,工作也有好有差,群众对一些公安机关提供了优质服务,表达内心的真诚感谢,这也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一种言论自由表达的权利,公安机关不应当进行限制;其二是这种锦旗、镜匾、感谢信对公安机关和干警来说,也的确能起到一种激励的作用,增强他们的使命感,如果我们承认人是理性人和经济人的话,那么推动干警工作动力不外乎物质、精神和晋升鼓励,而来自群众的精神鼓励也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且在我看来,这种精神鼓励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公安机关向群众伸手要办案经费的动机,精神鼓励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人们从善。
因而,可以说,河南省公安厅就群众赠送锦旗的事情发现了问题症结,却在开的药方中下的药剂量太大。在我看来,河南省公安厅提出,今后不再以群众赠送锦旗、镜匾、感谢信等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及等级化管理的条件,不再统计上报接受锦旗、镜匾、感谢信的数据,这一药方就足以阻止各级公安机关为获得锦旗这类东西弄虚假,使他们没有强烈了需要锦旗、镜匾、感谢信的动机。但是,公安厅提出公安机关不再接受以单位、组织和个人名义赠送的锦旗、镜匾、感谢信等物品,对于群众执意赠送的,要求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予以婉言谢绝,这没有必要,群众想真心送面锦旗,公安机关收下这锦旗,并不妨碍公安机关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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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监督。
  第三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征收土地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依法批准,征地拆迁工作必须按照预征地公告、调查登记、征地公告、补偿登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支付补偿、限期搬迁腾地、处置争议等工作程序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听证规定”、“张榜公示”等制度,全方位、全过程地接受被征地拆迁单位、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合法。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征地拆迁专户。
  第七条 征地调查由所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部门、乡镇、村、建设用地方及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调查数据的丈量、记载、绘图由两名以上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乡镇、村人员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建设用地单位参与调查鉴证并协助对被征地范围土地及房屋现状拍照、摄像。各部门人员按职责,对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各项调查数据、房屋合法违章鉴定结果、补偿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计算的补偿结果应予以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支付补偿资金,确保各项补偿公开、透明。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标准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包括会议纪要、红头文件等)擅自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或变相提高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条 各项补偿费用由市国土部门按征地拆迁进度拨付,采取银行存折形式点对点直接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严防贪污、挪用、虚报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及社会保障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应切实加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各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监察、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征地拆迁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及委托无法律主体资格单位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市监察部门实行行政问责,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市国土资源部门停止所辖区域的土地报批及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未按规定存入专户,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对调查数据采取抽样复核,调查数据误差超过3%的应重新调查。抽样复核总数中有40%的误差超过3%的,应对项目重新全部调查,并对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七条 调查数据及补偿结果公布后接到举报经核实,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八条 违反《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规定标准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前,国土部门应对补偿对象及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抽查核对,如查实有套取补偿费行为的,应停止资金拨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没有建立全方位的生活安置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措施,同时没有监管集体经济组织将补偿费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由国土部门停止所辖区域的土地报批及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区政府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各部门人员徇私舞弊,经查处情况属实的,按人事管理关系由其直接管理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监督单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措施、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参与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及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结合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建设工程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加强对征地拆迁调查复核、补偿支付、征拆工作组织管理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组织、拨付、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征地拆迁程序合法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组织、拨付、发放,拆迁农民补偿安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举报并跟踪监督检查。





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黔府办发[2002] 0081号

2002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和从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复员士官。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负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而以经济补偿的形式来履行安置义务。
第四条 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对要求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后1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安置机构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安置机构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通知书》。
第七条 经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收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通知书》后1个月内,应当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入安置机构指定的帐户。由安置机构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对逾期不交款的单位,应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央驻黔单位和省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入省人民政府安置机构指定的汇缴专户。
第八条 经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每少接收安置1人,按上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6倍交纳有偿转移金。企业单位应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机构当年汇收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应及时缴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计息,利息并入本金使用。
第十条 为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来源为:
(一)同级财政安排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三)奖励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
第十二条 使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机构提出使用计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年终结余的安置保障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为其安排工作;易地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
第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入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凭安置机构填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领款凭证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照上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倍(其中转业士官按4—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每年可在前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确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具体数额。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的,以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增发自谋职业补助金:
(一)城镇复员一期士官增发20%,二期士官增发30%;
(二)在西藏服役的增发10%;
(三)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有多项立功或者荣誉称号的,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国家在工商、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通知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安置机构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